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月十九日之中苏交涉日记(39)

六个月十九日之中苏交涉日记(39)

11月28日

11时,蒋委员长约宋院长子文、外交部长王雪艇,及天翼、经国两兄,共商东北工业合作事。宋院长云:“对于东北解决,不外二途:一则静待大局转变,一则委曲求全。唯以日人东北投资,为苏方战利品,成为合作投资,出于中苏条约范围之外。无论如何,不能同意。”王部长云:“在未顺利接收以前,谈经济合作,无异甘受苏方之高压力,必引起人民反感,是以必须政治问题解决之后,方可谈到经济合作。”会议无结果。

下午4时,至外交部与王部长继续讨论。决定先提出初步办法:即对于合作之意见,讨论原则,并向苏方声明处理敌产问题。事关赔偿,牵涉不止一国。且莫洛托夫在本年10月1日,接到分致协约国之吾方备忘录后,曾承认赔偿问题,应在将来组织之协约国管理日本委员会中讨论,故不便由中苏两国间单独解决。至于经济合作具体办法,可在政治问题解决后讨论。

晚晤宋院长。渠重申前议。谓中苏经济合作,目前万不能谈。如是,宋、王两先生意见,与马林诺夫斯基希望,恰恰相反。宋、王主张,于法,于理,确是正当。而马元帅则亟欲在撤兵前解决经济问题。实则同时并谈,亦未尝不可。在宋、王两先生,深恐苏方得到经济合作权,而仍不让我顺利接收,则政府所负之责任太大。且苏方之种种阻碍,已使我方无法信任。唯以我接触所得之影〈印〉象,则经济解决,虽不敢谓可完全顺利接收,而可解决一大部分。今政府负责者,既如此主张,只有照办。所拟答复苏方之经济合作,讨论原(色色则,为下列三点:一、在苏军未撤退,中国政府对于东北之接收未完竣以前,此类问题之讨论,将予外间以不良之误会。

二、中国政府愿于东北行政接收完竣以后,与苏方详商经济合作办法。

三、在中国政府今年□月所通过公布初期经济建设方案所许可之范围之内,中国政府将尽力与苏方合作。[注Ⅰ]

1945年9月18日,中国政府致美苏两外长备忘录,叙述对于日本赔偿问题之希望,提出下列建议:一、凡属日本帝国及日本国民,在中国领土内所有之全部产业权、契据、利息,及种种财产,包括房屋、发电厂、各种工厂、粉厂、纺织厂、船坞、船只、造船厂、机器、矿业,有线及无线电设备材料、铁路、车辆修理厂等等,应认为已让与中国。日本国民之因此而受影响者,由日本政府补偿之。

二、凡属同盟国约定,归还中国之任何中国或台湾领土,如有盟队驻扎者,应采取一切必要及紧急之办法,防止敌人从事摧毁破坏、隐藏移动,及转让等行为。

三、关于分配日本国内各种资产,包括轻重工业、机械、矿业设备、车辆、一切船舶、原料及制成物品等等,作为同盟国损失之局部赔款,中国应享受优良之百分比及交货优先权,以抵偿中国国家及人民所受之长期牺牲与损失。王外长与苏外长往来函。〈见A、B两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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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东北接收交涉纪实——以张嘉璈日记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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