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为职业罪犯充当“驻堂律师”的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3 为职业罪犯充当“驻堂律师”的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在格林特纳案中,李巴里从未碰到这样一个难题,即:是否要出庭作证反对他的委托人,以解救自己。可另外一个人,詹姆斯劳森,一个从法学院毕业不久的律师却碰到这样一个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经常面临的梦魇:一个联邦法院命令他提供相应的证词及情况来反对他的委托人,否则他自己就会被判刑入狱。劳森拒绝提供这类证据,法官立即宣判把他关进监狱,直到他愿意出庭作证,提供情况为止。劳森就来找我咨询并要求我为他辩护。

这件案子并不是没有来由的,在这之前华盛顿州联邦法院的大陪审团已经认定几名被告犯有阴谋出售毒品罪。这种毒品名叫泰国烟,是一种高质量的北美大麻。此案中的两名被告委托奥特利及威恩伯格律师事务所进行辩护。这家波士顿的事务所家业虽小,但在为贩卖大麻而被起诉的人进行辩护方面却极为成功。劳森当时是这家事务所的律师,被指派去代理这两个委托人。他飞到华盛顿,与公诉人进行一番庭外交易,最后达成协议:他的两个委托人都承认有罪以此换取只判1年徒刑的处罚。

可是公诉人却怀疑劳森的这两个委托人不是这场犯罪中的主犯,他们认为有一个叫乔治布赖德利的,这个人并没有被起诉,他才是真正的首犯。为了取得证明这些怀疑的证据,检察官传唤劳森的委托人在大陪审团前作证,给他们不再继续起诉的保证,要他们提供许多关于他们与布赖德利及奥特利及威恩伯格律师事务所的关系。其中有一个问题是:他们是否自己付给奥特利及威恩伯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费。他们回答说,钱不是他们自己付的。他们还作证说,不知道是谁支付这笔费用。

几天后,劳森也被传唤到该大陪审团前作证,要他说明是谁付给你或你的事务所那两个被告的律师费用?劳森当然明白,如果他告诉法庭费用的来源,他就等于告诉公诉人他真正想要知道的事情谁是这个贩卖大麻集团的真正头子。

可劳森不能告诉政府它极想知道的东西,因为那个付律师费的人也是劳森的委托人。他预先得到保证,绝不会泄露此事,这才由他付了另外两个委托人的律师费,由此暴露了他在阴谋贩卖大麻活动中的主导作用。现在法庭要求劳森破坏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协议,拱手交出他的委托人,他当然拒绝这样做,于是他在法庭上援引律师和委托人之间有义务保密的条款,拒绝回答问题。虽说委托人的名字和付费方式一般来说都不在律师和委托人保密协议范围之内,劳森争辩说这类情况在泄露出去会牵连到他的委托人的情况下,亦应包括在保密协定之内。

法官坚持让他交代这些内容,但他坚持不肯说,于是法庭裁决他犯藐视法庭罪,判他入狱。他对这个判决表示不服,要求上诉,并要求暂缓执行入狱判决。政府公诉人反对暂缓执行,要求法庭立即把他投入监狱,而法官决定在上诉未决之前暂缓服刑。

在我们呈递给美国联邦第九巡回区上诉法院的上诉书中,我们把这一难题放在法官面前:

一个品行端正严守道德的年轻律师因为拒绝泄露与自己的委托人有关的情况而被判藐视法庭罪入狱;他这样做是由于他自己坚信,加上他的律师和其他专家都对他说这样做是正确的。作为一个律师,从法律上说,从职业道德上说,他都不能泄露这个秘密。

这位律师现在已经面对着这样一个难题:他不能违背良心去泄露这个秘密而他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就面临被判入狱的危险。因此,他请求贵法庭帮他解脱困境,而不违背他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上诉法院推翻了藐视法庭的裁决,认为劳森有充足的理由提出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特权,因为劳森与他未透露姓名的那个委托人之间就律师费所达成的协议牵涉到该案另外一些参与者,将会使这些人在过去起的作用复杂化。劳森无罪释放,他不必为保护他的委托人而去坐牢了。

我此回既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为奥特利及威恩伯格律师事务所出庭辩护。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受法庭传唤去作证反对自己的委托人是刑事诉讼辩护律师职业性的难处,特别是对那些专门受理贩毒嫌疑犯委托的律师来说。原因之一是贩毒集团一般都有严密的等级制度,枭首高高在上,并不直接行动,具体工作由最低一级的贩毒成员他们被称作骡子来干。自然这些人担的风险最大,遇有警察搜捕,被拿获的首当其冲是这些人。这些人一般都请不起好律师,这样老板就得保证,一旦他们出事由老板为他们请律师。这是合同的一部分。老板为骡子提供律师保护这些律师一般收费很高并不是因为主仆之间豪侠义气或利他主义,而是因为骡子的安危与老板自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他们自己花钱请的律师也得为手下出头做主。老板最不愿看到的是一个与此无关的律师,或更糟糕的是一个与检察官关系不错的律师去劝说骡子供出老板以换取他们自己的自由。骡子的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就是在需要时挺身而出,宁愿自己身陷囹圄也不出卖主子。

另外,老板为避免这种事情发生,也愿意向骡子提供最好的律师服务以防不测。精明能干的律师会尽全力帮助骡子摆脱困境,如果实在不能无罪开释,或被认定有罪,那就想方设法使他从轻判处。如果骡子有从重判处的可能,他们出卖老板的可能性也就增大。这样,明智的老板一般来说都会尽量去找最能干的律师来为骡子辩护,当然他最合意的律师是那些全力鼓动骡子斗争到底而不是主张中途变卦以求脱身的人。由于这些明显的原因,政府不主张律师既受理骡子又受理老板的委托,公诉人经常要求法庭把这样做的律师以与委托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排除出此案,因为骡子与政府合作出庭反对老板对他自己是有利的。当然政府并不真正关心骡子的利益,它关心的只是自己的利害抓大头目。

与保守委托人秘密有关的法律问题在另一个案子上也牵扯到奥特利及威恩伯格事务所。在那件案子中该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丁威恩伯格和约瑟夫奥特利接到法院传唤,就他们一位客户付的律师费数量作证。该委托人被控非法从事大规模贩运大麻。这两个合伙人拒绝说出委托人付的律师费是多少,理由是这个情况可能对委托人不利,所以属于保密范围之内。人们很容易就可以猜出受控贩运大麻的被告为什么不愿透露他付给律师多少钱。很多贩运大麻的人年纪轻轻,没有什么合法的收入来源,如果嫌疑犯付给律师一笔很大的数目比方说10万美元律师费,政府就有充足理由对这一大笔钱的来源进行调查。他付了10万美元这一事实从他自己信任的律师口中说出来就会成为犯罪的明证。这也可以成为委托人逃税的证据,因为这些钱不太可能在征收所得税时申报过。

奥特利和威恩伯格坚持不肯向法庭透露收取律师费的情况。我在整个诉讼期间都是他们的辩护人。(马丁威恩伯格曾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我对学生们说,我教刑法课程的好处竟然是有效期5年的聘用保证书。)最后政府终于放弃了这个要求,这两位律师就用不着为了不使委托人被控有罪而去坐牢了。可不管怎么说这种麻烦对于干这一行的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来说都是一种梦魇。

可也有些贩毒犯的律师比另外一些人更多地招惹是非,使他们梦魇缠身。他们受雇充当某个毒贩子的常年法律顾问,就像华尔街的律师给公司企业当驻堂律师一样(或者像给黑社会有组织犯罪集团当枢密顾问那样)。他们对买卖交易提供法律服务,向骡子散发自己的名片,上面印有电话号码,任何时候只要遇到麻烦他们便会应召而来;他们和毒贩子神交已久混得烂熟,有的律师甚至向他们索要毒品自己服用。这些为贩毒者雇佣的律师在政府眼中与他们的委托人沆瀣一气,有些人被传唤出庭作证,有些人甚至被认定有罪。虽说有些做法显而易见是非法的,但合理合法地受理一个毒贩子的委托与同他合伙作奸犯科之间并不总是泾渭分明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根本就不受理毒贩子的辩护委托,而另外一些人却乐此不倦,成了这个门道儿的专家里手。许多专司这方面诉讼业务的律师是守法的,有些则对跨过这个界限跃跃欲试;还有一些人则超越这个界限,直接参与这种活动。这里面诱惑力实在不小,因为利润很大。然而利润有多大,风险就有多大。

所以政府总是紧紧盯着专为贩毒者服务因此很可能参与犯罪活动的律师就不足为奇了。仅凭自己的法律学位就想参与犯罪集团的买卖是没有保障的。可是,某些检察官有时假作追查非法行为而对那些积极主动为委托人辩护又丝毫不触犯刑律的律师紧追不舍。奥特利及威恩伯格律师事务所就是这样的好例。这家事务所几次三番受传唤,被调查,遭审计,但从来没发现任何非法行为。可是,因为他们为大麻贩子和可卡因毒品掮客辩护百战百胜,有些检察官就把他们当作罪犯看待,总想有一天让他们的委托人掉转枪口来反戈一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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