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道——升级与优化(6)
1936年开始,美国立法要求从事游说者要向商务部登记;1938年要求从事为外国政府与利益游说的游说者向司法部登记(目前对美国政府游说最多的外国政府与地区机构有日本、韩国、利比里亚、百慕大、中国香港、英国、埃塞俄比亚、加拿大等);1946年国会立法要求游说士向国会登记并报告自己的游说活动。但此前的立法对于游说的定义比较狭窄,因此很多游说行为其实并不在规范范围之内。1971年的《联邦选举活动法》、1974年的修正法案、1996年的《游说披露法》、1998年的修正法案、2002年的《两党活动改革法》对于游说的相关活动的限制进一步具体化。尽管对游说活动的监督一直是一个难以清晰把握的问题,但是随着政治透明度的增加,权力机构代表在接受游说士的政治捐助与礼物限额上越来越谨慎,而相关的交往活动则越来越在桌面上进行,以免自己成为政治争议与司法调查的对象,尽管这样,为此而惹上麻烦的人还是不少。目前对于美国国会及选举的游说规范比较明确具体,但是在对行政部门的影响方面,以及大量存在的对地方政府的游说活动,法律规定则还是比较缺少。
在中国,公共政策领域游说行为也一直存在,随着利益分化的日益普遍,不同利益集团的游@说行为更为密集,在隐蔽与不公开的情况下,在金钱等资源的支持下,游说活动足以导致公共政策与政府投资项目显著地向少数利益集团倾斜,同时滋生大量的游说性行为,而在这方面我国也没有什么明确的限制。特定利益集团的过度游说不仅妨碍公平,也涉及与透明化问题。中国地方政府在中央的项目与资助预算游说活动中,以“跑部钱进”为名广为流传。我们需要规范针对党政机关、立法与司法机关游说行为的立法,从而对游说资格、游说活动公开性、与游说相关行为的合法性界限、游说的管理机构与监督模式等作出规定。与美国的有组织利益集团和专业游说服务相比,中国还存在大量的个人关系游说,专业游说尚且会导致很多政治利益的不公平,个人化游说则更难管理控制,因此对于是否适度开放专业游说服务也值得认真考察。
游说有利有弊,关键是要上桌面,这也是政府公务行为透明化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