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经第四十八
一、因情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
而治道具矣。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
也。废置无度则权渎,赏罚下共则威分。是以明主不怀爱而听,不留说而计。故
听言不参则权分乎奸,智力不用则君穷乎臣。故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
天则不非,鬼则不困。势行教严逆而不违,毁誉一行而不议。故赏贤罚暴,举善
之至者也;赏暴罚贤,举恶之至者也;是谓赏同罚异。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
莫如美,使民荣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然后一行其法,
禁诛於私家。不害功罪赏罚必知之,知之道尽矣。
二、主道
力不敌众,智不尽物。与其用一人,不如用一国。故智力敌而群物胜,揣中
则私劳,不中则在过。下君尽己之能,中君尽人之力,上君尽人之智。是以事至
而结智,一听而公会。听不一则后悖於前,后悖於前则愚智不分;不公会则犹豫
而不断,不断则事留。自取一听,则毋堕壑之累。故使之讽,讽定而怒。是以言
陈之日,必有筴籍,结智者事发而验,结能者功见而谋。成败有徵,赏罚随之。
事成则君收其功,规败则臣任其罪。君人者合符犹不亲,而况於力乎?事智犹不
亲,而况於悬乎?故非用人也不取同,同则君怒。使人相用则君神,君神则下尽。
下尽下则臣上不因君而主道毕矣。
三、起乱
知臣主之异利者王,以为同者劫,与共事者杀。故明主审公私之分,审利害
之地,奸乃无所乘。乱之所生六也:主母,后姬,子姓,弟兄,大臣,显贤。任
吏责臣,主母不放。礼施异等,后姬不疑。分势不贰,庶適不争。权籍不失,兄
弟不侵。下不一门,大臣不拥。禁赏必行,显贤不乱。臣有二因,谓外内也。外
曰畏,内曰爱。所畏之求得,所爱之言听,此乱臣之所因也。外国之置诸吏者,
结诛亲暱重帑,则外不籍矣。爵禄循功,请者俱罪,则内不因矣。外不籍,内
不因,则奸宄塞矣。官袭节而进,以至大任,智也。其位至而任大者,以三节持
之,曰质、曰镇、曰固。亲戚妻子,质也。爵禄厚而必,镇也。参伍贵帑,固也。
贤者止於质,贪饕化於镇,奸邪穷於固。忍不制则下上,小不除则大诛,而名实
当则径之。生害事,死伤名,则行饮食;不然,而与其雠;此谓除阴奸也。翳曰
诡,诡曰易。见功而赏,见罪而罚,而诡乃止。是非不泄,说谏不通,而易乃不
用。父兄贤良播出曰游祸,其患邻敌多资。僇辱之人近习曰狎贼,其患发忿疑辱
之心生。藏怒持罪而不发曰增乱,其患徼幸妄举之人起。大臣两重、提衡而不踦
曰卷祸,其患家隆劫杀之难作。脱易不自神曰弹威,其患贼夫酖毒之乱起。此
五患者,人主之不知,则有劫杀之事,废置之事,生於内则治,生於外则乱。是
以明主以功论之内,而以利资之外,故其国治而敌乱。即乱之道,臣憎则起外若
眩,臣爱则起内若药。
四、立道
参伍之道:行参以谋多,揆伍以责失;行参必拆,揆伍必怒。不折则渎上,
不怒则相和。折之微足以知多寡,怒之前不及其众。观听之势,其徵在比周而赏
异也。诛毋谒而罪同。言会众端,必揆之以地,谋之以天,验之以物,参之以人。
四徵者符,乃可以观矣。参言以知其诚,易视以改其泽,执见以得非常。一用以
务近习,重言以惧远使,举往以悉其前,即迩以知其内,疏置以知其外,握明以
问所闇,诡使以绝黩泄,倒言以尝所疑,论反以得阴奸,设谏以纲独为,举错以
观奸动,明说以诱避过,卑適以观直谄,宣闻以通未见,作斗以散朋党,深一以
警众心,泄异以易其虑。似类则合其参,陈过则明其固,知罪辟罪以止威,阴使
时循以省衰,渐更以离通比,下约以侵其上,相室约其廷臣,廷臣约其官属,兵
士约其军吏,遣使约其行介,县令约其辟吏,郎中约其左右,后姬约其宫媛,此
之谓条达之道。言通事泄则术不行。
五、参言
明主,其务在周密。是以喜见则德偿,怒见则威分。故明主之言隔塞而不通,
周密而不见。故以一得十者下道也,以十得一者上道也。明主兼行上下,故奸无
所失。伍、官、连、县而邻,谒过赏,失过诛。上之於下,下之於上,亦然。是
故上下贵贱相畏以法,相诲以和。民之性,有生之实,有生之名。为君者有贤知
之名,有赏罚之实。名实俱至,故福善必闻矣。
六、听法
听不参则无以责下,言不督乎用则邪说当上。言之为物也以多信,不然之物,
十人云疑,百人然乎,千人不可解也。呐者言之疑,辩者言之信。奸之食上也,
取资乎众;籍信乎辩,而以类饰其私。人主不餍忿而待合参,其势资下也。有道
之主,听言、督其用,课其功,功课而赏罚生焉,故无用之辩不留朝。任事者知
不足以治职,则放官收。说大而夸则穷端,故奸得而怒。无故而不当为诬,诬而
罪臣。言必有报,说必责用也,故朋党之言不上闻。凡听之道,人臣忠论以闻奸,
博论以内一,人主不智则奸得资。明主之道,己喜则求其所纳,己怒则察其所构;
论於已变之后,以得毁誉公私之徵。众谏以效智,使君自取一以避罪。故众之谏
也,败君之取也。无副言於上以设将然,今符言於后以知谩诚语。明主之道,臣
不得两谏,必任其一;语不得擅行,必合其参;故奸无道进矣。
七、类柄
官之重也,毋法也;法之息也,上闇也。上闇无度则官擅为,官擅为故奉重
无前,奉重无前则徵多,徵多故富。官之富重也,乱功之所生也。明主之道,取
於任,贤於官,赏於功;言程、主喜俱必利,不当、主怒俱必害,则人不私父兄
而进其仇雠。势足以行法,奉足以给事,而私无所生,故民劳苦而轻官。任事也
毋重,使其宠必在爵;处官者毋私,使其利必在禄;故民尊爵而重禄。爵禄所以
赏也,民重所以赏也则国治。刑之烦也,名之缪也,赏誉不当则民疑。民之重名
与其重赏也均。赏者有诽焉,不足以劝;罚者有誉焉,不足以禁。明主之道,赏
必出乎公利,名必在乎为上。赏誉同轨,非诛俱行,然则民无荣於赏之内。有重
罚者必有恶名,故民畏。罚所以禁也,民畏所以禁则国治矣。
八、立威
行义示则主威分,慈仁听则法制毁。民以制畏上,而上以势卑下,故下肆很
触而荣於轻君之俗,则主威分。民以法难犯上,而上以法挠慈仁,故下明爱施而
务赇纹之政,是以法令隳。尊私行以贰主威,行赇纹以疑法,听之则乱治,不听
则谤主,故君轻乎位而法乱乎官,此之谓无常之国。明主之道,臣不得以行义成
荣,不得以家利为功。功名所生,必出於官法;法之所外,虽有难行,不以显焉;
故民无以私名。设法度以齐民,信赏罚以尽民能,明诽誉以劝沮,名号、赏罚、
法令三隅,故大臣有行则尊君,百姓有功则利上,此之谓有道之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