敛财无道终丧命
2007年5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宣判。最终,郑筱萸被判死刑。法院查明,郑筱萸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649万余元。6月7日,郑筱萸正式提出上诉请求,此案进入二审程序。据悉,郑筱萸在上诉书中称,自己在案发后有“主动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等法定可以从轻的量刑情节,而一审作出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考虑这些情节,酌情对一审判决做出改判。
确实,相比较于丛福奎、韩桂芝、刘方仁、李嘉廷等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的高官受贿的经济数额来说,收受600余万元贿赂的郑筱萸一审被判死刑似乎是重了些。不过,假如我们回过头来看看郑筱萸一案的社会危害性,就不难理解了。
2007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监察部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调查情况的汇报,对进一步查处案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和政府廉政建设作出了部署。会议认为,郑筱萸等人的案件是一起严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郑筱萸在药品监管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利用审批权收受他人贿赂,袒护、纵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性质十分恶劣。案件造成的危害极大,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会议要求对郑筱萸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彻底清查,依法严肃处理。温总理亲自主持的这次会议,可以说是给郑筱萸案的重判提前下了一个注脚。
翻开郑案的厚厚案卷,我们更可以清楚地看到他们一家三口是如何利用职权谋取利益,其敛财手段翻新,花样迭出,但招招都离不开一个“钱”字。
夫妻双簧
郑筱萸于1944年12月生于福州,1968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生物系。在杭州有着23年制药业从业经历的郑筱萸,曾有极好的口碑。他不仅获得过“全国劳动模范”、首届“全国医药行业优秀企业家”等称号,而且平时爱好书法、音乐,被认为是素质较高的领导干部。1994年,时任浙江省总工会主席的郑筱萸,经人推荐,非常意外地被任命为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副部级);1998年改任国家药监局第一任局长(正部级)。2005年6月,年满60岁的郑筱萸被免去国家药监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担任中国科协旗下的中国药学会理事长。2006年12月28日,已经卸任一年零六个月的郑筱萸,因涉嫌收受贿赂,被中纪委“双规”。在以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为主的办案人员的努力下,郑筱萸批药、老婆孩子收钱的敛财新招之面纱,才被一一揭开。
郑筱萸尽管是福州人,但他长期在浙江经营,与浙江政界和企业界关系的密切度超过了任何一个地方。当他荣任国家医药局和药监局局长后,浙江的医药企业得天时地利之便,轻易地与郑局长搭上关系,使企业得以“超常”发展。在这些企业家中,浙江双鸽集团的负责人李仙玉可谓先人一步,与郑局长的关系发展得非同一般。在郑的关照下,1999年10月至2003年8月间,双鸽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为其申报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得以顺利审批;其下属公司申报的“甘露醇注射液”等总共有24种药品的生产或注册获得签批同意。
李仙玉与郑筱萸的关系之铁,关键在于走了“夫人路线”。通过郑的夫人刘耐雪,让她“吹枕边风”,以便各种批文顺利办下来。那个时候,党政机关的风气还不错,李仙玉也不想直接以金钱将人家拉下水。特别是郑筱萸刚去北京那会儿,还是较为注重自己的廉洁形象的。李仙玉与刘耐雪商量了一会儿,觉得邀请刘耐雪担任公司的顾问,然后再给以一定的“顾问费”。这种有了劳动,再付劳动报酬的办法,获得了双方的肯定。尽管现在看来有些掩耳盗铃,但当时大家都觉得非常妥帖,是个好办法。当郑筱萸知道夫人与李仙玉有着这样的“经济关系”后,批办许可证的积极性自然高涨。几年下来,刘耐雪从双鸽公司领取的所谓“顾问费”总计有10.36万元人民币。
暗度陈仓
当然,仅靠这十几万元的“顾问费”是不能拿下堂堂的部级高官及其夫人的。双鸽集团负责人李仙玉清楚,搞公关好比熬中药,得用文火,慢慢来。“顾问费”一点点地发,其他好处也要一次次地跟进。
李仙玉与刘耐雪经过多次商量,觉得应该找出一个让刘安心拿钱而又不会出事的办法。正好,那时各地兴起投资入股的高潮。特别是浙江的党政机关,到企业入股也挺时兴的。1997年,李仙玉想到了双鸽集团峰峰塑料制品厂要新办一个针头车间,于是马上抛出绣球,邀请刘耐雪投资入股。
让刘耐雪出钱到浙江的一家公司入股,承受投资风险,当然不妥。不过,李仙玉有的是办法,他告诉刘耐雪,其实这个入股是名义上的,根本就不需要出钱。但对外界来说,或者说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还是出钱的。具体的办法是,先是李仙玉借5.2万元人民币给刘耐雪,由刘出具借条;然后再拿这笔钱入股,等到分了红之后,再从分红中拿出钱来还借款。虽然第一次分红用于还款了,但以后的分红,就是白拿了。
刘耐雪觉得这个办法非常好,办得很漂亮。她按照李仙玉的指点,出具了借条,而且在1999年9月,还真的还清了欠款。不过,这次入股手续是刘耐雪办的,但入股人的名字却写的是自己的儿子郑海榕。几年来,刘耐雪从李仙玉处领取的分红,至案发前为22.8万元。
多管齐下
在领了“顾问费”和“分红”之后,刘耐雪与李仙玉的关系越来越铁。加上郑筱萸为李仙玉公司所办的批件也越来越多,双方的信任与日俱增。
时间到了21世纪后,社会风气也有些变化,领导干部及其家属收受钱物的胆子逐渐大起来了。如果继续这样“小打小闹”,郑氏一家要想迅速富起来是不可能的,“小富即安”决不是他们一家三口的理想。再说,2002年开始,儿子郑海榕已从日本留学归来,该为儿子的家业好好打理一番了。接下去,儿子的结婚、用车、住房等等,都是大问题。
李仙玉得知郑氏一家的忧虑后,马上解囊相助。是啊,只要你肯要,我还不肯送么?2002年,李仙玉将一辆奥迪牌轿车(价值人民币18.5万元)送到上海,交给郑海榕;2002年4月,又送上人民币17万元给上海的郑海榕,用于交付购买上海市普陀区凯旋北路一套房屋的首付款;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间,又以股份权益名义给予人民币25万元,同时还帮助交付购买上海市浦电路双鸽大厦438号507室的首付款人民币199.25万元。
就这样,光是浙江双鸽一家公司,便通过种种名义,给郑海榕、刘耐雪送上财物共计人民币292.91万元。
双鸽公司给郑筱萸儿子奉送买房款的办法,让人胃口大开,大大激活了郑氏一家以此致富的兴趣。
在双鸽公司之后,北京市斯格利达天然医药研究所、北京奇源益德药物研究所负责人也如法炮制,以表“孝心”。北京市斯格利达天然医药研究所代理的“佩夫人止咳露”进口计划的审批得了郑筱萸的帮助,北京奇源益德药物研究所申报的“注射用清开灵”的注册也获得郑的签批同意。为表示感谢,2003年6月,该研究所负责人送给刘耐雪人民币40.5万元,用于支付以郑海榕名义购买的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一套别墅的首付款;2003年8月至2005年4月,该研究所负责人又送给刘人民币25.2万元,用于支付别墅的银行按揭贷款;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再次送给刘耐雪人民币28.7046万元,用于支付该别墅的装修费;2005年8月,又送给刘耐雪人民币10万元,用于为别墅购买家具。
通过以买房、装修、购家具等名义,该研究所先后送给刘耐雪人民币共计104.4046万元。
“衙内”的价值
与浙江双鸽公司老板李仙玉一样,广东某医药公司的女老板郑军也很精通公关术,懂得如何收买人心。
1999年底至2003年10月间,这家医药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办理进口化学药品原料“盐酸钠洛酮”、申请成为药品零售跨省加锁试点企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事宜过程中,得到身为国家药监局局长的郑筱萸的帮助。为此,在2000年6月至2006年12月间,该公司多次给予其儿子郑海榕共计人民币98万元。
那么,这家公司是如何说服郑氏一家,让其儿子大胆收下这笔钱的呢?
虾有虾路,鳖有鳖路。广东这家公司自有他的行贿新门路。
这个新门路,便是给郑海榕找工作、发工资。当然,工作是名义上的工作,工资也是名义上的工资,关键是掩人耳目。
2002年,郑海榕从日本留学回来后,开始在北京妆王公司工作过一段时间,但因这个公司领导互相之间闹不团结,郑海榕认为待在那里没有什么发展前途,于是就离开了这家公司。后来,一直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
这时,广东某医药公司女老总郑军找到了他,整天找他吃吃喝喝地套近乎,最终说服他在她的公司干活。而所谓的“干活”,便是到其父亲郑筱萸那里说好话,请他帮助办理公司的审批业务,然后,由公司支付郑海榕一定的报酬。
于是,在父母亲面前,郑海榕一口一个阿姨,把郑军这个女老板叫得挺热乎的,让郑筱萸觉得郑军是个值得帮忙的人。而在郑筱萸夫妇面前,郑军这位“阿姨”则表现得非常喜欢郑海榕这个“海归”青年。就这样,郑筱萸同意了儿子郑海榕帮郑军及其企业“工作”,“跟着郑军跑来跑去”。他交代说:“郑军见了海榕后就特别喜欢这个孩子,海榕也喜欢郑军这个阿姨。他们经常联系,我对此也是比较放心的,后来郑军想让海榕给她工作,海榕自己也很想去,我曾担心这孩子做不了,但海榕坚持要走这条路,我也就不反对了。这样有一段时间他经常跟着郑军,听说郑军还给他发工资。”
郑海榕事后交代:“有一次郑军对我说,我刚回国,也没有找到工作,经济上比较困难,要发展也不容易,她可以在经济上帮我一下。并说以我在她单位工作的理由每月给我一万元的工资。”而事实上,郑海榕从来就没有到这家公司去上过一天班。
2000年6月至2006年12月,郑海榕收受郑军每月以工资名义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73万元;2005年上半年,郑海榕又另外收受了郑军人民币25万元。两项合计为98万元。
少吃多餐
并不是每个药企老板都如李仙玉、郑军一样懂得借用其他名义给领导干部的家属送钱。也有一些比较老套的送钱办法,就是逢年过节送礼。这礼里面有贵重礼物,也有一定数额的礼金。
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曾经申报过“注射用盐酸曲马多”、“注射用乙酰谷酰胺”等药品的注册审批,获得过郑筱萸的帮助,该公司申报的“注射用尼莫地平”等6种药品的注册也获得郑的签批同意。为了感谢郑的帮助,该公司负责人送给郑筱萸人民币11.5万元。
如果把这笔钱加在一起,比较可观,郑筱萸未必会收。但是,如果以礼金的名义,五千一万地送上,效果就不同了。尽管这样做比较麻烦,但送礼的和收礼的达成了心照不宣的默契。请看这麻烦的一次又一次吧:一是2001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5000元;二是2001年中秋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三是2002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四是2002年中秋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五是2003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六是2003年中秋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七是2004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八是2004年中秋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九是2005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十是2005年上半年,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为了这11.5万元,该公司负责人每年要跑到北京,在北京市广州大厦整整送了十次。从送钱的数量上也可以看出,最初是5000,后来发展到1万,再到最近两次发展到2万。看来,社会经济在发展,人的胆子也慢慢大了。
与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一样主张分次送钱,少吃多餐的,还有中华茂祥集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中华茂祥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申报的“重组人干扰素α2a凝胶”的注册审批获得郑的帮助,其下属公司申报的“注射用苦参素”、“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的注册也获得郑签批同意。为此,在2003年七八月至2005年3月间,该公司负责人先后三次在北京新大都饭店送给郑人民币共计12万元。这三次分别是:一是2003年七八月间,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二是2004年10月,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三是2005年3月,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不过,由于郑筱萸收受的礼金数额较大,而且与利用手中职权为人谋利密切相关,因此,这批礼金最终被法院确认为受贿,可能这是他当初不曾料到的。
生财有“道”
郑筱萸不仅自己大量收受礼金,通过老婆孩子收受巨额贿赂,另外还通过手中职权,接受他人请托,借打官司收受“好处费”。2004年3月至11月间,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食药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山东长清制药厂起诉国家食药局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接受北京光明中医研究所负责人的请托,为被列为诉讼第三人的该研究所和汕头市美宝制药有限公司通过诉讼最终获得“湿润烧伤膏”的生产批准文号提供帮助,并为此收受该研究所回报的2万美金。
山东长清制药厂诉国家药监局诉讼案的背景复杂:1988年2月,北京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与中国国际工程和材料公司、山东省长清县城关镇后三村村民委员会三家签订联营协议,成立了长清制药厂,生产湿润烧伤膏。1990年联营的三方因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终审,长清制药厂被注销。
但是,一年以后,山东长清县城关镇后三村村民委员会在三方联营解体之后重新注册成立了名称完全相同的山东长清制药厂,继续生产湿润烧伤膏。在2000年2月,国家药监局批准了北京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把生产湿润烧伤膏的技术转让给下属汕头美宝制药厂,生产该药品。
但是,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山东长清制药厂又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国家药监局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国家药监局撤销涉及山东省长清制药厂非法生产的相关处理和批复,后此诉讼行为以山东长清制药厂败诉而结束。
2001年和2002年,山东省的一些人大代表两次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认为法院判决错误,应该依法保护山东省长清制药厂生产湿润烧伤膏的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山东长清制药厂的行政诉讼的裁定,后北京市高院将北京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和汕头美宝制药厂列为第三人。
为此,北京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负责人徐荣祥非常着急,他事后回忆说:“当时山东省40多个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国家药监局面临着很大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后改判的可能性很大,如果郑筱萸不支持,国家药监局在诉讼中不积极举证,行政诉讼就会败诉,我们公司就会因此而失去湿润烧伤膏的生产权。”
郑筱萸开始时并没有想要插手此事。在最高法院发回重审后,郑通过高金波律师转告徐荣祥说:“我们只能以法院的判决为准。”后来,徐荣祥写过一个材料要求见郑。郑筱萸回忆说:“见我的目的就是希望我支持他打赢这场官司。”就这样,双方最后见了面,为了打赢官司,徐给郑筱萸送去2万美元。
在郑筱萸的帮助下,此案在2004年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做出了“原告山东长清制药厂与卫生部88卫药Z?01号批件上的同名长清制药厂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判决,处理了“山东长清制药厂假冒他人名义和制售假药的不法行为”。
……
除了以上这几笔外,郑筱萸还通过郑海榕于2001年4月在香港收受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负责人给予的10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05.53万元);2002年6月,收受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负责人给予的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277万元)。
经法院审理,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郑筱萸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双鸽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等八个单位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子郑海榕、其妻刘耐雪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的财物及人民币500.3146万元、10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05.53万元)、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4.8312万元)和奥迪牌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49.1758万元。
与此同时,郑筱萸还犯有玩忽职守罪。一是郑筱萸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如果处置不当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草率决定并启动了专项工作。二是郑筱萸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专项工作疏于职守、领导不力、审查把关不严。郑筱萸没有将专项工作作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重要工作来组织、领导和实施,仅安排药品注册司一名副司长担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大多临时抽调,且更换频繁。三是郑筱萸不正确履行职责,草率同意给违规审批的药品换发了药品批准文号。
(文/高新)
点评:
由于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是导致药品监管失控;二是增大了人民群众的用药风险;三是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