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分第五十五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於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
分爵制禄,则法必严以重之。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轻
者失事实。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
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然而禁
轻事失者,刑赏失也。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故治乱之理,
宜务分刑赏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
国者,刑赏莫不有分。有持异以为分,不可谓分。至於察君之分,独分也,是以
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
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然
则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则使相闚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
禁尚有连於己者,理不得相闚,惟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闚者多也。如
此,则慎己而闚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
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是以有术之国,不用誉则毋適,境内必治,
任数也;亡国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任人而无数也。自攻者人也,攻
人者数也。故有术之国,去言而任法。凡畸功之循约者难知,过刑之於言者难见
也,是以刑赏惑乎贰。所谓循约难知者,奸功也;臣过之难见者,失根也。循理
不见虚功,度情诡乎奸根,则二者安得无两失也。是以虚士立名於内,而谈者为
略於外,故愚怯勇慧相连而以虚道属俗而容乎世,故其法不用,而刑罚不加乎僇
人。如此,则刑赏安得不容其二?故实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
也,法定而任慧也。释法而任慧者,则受事者安得其务?务不与事相得,则法安
得无失,而刑安得无烦?是以赏罚扰乱,邦道差误,刑赏之不分白也。
刑赏之不分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