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摸石头过河
费城会议是否有权撇开《邦联条例》另立宪法的问题,其实在会议一开始(5月30日)就有人提出过了。前面我们已经讲到,南卡罗来纳的科兹沃斯·平克尼将军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另外,马萨诸塞的艾尔布里奇·格里先生也有同样的疑惑。
不过,这个问题在5月30日那天并没有引起反响,一直要到9天以后才有人旧话重提,而且争论激烈。这是很奇怪的。因为在我们中国人看来,名不正则言不顺。费城会议连自己的任务和权限是修约(修订《邦联条例》)还是制宪(制定《联邦宪法》)都搞不清楚,怎么还能把会开起来?
这里面又有好几个原因。
首先,对于会议的性质和职责虽然有人存疑,但有一点是大家都不怀疑的,那就是邦联的现状不佳,邦联的前途堪忧,目前这种近似于无政府的状态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这就要开会,也要对《邦联条例》甚至对“邦联体制”动手术。对此,代表们均无异议。只不过大家还不清楚,这个手术到底会动多大,这次会议也到底会走多远。这一点,不要说代表们不清楚,就连会议的发起人和方案的始作俑者,比如麦迪逊、伦道夫,也不十分清楚。麦迪逊在5月31日的会议上说,他来开会之前,曾经有一个强烈的愿望,主张一一列举新政府的各项必要权力和这些权力的具体定义,却也怀疑这种做法是否切实可行。现在他的愿望依然存在,怀疑则有增无减。他的观点最终会走向哪里,他自己也说不清。但有一点却可以肯定,那就是:只要能够为整个社会构建一个新的政府框架,也只要这个政府是能够为人民提供安全、自由和幸福的,那么,对于任何具有奠基性意义的意见,他都不会退缩。
这大约也是大多数代表的立场了。因此,他们心照不宣地决定暂时“不争论”,即不争论会议的性质和职责,先把会开起来,走一步看一步,摸石头过河。如果最后只不过是修约,最好;如果硬要制宪,再说。反正制宪也好修约也好,都得先开会。如果一开始就要“正名”,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
现在想来,美国人民真的要庆幸他们的建国领袖都是些务实的人,不是书呆子。因为这些人不但没有坚持“必也正名乎”,而且采取了一系列务实的做法。比方说,为了提高效率,先讨论大家感兴趣或者有可能取得共识的问题。讨论够了,就表决。成熟一个表决一个。如果不能取得共识,就先搁置起来,以后再说;而一旦取得共识,则表决存档,并作为下次讨论的先决前提。也就是说,摸到了石头,就跨过去;碰到了暗礁,就绕着走。先易后难,先求同后存异,一步步朝着预定的目标前进。
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避免了因为分歧太大而分崩离析,或因问题太难而无法进行。比如会议是否有权另起炉灶,是一个难题,大家就不发言,先挂起来;建立全国最高政府,大家都有共识,就进行表决,先定下来。这样,随着会议的进行,总归会不断有决议产生。这些决议慢慢积累起来,就形成了宪法的框架。等到有人再来反对时,则木已成舟,大多数人都不愿意前功尽弃。即便有所不满,也同意妥协,以免功亏一篑。这种做法,你说它是政治智慧也可,说它是无可奈何也行,甚至说它是“阴谋诡计”都成立(确有部分学者持此一说)。但在我看来这无关紧要,重要的是他们把会开起来了,而且最后还把宪法制定了出来。
这里面无疑有着麦迪逊的功劳。詹姆斯·麦迪逊,弗吉尼亚人,祖先是木匠,父亲是地主,自己则毕业于新泽西学院(即今普林斯顿大学),后来又自学法律。他身材矮小(1.6米),体质瘦弱(47公斤),虽有民兵上校军衔却并无作战能力和功绩。上帝赐予他的,似乎只是非凡的智慧,这使他在政治领域长袖善舞游刃有余。在美国的建国史上,先后有过三次大分化,麦迪逊每次都站在了胜利者一边。第一次是独立战争时期,美利坚民族面临生死抉择。联合殖民地的领袖们一派主战,一派主和。最后主战派胜,主和派淡出政治舞台,麦迪逊是主战派。第二次是制宪会议前后,13个邦走到十字街头。邦联领袖们一派主张联合,一派主张分治。最后主张联合者胜,主张分治的淡出政治舞台,麦迪逊主张联合。第三次是华盛顿执政期间,政府分裂为以杰斐逊为首的一派(后发展为民主共和党)和以汉密尔顿为首的一派(联邦党人),麦迪逊是杰斐逊的亲密战友。较量的结果,杰斐逊当选第三位总统,连任8年。麦迪逊作为杰斐逊的国务卿顺利接班,又连任8年,然后交班给自己的国务卿门罗,同样连任8年。联邦党人淡出政治舞台,只剩下一个约翰·马歇尔在最高法院孤军奋战。麦迪逊每次都站在“正确”的一边,这个人真是好生了得!
实际上,尽管出席费城会议时麦迪逊资历尚浅(时年36岁,弗吉尼亚议员),威望远不能和华盛顿、富兰克林他们相比,却是这个群英荟萃的会议的核心和灵魂,后来史学家甚至称他为联邦宪法之父。这说明麦迪逊必有过人之处。根据佐治亚代表威廉皮尔斯的《制宪会议代表性格描述》,我们发现他有三大优点:一、集政治家的深谋远虑和学问家的博闻强记于一身;二、熟悉法律和政治,对邦联的事务了如指掌;三、循循善诱,侃侃而谈,特别会说服别人。因此,他在制宪会议中总是处于引导地位,在辩论的任何关头,总是作为最了解情况的人走在前面。
托马斯菲杰逊,美国开国领袖之一,《独立宣言》的起草人
皮尔斯的说法并不夸张,麦迪逊确实是费城会议的掌舵人。他知道什么时候应该扬帆远出,什么时候应该躲避风浪。5月30日,会议刚刚做出应该建立一个由最高立法、行政、司法部门组成的全国政府的决议,代表们就因全国议会的席位问题产生严重分歧。麦迪逊提出,新的全国议会,不能再像《邦联条例》规定的那样,每邦1票表决权。这个提议得到宾夕法尼亚代表古文诺莫里斯的附议,特拉华代表团团长乔治里德却提出强烈抗议。里德说,特拉华代表团的使命,受到本邦议会授权的限制。特拉华议会的授权书说,该代表团不得同意改变每邦1票平等表决权的规则。这个授权,是在会议一开始时就宣读过的。如果一定要把这种改变确定下来,本代表团就只好退出会场,回特拉华去了。
这当然不行。尽管麦迪逊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也相信这一改变终将实现,却认为应该照顾代表们的感情,不能刚一开会就把特拉华代表团弄得很尴尬。他建议暂缓讨论这个问题。会议同意了他的建议,改为讨论全国议会是否应该实行两院制。
这个提案在第二天很顺利地就通过了。这就形成了会议的第二个政治决议:全国议会应由两院组成。在后来的几天中,会议还通过了一系列决议,比方说,全国议会第一院(即众议院)议员由人民选举,第二院(即参议院)议员由各邦推选,邦联议会的立法权全部移交全国议会,全国议会对各邦无能为力的所有事务都有立法权,对各邦议会的违宪立法有否决权,等等。另外,会议还通过决议,设全国行政长官一人。该行政长官控制立法的复决,有权否决议会的立法,但议会两院可以分别以2/3的多数否决行政长官的否决。这些决议都是十分重要的。它们是与会代表合作的结果。
可惜,好景不长,仅仅才过了9天的“蜜月”,麦迪逊们的“石头”就摸不下去了。因为美国宪法这颗“太阳”固然在一点一点上升,笼罩在它头顶上的疑云也在一点一点积攒(这一点我们后面还要细说)。继特拉华代表团差一点就要退场之后,康涅狄格的罗杰·谢尔曼,马萨诸塞的艾尔斯沃斯·格里,南卡罗来纳的皮尔斯·巴特勒等人都提出了尖锐的意见。于是,到6月9日,就有人公开发难,不但指斥费城会议有“篡权”嫌疑,而且还提出了一个新的方案,和作为会议主流意见的《弗吉尼亚方案》分庭抗礼,震撼会议,影响深远。
这确实是一个可以和麦迪逊抗衡的人物。他的身材比麦迪逊还矮小(不到1.6米),年龄也只比麦迪逊大几岁(42岁)。他父亲是卖白铁工艺品的,自己则毕业于新泽西学院,和麦迪逊是校友,而且和麦迪逊一样精通法律。皮尔斯的《制宪会议代表性格描述》说他是“那种力量会溅到你身上,引起你好奇和吃惊的人物”。但是,他又是为人谦虚,做事低调,不喜欢抛头露面的人。这就决定了他不同凡响的风格。皮尔斯说:“他在选择切入辩论的时间和方式上,真是炉火纯青。不到把握主题,决不轻易开口。”然而他一旦脱颖而出,“人人都禁不住赞扬”。也就是说,他不是那种随便出手的人。但该出手时,一定出手。而且,他不出手则罢,一旦出手,便见血封喉。
这个人,就是新泽西代表威廉·佩特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