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派系斗争内幕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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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机构设置和职能的变迁

1928年8月14日,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关于逐次设立五院暨确定行政院下设机构等决议”,决议声明:“依照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应成立司法、立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院,逐渐实施”。10月3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央政治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该法第33条规定:“司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掌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及行政审判之职权”。会后成立了国民政府司法院。

1928年10月20日,国民政府分别通过五院组织法,规定:司法院设司法行政署,承院长之命综理司法行政事宜;设司法审判署,依法对民刑诉讼案件行使最终审判权;设行政审判署,掌理行政诉讼审判事宜;设官吏惩戒委员会,掌理文官与法官惩戒事宜;设秘书处和参事处分掌各法定事项。

1928年11月7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62次会议通过了《修正司法院组织法》,对10月20日公布的《司法院组织法》进行了修订,改司法行政署为司法行政部、改司法审判署为最高法院、改行政审判署为行政法院。规定:司法院由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官吏惩戒委员会组成,并在院内设立参事处和秘书处。

1947年12月25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新的《司法院组织法》,为司法院增设“**官会议”机构。该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司法院设**官会议,以**官17人组织之,行使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司法院的机构、职能也发生部分变化,除以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各自独立行使司法行政权、司法审判权、行政审判权及公务员惩戒权之外,还享有其他几项重要职权:对于主管事项司法院有权向立法院提出议案;有权监督国立大学法律系科、有权特许设立公立政法学校;关于特赦、减刑及复权事项,司法院长有权“依法提请国民政府主席署名行之”;司法院还有权依法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这使司法院获得了创制某些法律的权力。

院长居正为蒋介石操控成为傀儡

司法院的派系斗争和蒋介石的外部操纵有很大关系。蒋长期认为,国民党内存在三股“山头”势力:一是两广势力,二是两湖势力,三是江浙势力。由于司法院和下属各级司法机关构成了一个庞大的系统,这样一个重要的全国性组织被异己控制是蒋介石不愿意看到的,于是蒋介石想尽办法拆分两湖势力控制的司法院的权力,最后借口“司法行政部”名称中含有“行政”两字而将这个司法院下属最要害的机关划归行政院,让号称“两湖同乡会”的司法院成了空架子,从此让两湖人坐起冷板凳,吃起“闲饭”。

司法院院长居正是湖北人,他和两广派元老胡汉民一样,早先也被蒋介石拘禁过。事情起于“宁汉合流”后中央特别委员会被解散,居正蛰居上海坚持反蒋,因策反淞沪警备司令熊式辉不成反被其扣留并解往南京关押。直到“九一八”事变爆发,日本人提出让居正出任新的东北边防司令长官,他才又引起蒋介石的注意,认为其在日本人中还有一定资本,于是很快释放了他,并安排其担任司法院副院长,不久又机缘巧合升为院长。受过牢狱之灾的居正从此变得不拘小节,不修边幅,有一次竟然戴着睡帽就去南京中央党部开会,蒋介石实在看不过眼,亲自把他的睡帽抓了下来。抗战时期一次集会有人要他出来讲讲话,他自嘲说自古哪有“俘虏”讲话的道理。虽为司法院长,其心境黯然可见一斑。章士钊曾说居正狗屁不通,把持中国司法界二十多年。可他哪里知道居正何尝能够真正把握住本应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院!蒋介石早把他作为傀儡了。

正副院长勾心斗角

和当时其他国家机关一样,国民党中央司法机关本身内部斗争也很激烈。司法院以两湖人为主,院长居正是湖北人,副院长覃振是湖南人,先后两任秘书长张知本和茅祖权,张是湖北人,茅是江苏人。这些人都有大致相近的党内资历,早年先后都曾加入孙中山创建的中国同盟会和中华革命党,参加过武昌首义,辛亥革命后大都担任过北洋时代参、众两院的议员,后来居正、覃振是改组后的国民党“一大”中央执行委员,茅祖权、张知本则是候补中央执行委员,孙中山逝世后他们都是“西山会议”派的主要人物。这些共同的经历使他们在和蒋的矛盾冲突中有相同的“部门”立场,但另一方面他们彼此之间也为争权夺利而勾心斗角。

副院长覃振一生坚定反蒋,而居正后期则为保院长位置屈从逢迎于蒋,两人不时发生龃龉。覃振在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任上也处处受掣肘,郁闷不快。如曾任闽省建设厅厅长的徐学禹因在浙江交通局局长任内犯有严重错误,被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给予停止任用五年的处分,而省主席陈仪却倚徐为左右手,佯为撤职对上应付,旋以省政府顾问名义将其留下重用。国民党统治时期公务员违法乱纪十分普遍,但中央惩戒委员会处理的案件却寥寥无几。解放前,覃振卧病在床,总想出国疗养,设法脱离南京这个政治斗争的漩涡。怎奈他手头拮据,一定得司法院长居正签名请蒋介石批准才能给钱。居正拒绝替覃振向蒋介石写签呈,最终覃振出国治病的愿望落空,没有等到解放就离开人间。

院长居正和秘书长张知本“言和意不和”

秘书长张知本和居正也有矛盾,但和副院长覃振走得较近,抗战时他经常邀请覃振等同事至家聚会,纵谈国事、臧否人物。有一个时期,张知本坚辞司法院秘书长之职,想借此拆居正的台。居正为了不让外部势力渗入司法院,无奈只好去做茅祖权的工作,把他由行政法院院长调任司法院秘书长,把司法院秘书长张知本调为行政法院院长。从此张、居两人更加“言和意不和”。陈诚任湖北省主席时,曾派人征求张知本的意见请他回湖北出任湖北省参议会议长,但居正从中作梗,说张知本很有些脾气,他若去众人都要当心,结果此事作罢。

行政法院是当时最小的中央机关,只有行政院的一个科那么大,几十个人,在这里担任评事职务的都是曾在各省任过高等法院院长的一些人,职高荣尊,掌理着全国的行政诉讼审判。张知本初到行政法院时很想在这个天地里有所作为,但在用人和建制两方面都遭到居正的牵制。用人方面张知本想让杨玉清出任行政法院书记官长,但居正不同意,而安排内弟钟孟雄担任该职,最后经过讨价还价居正才同意让杨出任行政法院评事,了结此事。在建制上张知本很想缩短行政诉讼审级,因为百姓提起行政诉讼,必得经过诉愿、再诉愿,事实上行政法院的审判,等于三审制。一个案件经过这样拖来拖去,到审判终结已经达不到对百姓实施行政救济的意义了。另外全国主管行政诉讼的司法机关就只有这个行政法院,高高在上,知道的人已经不多,真的来提起行政诉讼敢于“民告官”的就更少了。所以张知本就想在各省设立行政法院的分院,或至少把全国分为几个区,每区设一区行政法院,以和民众接近,也容易普及行政诉讼的知识,又能达到就地审判快速结案的目的。但居正惧于行政院的压力而不同意。抗战结束后,在司法院院务会议上,曾决定把南京中山北路原法官训练所的房屋拨给行政法院作为办公使用。但会后居正又私下答应将该处转让给孙科作为立法院办公地点,最后弄得立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去接收,彼此发生激烈争执。后经过协商调和,该处房屋以五分之四给了立法院,以五分之一给了行政法院。这件事使得张知本对居正更加不满。

继任秘书长茅祖权疏于正事却醉心于弄权

茅祖权是司法院中为数不多的非两湖籍高官之一,担任行政法院院长。茅是江苏海门人,早年留学日本学习法政。1922年被孙中山任命为国民党党务改进案起草委员会委员,当国民党“一大”在广州召开的时候,他是江苏籍国民党员中由孙中山亲自圈定参会的三个代表中的一个。孙中山还提名他担任中国国民党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执行委员,后又任命其为国民党上海执行部调查部部长。他也是较早在国民党内对三大政策提出质疑的右派人物,后来成为西山会议派重要成员。“宁汉合流”以后,茅祖权作为沪方代表参加了中央特别委员会并任委员,1927年11月3日至1928年11月9日任江苏省政府委员会民政厅厅长,后由于新桂系和西山会议派勾结而受到蒋介石的猜忌,该职为缪斌请托宋美龄的关系而获取,茅便愤然离职。1930年他赴北平参加国民党“中央党部扩大会议”继续“反蒋”。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国民党各政治派别声称要“捐弃前嫌,共赴国难”,茅在居正推荐下负责筹备组建行政法院工作,后出任首任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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