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争抢他的爱(3)

婆媳争抢他的爱(3)

王柱给母亲张美凤30万元的行为是赠与行为。赠与行为作为民事主体无偿处分自己财产的重要法律行为之一,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随处可见。但是赠与人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王柱给母亲张美凤的30万元是王柱与妻子陆然然的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夫妻一方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分两个层面的:1.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均可代理另一方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购买必要的日用品,合理的保健和医疗,文化消费与娱乐等,但我国法律目前对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并不明确;2.非因日常生活所需的单独处分贵重财产时则需夫妻双方同意。但是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单独处分贵重共同财产,尤其是无偿处分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并未明确,笔者个人认为王柱把30万元无偿处分,将其赠与给母亲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物和权利的行为,由于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无处分权,因而一般不产生效力,但经权利人追认,即可产生处分的效力。他无偿处分家庭财产30万元的行为没有得到陆然然的同意,其赠与行为由于侵害了陆然然的权利而无效。

陆然然可以要求法院认定王柱赠与张美凤30万元的行为无效。张美凤应该将30万元还回来。这30万元将作为陆然然与王柱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

陆然然又问:“那离婚后的这些财产就是我的个人财产了吗?”

“对!”

“那我再婚后也是我个人财产吗?”

“当然,以前老婚姻法规定的婚前财产在一定年限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早作废了。”

陆然然得到律师肯定的答复后,心满意足地离开了。不久之后,陆然然就提出了离婚,王柱恳求妻子不要那么冲动,凡事好商量。陆然然哭诉道:“我跟你结婚3年了,还买不上房子。你好好想想这是谁的责任?是我们工资低吗?我们月薪8000,不低啊,为什么就攒不下钱呢?”

王柱低下了头:“我知道对不起你。你原谅我吧,我会拼命赚钱给你买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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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为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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