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史》(17)
1.6传统体系
东亚社会的基础是个人德行而不是法律,在今天依然如此。当然,这并不能保证人人都是道德圣人,也不能阻止少数人掌握财富和权力后走向、滥用权力。这和其他地方的情况是一样的。但是,对大多数人,在绝大多数时间,这个体系确实意味着人们在竭力最小化社会冲突:通过全能的家庭体系,多数冲突得以解决,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然而,东亚社会不断出现农民起义、盗匪、海盗和犯罪行为,特别是在王朝衰落期或者政治控制削弱时期尤其动荡--如德川时期的日本和李朝末期的朝鲜,社会和经济体系都被形势的变化打乱了。在这样的时代,民间秘密会社迅速蔓延,农村局势动荡不安,儒家所倡导的“和谐”的社会结构开始崩溃。官员和下属之间是一种父亲般的关系,而居于最高位的皇帝则是所有臣子的慈父。东亚没有独立的商人中产阶级或专业人士中产阶级(这个阶级在现代西方社会诞生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东亚,他们或从属于国家,或被有机地整合进国家体制。宗教人士的处境也是如此,没有任何独立的教会权力(除了中世纪日本的某个时期),也没有任何其他的机构能够与国家相抗衡。国家制定了详细的法典,内容主要是针对刑事犯罪行为。在省级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下,由基层的县令来执行法典所规定的相关程序。但是,因为非正式的地方、家庭和宗族系统处理了许多案件,大多数时候人们并没有将案件报官。这是一个编织绵密的体系,任何越轨行为都会被劝阻,以至于人们将东亚社会称之为“自律社会”。儒学伦理所规定的个人美德或德行,如诚实、正直、忠诚、孝顺(对自己父母的尊重)、真诚和仁慈等,都是社会行为的规范。这样,儒学发挥了某些宗教的作用(虽然它没有关于死后世界的神学理论或训导),还发挥了类似西方法律的作用。
即使在帝国崩裂时期或改朝换代之时,这个体系也基本上不变。往往是在无政府状态还在蔓延的困难时期,传统体系的复兴就开始了。这大概是因为这个体系已经被证实是有效的,至@少实现了东亚人所看重的社会目标:社会和谐、冲突最小化和群体合力共求物质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