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关于赋税(2)

三十、关于赋税(2)

除了改变产生此种情况的制度外,还有什么补救办法?我们必须改变这种荒谬的、不可靠的比额与征发制度。除了许可联邦政府按照一般良好宪法授权的先例,用普通的征税方法来自行筹集国家收入外,还有什么其他办法可以用来代替这种财政上的幻想?聪明的人对任何问题都可能提出似乎有理的巧辩;但要把我们从国库收入短少所产生的麻烦和困难中拯救出来,再聪明的人也指不出一种另外的办法。

比较聪明的新宪法的反对者,承认这一推理的正确性;但是他们是有条件的承认,他们把所谓内部和外部赋税加以区分。他们要把前者保留给州政府;后者他们解释为贸易关税,或称入口税,他们说愿意把这种税收让给联邦政府。但是,这种区别违反根据良知与健全政策而来的原则:每一权力应该与它的目标相称;它使联邦政府仍然要依赖州政府,这显然与任何能力或效率的概念不合。谁敢说单是现在或将来的贸易关税收入,足够应付联邦现在或将来的要求?我们应该考虑到现有的国内和国外公债问题,只要稍知社会正义与公共信用重要性的人,都知道执行偿还计划是不容拖延的事情。再加上大家公认为必需的建设费用,即使对税收办法加以最大的改进,单靠这一税源,它还不够满足联邦目前的需要。至于它的将来需要,既无法加以计算,也不能加以限制。根据前面多次提到的原则,满足此项未来需要所必需的权力,也和它一样不应有限制。我相信下面的结论可以看成是一种业经获得人类历史证明的主张;在一般发展情况中,我们将发现,每一个国家在每一生存阶段的需要,至少和它的资源相等。

若说欠缺款项可以用向各州征发的办法来补足,等于一方面承认这种制度不可靠,另一方面又依赖它来满足超过某一极限的一切需要。那些曾由自己经验或前面各篇文章的阐述中,深切注意到这种制度的弊病或缺点的人,一定会觉得使用这种办法来满足国家的需要,是一件绝对必须加以反对的事情。这种办法一旦实行,其不可避免的趋势必然会削弱联邦力量,引起联邦与成员间的和成员彼此间的分歧与争论。

我们一向的做法是向各州征收全部联邦需要的款项,现在单向它们征收不足的款项,是否较容易办到呢?我们应该记得,若向各州要求的款项较少,则它们满足此项需(色色小说要的手段也会随之按比例地减少。若是我们承认那些主张此种区别者的意见正确,我们就会得到一个结论,在全国的财政运用方面有一个已知的极限,一经达到此点,为了安全就不应再向前扩张。此时我们可以说:由满足政府需要进而促进公共幸福的努力应到此止步,超出这一极限以外的努力不值得大家操心。倘若一个政府的需要只有部分得到满足,经常都在闹穷,它如何能够实现它的目标,它如何能保障安全,促进繁荣,或支持联邦的声誉?它如何能够具有能力和稳定性、尊严与信誉、人民的信赖和外国的尊重?它的行政表现除了因循敷衍、无能、丢脸之外,还可能有什么?它如何能避免由于满足眼前需要,而常常到期无法偿付债务的行为?它如何能够担当或执行任何进步的、或扩大的公共福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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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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