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自由的最后堡垒
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欺负它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线。辩护律师的任务正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挑战,要这些权势在握的尊者对无权无势的小民百姓做出格行动前三思而后行,想想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去呼吁、去保护那些孤立无援无权无势的民众的正当权利。(甚至连有钱有势的人,他们可能动员的力量,他们的经济力量与政府相比,也相形见绌,虽说富人与穷人相比有天壤之别。)
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看它如何对待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耻之徒辩护的律师。在大部分专制国家里,独立自主的辩护律师队伍是不存在的。诚然,专制压迫肆虐无忌的明显标志之一就是政府开始迫害辩护律师。莎士比亚说过,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杀掉所有的律师。
要想使被告辩护律师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工作,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责难他们为有罪之人辩护是否合适。那些鼓吹辩护律师应该把他们的委托人限制在无辜的被告上,或仅为某种类型的人或社会阶层辩护,这样做实际上是为建立一种由政府决定谁有权受辩护、谁无权受辩护的制度大开方便之门。如果我们授予政府、授予律师、授予任何权力机关这种权力,就意味着独立自主的辩护制度开始走向死亡这也是自由终结的开端。
在刑法制度中最难于向公众解释清楚的就是那些为有罪委托人辩护的律师所起的作用。我在1980年曾到中国去为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提供咨询意见。大部分中国律师似乎都理解应该有一个独立自主不受干扰的审判机构和检察机构。可是很少有人甚至是那些在文化大革命中饱受迫害的律师认为,律师有必要为一个他已认识到有罪的委托人或反革命分子辩护。(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用来称呼那些最受鄙视的人的惯用语。)我最经常碰到的问题是为什么政府要花钱为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人辩护?我试着向他们解释,司法正义不管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或是其他任何种类的,都不仅仅是目的,而且还是一种程序;为了使这一程序公正地实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须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由于被告生来在智力和其他方面都良莠不齐,他们在表达能力、思维逻辑和雄辩口才方面差别很大。被告辩护律师他们在这方面受过专门训练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被告提供这些帮助。决定一个被告是否应被认定有罪、应受到惩罚,政府必须提供证据,而被告应享有公平的辩护机会。
我还向中国律师们解释说,在今天看起来针对反革命分子的法律,明天就可能变成针对他们。正像门肯曾经指出:为人类自由而奋斗的麻烦是,你会花很大力量和时间为那些狗杂种们辩护,因为专制的法律最初的对象总是这些渣滓,而如果想制止专制迫害,就得在一开始就制止它。
对我来说,为有罪之人,为那些为人不齿之徒辩护最有说服力的论据就是扪心自问一下与此相反的情况。那些阻拦或禁止为有罪之人辩护的政府有什么资格在什么是司法正义上指手划脚呢?他们的制度比起我们的更腐败、更不公正,总的来说效率更低。温斯顿丘吉尔以前关于民主的评论也许可以说是对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概括:除了其他曾经试验过的方法外,它可能是最坏的司法制度。
在任何一个社会里,为有罪的人和为世人所不齿的人辩护的律师永远不会有好日子。人们会怀疑他们的动机,人们会以为他们忠于委托人的利益甚于忠诚于社会正义;社会舆论会把他们委托人的不良行为和他们联系在一起。他们会被人当作唯恐天下不乱的宵小之徒,是滋事的牛虻。这些辩护律师中的佼佼者总是最先受到打击迫害,总有人想找碴吊销他们的执照。
成功地给有罪被告辩护的律师永远也别想指望有一天有人会为他们设立诺贝尔奖。确实,很少有为积极主动热情地给被告辩护的律师设立的褒奖或荣誉。
辩护律师队伍也是鱼龙混杂,既有最富献身精神积极进取的人,也有最浅薄的见利忘义之徒。这个职业包含着两种极端的人,公众有时很难区分这两种人,律师为一个明显有罪的委托人辩护这个事实就可以使不少人得出该律师自己也好不了多少的结论,这是积极热情认真负责为委托人辩护的律师职业上的困扰。
前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FelixFrankfurter)曾说,他认为没有一个头衔能比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更加荣耀了。
在我看来,没有一个头衔能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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