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分第五十五

制分第五十五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於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

分爵制禄,则法必严以重之。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轻

者失事实。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

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然而禁

轻事失者,刑赏失也。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故治乱之理,

宜务分刑赏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

国者,刑赏莫不有分。有持异以为分,不可谓分。至於察君之分,独分也,是以

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

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然

则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则使相闚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

禁尚有连於己者,理不得相闚,惟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闚者多也。如

此,则慎己而闚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

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是以有术之国,不用誉则毋適,境内必治,

任数也;亡国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任人而无数也。自攻者人也,攻

人者数也。故有术之国,去言而任法。凡畸功之循约者难知,过刑之於言者难见

也,是以刑赏惑乎贰。所谓循约难知者,奸功也;臣过之难见者,失根也。循理

不见虚功,度情诡乎奸根,则二者安得无两失也。是以虚士立名於内,而谈者为

略於外,故愚怯勇慧相连而以虚道属俗而容乎世,故其法不用,而刑罚不加乎僇

人。如此,则刑赏安得不容其二?故实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

也,法定而任慧也。释法而任慧者,则受事者安得其务?务不与事相得,则法安

得无失,而刑安得无烦?是以赏罚扰乱,邦道差误,刑赏之不分白也。

刑赏之不分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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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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