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苏联宪法(2)

年苏联宪法(2)

1977年苏联宪法

第六十八条关心保护古迹和其他文物是苏联公民的义务和职责。

第六十九条促进发展同其他国家人民的友谊和合作,促进维护和加强普遍和平,是苏联公民的国际主义义务。

三、苏联的民族国家结构

第八章苏联联盟国家

第七十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统一的多民族的联盟国家,根据社会主义联邦制的原则,由各民族实行自由自决和平等的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实行自愿联合而组成。

苏联体现苏联人民的国家统一,团结各民族共同建设**。

第七十一条联合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内的有: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格鲁吉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摩尔达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拉脱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吉尔吉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塔吉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亚美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土库曼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爱沙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第七十二条每一个加盟共和国都保留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通过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接受新共和国加入苏联;批准在加盟共和国内成立新的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

确定苏联国界,批准各加盟共和国间疆界的变更;

规定共和国和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一般原则;

保证苏联全境内立法调整活动的一致,制订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的立法基础;

执行统一的社会经济政策,领导国家的经济;确定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方针以及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一般措施;制订和批准苏联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计划,批准关于这些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制订和批准统一的苏联国家预算,批准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领导统一的货币制度和信贷制度;规定列入苏联国家预算的税收和各项收入;规定价格政策和工资政策;

领导联盟所属的国民经济各部门、联合公司和企业;对于联盟和共和国所属的部门实行一般的领导;

决定和平与战争的问题,捍卫主权,保卫苏联的国界和领土,组织国防,领导苏联武装力量;

保障国家安全;

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苏联;处理苏联同外国和国际组织的联系;规定加盟共和国同外国和国际组织关系的一般程序,并协调这种关系;根据国家垄断的原则进行对外贸易和其他对外经济活动;

(监督苏联宪法的遵守情况,并保证各加盟共和国宪法符合苏联宪法;

(解决其他全联盟性的问题。

第七十四条苏联法律在各加盟共和国境内具有同等效力。加盟共和国的法律同全联盟的法律发生抵触时,以苏联法律为准。

第七十五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领土是统一的,它包括各加盟共和国的领土。

苏联的主权适用于其全部领土。

第九章苏维埃社会主义加盟共和国

第七十六条加盟共和国为主权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它同其他苏维埃共和国联合成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在苏联宪法第七十三条指出的范围以外,加盟共和国在自己的领土上独立行使国家权力。

加盟共和国有符合苏联宪法并考虑到共和国特点的自己的宪法。

第七十七条加盟共和国参加解决苏联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参加苏联最高苏维埃、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政府和苏联其他机关。

加盟共和国保障自己境内的经济和社会的综合发展,协助苏联职权在自己境内的行使,执行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决议。

加盟共和国在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上,协调和监督联盟所属的企业、机构和组织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加盟共和国领土未经其同意不得予以变更。各加盟共和国问的疆界,须经有关共和国彼此协商并经苏联批准始可予以变更。

第七十九条加盟共和国规定自己的边疆区、州、专区和区的划分并解决行使区域结构方面的基本问题。

第八十条加盟共和国有同外国发生关系、同外国缔结条约及交换外交和领事代表、参加国际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第八十一条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受苏联的保护。

第十章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

第八十二条自治共和国是加盟共和国的组成部分。

自治共和国在苏联和加盟共和国的权利以外独立解决属于它的权限内的问题。

自治共和国有符合苏联宪法和加盟共和国宪法并考虑到自治共和国特点的自己的宪法。小理

第八十三条自治共和国分别通过苏联和加盟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参加解决属于苏联和加盟共和国权限内的问题。

自治共和国保障自己境内的经济和社会的综合发展,协助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加盟共和国职权在自己境内的行使,执行苏联和加盟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决议。

自治共和国在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上,协调和监督联盟和共和国(加盟共所属的企业、机构和组织的活动。

第八十四条自治共和国的领土未经其同意不得予以变更。

第八十五条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包括下列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巴什基尔,布里亚持,达吉斯坦,卡巴尔达一巴尔卡尔,卡尔梅克,卡累利阿,科米,马里,莫尔多维亚,北奥塞梯,鞑靼,图瓦,乌德穆尔特,车臣一印古什,楚瓦什,雅库特。

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包括卡拉卡尔帕克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

格鲁吉亚苏维埃共和国包括阿布哈兹和阿扎尔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

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包括纳希切万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

第十一章自治州和自治专区

第八十六条自治州包括在加盟共和国或边疆区内。关于自治州的法律根据自治州人民代表苏维埃的提议由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

第八十七条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包括下列自治州:阿迪格,戈尔诺一阿尔泰,犹太,卡拉恰伊一切尔克斯,哈卡斯。

格鲁吉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包括南奥塞梯自治州。

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包括纳戈尔诺一卡拉巴赫自治州。

塔吉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包括戈尔诺一巴达赫尚自治州。

第八十八条自治专区包括在边疆区或州之内。关于自治专区的法律由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

四、人民代表苏维埃及其选举程序

第十二章人民代表苏维埃

体制和活动原则

第八十九条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苏联最高苏维埃,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边疆区人民代表苏维埃,州人民代表苏维埃,自治州人民代表苏维埃,区人民代表苏维埃,市人民代表苏维埃和村人民代表苏维埃组成统一的国家权力机关体制。

第九十条苏联最高苏维埃、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和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每届任期五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每届任期两年半。

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的选举,至迟在应届苏维埃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加以确定。

第九十一条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权限内的重大问题,在它的会议上审议解决。

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选举各常设委员会,设立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以及对它报告工作的其他机关。

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组成人民监督机关,人民监督机关把国家监督同企业、集体农庄、机构和组织的劳动人民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人民监督机关监督国家计划和任务的执行情况,同违反国家纪律的行为、地方主义、本位主义、管理不善、铺张浪费、因循施杏和官僚主义作斗争,协助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第九十三条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直接地和通过它所建立的机关来领导国家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的各个领域,通过决议,并保证这些决议的执行,对决议的实施实行监督。

第九十四条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活动依据的原则是:集体地、自由地和切实地讨论和解决问题,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以及苏维埃建立的其他机关对苏维埃和居民实行公开原则并定期报告工作,广泛吸收公民参加苏维埃的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及其建立的机关经常向居民报告工作和通过的决议。

第十三章选举制度

第九十五条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代表,均按照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九十六条代表的选举是普遍的:凡年满十八岁的苏联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定程序被认为患精神病的人除外。

年满二十一岁的苏联公民方能当选为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

第九十七条代表的选举是平等的:每一个选民都有一个投票权,一切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

第九十八条代表的选举是直接的: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代表都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九十九条代表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禁止对选民的意志表达进行监督。

第一百条提出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属于苏联**、工会、苏联列宁**青年团的各级组织,合作社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劳动集体,以及部队的军人大会。

保证苏联公民和社会组织能够自由地和全面地讨论代表候选人的政治、业务和个人品质,并享有通过会议、报刊、电视和广播进行鼓动的权利。

同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的选举有关的费用由国家负担。

第一百零一条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的选举按选区进行。

苏联公民通常不得选入两个以上的人民代表苏维埃。

苏维埃的选举工作由社会组织、劳动集体和部队军人大会产生的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

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的选举程序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之。

第一百零二条选民可向代表提出委托。

相应的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研究选民的委托,并在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编制预算时加以考虑,对执行委托作出安排并向公民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四章人民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代表是人民在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里的全权代表。

代表参加苏维埃的工作,解决国家建设、经济和社会文化建设问题,组织苏维埃决议的贯彻,对国家机关、企业、机构和组织的工作实行监督。

代表在自己的活动中遵照整个国家的利益,照顾本选区居民的要求,力求实现选民的委托。

第一百零四条代表在行使其职权时不脱离生产或职务活动。

在苏维埃开会期间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场合行使代表职权时,代表免于履行生产或职务上的职责,同时保留固定工作的平均工资。

第一百零五条代表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提出质询,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在苏维埃会议上对质询作出答复。

代表有权就代表活动的问题访问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机关、企业、机构和组织,并参加对他所提出问题的讨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机关、企业、机构和组织的领导人必须立即接待代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讨论他的建议。

第一百零六条保证代表不受阻挠地和有效地行使其权利和义务的条件。

代表的不可侵犯性以及代表活动的其他保证,由关于代表地位的法律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其他立法文件规定之。

第一百零七条代表必须对选民以及提他为代表候选人的集体和社会组织报告自己的工作和苏维埃的工作。

辜负选民信任的代表,根据多数选民的决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得随时召回。

五、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

第十五章苏联最高苏维埃

第一百零八条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有权解决本宪法规定属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权限内的一切问题。

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行使下列职权的唯一机关:通过和修改苏联宪法;接受新共和国加入苏联,批准成立新的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批准苏联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苏联国家预算以及计划和预算执行倩况的报告;设立对苏联最高苏维埃报告工作的苏联机关。

苏联法律由苏联最高苏维埃或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决议举行的全民投票(全民通过。

第一百零九条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院和民族院两院组成。

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联盟院和民族院由人数相等的代表组成。联盟院按人口相等的选区选举。

民族院按下列名额选举:每一个加盟共和国选举代表三十二人,每一个自治共和国选举代表十一人,每一个自治州选举代表五人,每一个自治专区选举代表一人。

联盟院和民族院按各该院所选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提议通过承认代表资格的决议,遇违反选举法时,则通过关于个别代表选举无效的决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

联盟院主席和民族院主席主持各该院的会议并掌握内部活动程序。

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联席会议由联盟院主席和民族院主席轮流主持。

第一百一十二条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每年举行两次。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根据自己的动议,以及根据某个加盟共和国提议或根据两院中的一院不少于三分之一代表的提议,可召开非常会议。

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包括两院分别举行的会议和两院联席会议,以及两院常设委员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各委员会在这些会议期间所举行的会议。会议开幕式和闭幕式在两院分别会议或联席会议上举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提出立法提案的权利,属于联盟院、民族院、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部长会议、各加盟共和国(通过它们的最高国家权力、苏联最高苏维埃各委员会和两院常设委员会、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苏联最高法院和苏联总检察长。

社会组织(通过它们的全联盟也有立法提案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审议的法律草案和其他问题,由两院和在其分别会议或联席会议上讨论。如有必要,法律草案或相应问题可交一个或几个委员会作初步审议或补充审议。

苏联法律在苏联最高苏维埃每一个院的多数代表投票赞成之后,即被认为通过,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决议和其他文件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多数代表通过。

法律草案和其他最重要的国家生活问题,经苏联最高苏维埃或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根据自己的动议或某个加盟共和国的建议而作出决议,可提交全民讨论。

第一百一十五条联盟院和民族院意见发生分歧的时候,问题交由两院按人数同等原则组成的协商委员会解决,然后再交联盟院和民族院联席会议重新审议。如在这种场合仍未取得一致意见,问题可移到下一次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讨论,或由苏联最高苏维埃提交全民投票(全民。

第一百一十六条苏联法律、苏联最高苏维埃决议和其他文件,经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和秘书签字后,用各加盟共和国的文字公布。

第一百一十七条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有权向苏联部长会议、各部部长以及苏联最高苏维埃组成的其他机关的领导人提出质询。苏联部长会议或被质询的公职人员必须于三日内在苏联最高苏维埃本次会议上作出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非经苏联最高苏维埃同意,在最高苏维埃会议闭合期间非经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同意,不得追究刑事责任、逮捕或通过审判程序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苏联最高苏维埃在两院联席会议上选出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它是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常设机构,对苏联最高维埃报告自己的全部工作,并于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在宪法的范围内行使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

第一百二十条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从代表中选出,其组成人员是: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一人、第一副主席一人、副主席十五人(即每一个加盟共和国、主席团秘书一人和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委员二十一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决定选举苏联最高苏维埃;

召集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

协调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常设委员会的活动;

监督苏联宪法的执行,并保证各加盟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同苏联宪法和法律相适应;

解释苏联法律;

批准和废除苏联的国际条约;

废除苏联部长会议和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的同法律发生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规定军衔、外交人员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授予最高军衔、外交人员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

制定苏联的勋章和奖章;规定苏联的荣誉称号;颁布苏联的勋章和奖章;授予苏联的荣誉称号;

接纳加入苏联国籍;决定退出苏联国籍和剥夺苏联国籍的问题以及提供避难的问题;

(发布全苏大赦令和实行特赦;

(任免苏联驻外和在国际组织中的外交代表;

(接受外国驻苏联外交代表呈递的国书和卸任状;

(组织苏联国防委员会和确定其成员,任免苏联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人员;

(为了保卫苏联,宣布个别地区或全国戒严;

(宣布总动员或局部动员;

(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在苏联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共同防御侵略的国际条约义务时,宣布战争状态;

(实施苏联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在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作出的下列决定,事后应提交例行会议批准:

必要时修改苏联现行立法文件;

批准加盟共和国之间疆界的变更;

根据苏联部长会议建议成立或撤销苏联各部和苏联各国家委员会;

根据苏联部长会议主席的提名,任免苏联部长会议成员中的个别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发布法令和通过的决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任期届满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继续行使自己的职权,直到新选出的苏联最高苏维埃组成新的主席团为止。

新选出的苏联最高苏维埃的会议由上一届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至迟在选举后两个月内召集之。

第一百二十五条联盟院和民族院从代表中选举常设委员会,以初步审议和准备属于苏联最高苏维埃权限内的问题,并协助苏联法律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其他决定的执行,监督国家机关和组织的活动。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还可根据人数同等原则成立联合委员会。

苏联县高苏维埃在认为必要时可就任何问题成立调查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

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机关、组织和公职人员必须执行苏联最高苏维埃委员会及其两院委员会的要求向各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文件。

国家机关和社会机关、机构和组织必须研究各委员会的建议。研究结果或采取的措施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各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苏联最高苏维埃对向它报告工作的所有国家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苏联最高苏维埃设立苏联人民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领导所有人民监督机关。

人民监督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程序由苏联人民监督法规定之。

第一百二十七条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机构的活动程序,由苏联最高苏维埃议事规程和根据苏联宪法发布的其他苏联法律规定之。

第十六章苏联部长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苏联部长会议苏联政府,是苏联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苏联部长会议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在联盟院和民族院联席会议上组成,其组成人员是:苏联部长会议主席一人,苏联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和副主席各若干人,苏联各部部长,苏联各国家委员会主席。

苏联部长会议的成员包括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

苏联最高苏维埃可根据苏联部长会议主席的提名,把苏联其他机关和组织的领导人列入苏联政府的成员。

苏联部长会议在新选出的苏联最高苏维埃的第一次会议上向新选出的苏联最高苏维埃交卸其全部权力。

第一百三十条苏联部长会议对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对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苏联部长会议定期对苏联最高苏维埃报告自己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一条苏联部长会议有权解决属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权限内的、按照宪法不包括在苏联最高苏维埃和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职权范围之内的一切国家管理问题。

苏联部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保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文化建设实行领导;制订并实施以保证提高人民福利和文化,发展科学和技术,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巩固货币制度和信贷制度,实行统一的价格政策、劳动报酬政策、社会赡养政策,组织国家保险和统一的核算统计制度;组织对工业、建筑业、农业企业和联合公司、运输和邮电企业、银行以及其他全苏性组织和机构的管理

制订当前的和长远的苏联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苏联国家预算,并把它们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采取措施来执行国家计划和预算;对苏联最高苏维埃报告计划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实施措施以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所有制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

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安全;

对苏联武装力量的建设实行总的领导,规定每年征集服役的公民人数;

在同外国的关系方面,对外贸易方面,苏联同外国的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合作方面实行总的领导;采取措施以保证履行苏联签署的国际条约;批准和废除政府间的国际条约;

在必要的情况下设立附属于苏联部长会议的管理经济建设、社会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事务的委员会、总局和其他主管部门。

第一百三十二条苏联部长会议主席、第一副主席和副主席组成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团,作为苏联部长会议常设机构,解决保证对国民经济实行领导有关的问题和国家管理的其他问题。

第一百三十三条苏联部长会议根据并为了执行苏联法律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的基本决议,得发布决议和命令,并检查其执行情况。苏联部长会议的决议和命令在苏联全国都必须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苏联部长会议有权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权限内的问题停止执行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的决议和命令,以及废除苏联各部、各国家委员会以及所属其他机关的文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苏联部长会议统一并指导苏联全联盟和联盟共和国的部和国家委员会以及所属其他机关的工作。

苏联全联盟各部和国家委员会对于委托给它们的管理部门实行领导,或在苏联全境内直接地或通过它们设立的机关实行跨部门的管理。

苏联联盟共和国各部和国家委员会领导委托给它们的管理部门,或者一般通过加盟共和国相应的部、国家委员会和其他机关实行跨部门的管理,并直接管理直属联盟的各企业和联合公司。属于共和国的和地方的企业和联合公司移交给联盟管理的制度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决定。

苏联各部和国家委员会对于委托给它们的管理范围的状况和发展负责,在自己权限内根据并为了执行苏联法律、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的其他决议、苏联部长会议决议和命令,得发布文件,并组织和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一百三十六条苏联部长会议及其主席团的权限,它们的活动程序,苏联部长会议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苏联全联盟各部、联盟一共和国各部和国家委员会的名单,依据宪法由关于苏联部长会议的法律规定之。

六、加盟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组织基础

第十七章加盟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

第一百三十七条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是加盟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有权解决苏联宪法和加盟共和国宪法规定属于加盟共和国权限的一切问题。

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是行使下列职权的唯一机关:通过和修改加盟共和国宪法;批准加盟共和国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以及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设立对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报告工作的机关。

加盟共和国法律由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或由根据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的决议举行的人民投票(全民通过。

第一百三十八条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选出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它是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的常设机构,对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报告自己的全部工作。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组成人员和职权由加盟共和国宪法规定之。

第一百三十九条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组织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加盟共和国政府,它是加盟共和国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

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对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对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根据并为了执行苏联和加盟共和国的立法文件以及苏联部长会议的决议和命令,得发布决议和命令,组织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一百四十一条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有权停止执行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的决议和命令,撤销边疆区、州、市(共和国直和自治州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和命令,在不设州的加盟共和国,有权撤销区和相应的市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和命令。

第一百四十二条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统一并指导联盟共和国的部、共和国各部、加盟共和国国家委员会及其所属机关的工作。

联盟共和国各部和加盟共和国国家委员会领导委托给它们的管理部门或实行跨部门的管理,各该部和国家委员会既受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管辖,又受苏联相应的联盟共和国各部和苏联国家委员会管辖。

共和国各部和国家委员会领导委托给它们的管理部门或实行跨部门的管理,各该部和国家委员会受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管辖。

第十八章自治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

第一百四十三条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是自治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是行使下列职权的唯一机关:通过和修改自治共和国宪法;批准自治共和国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设立对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报告工作的机关。

自治共和国法律由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选出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并组织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自治共和国政府。

第十九章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

第一百四十五条边疆区、州、自治州、自治专区、区、市、市辖区、镇、村居民点人民代表苏维埃是相应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第一百四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根据整个国家的利益和在该苏维埃辖区内居住的公民的利益,解决一切地方问题,贯彻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领导下级人民代表苏维埃的工作,参加讨论共和国的和全联盟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领导本地区的国家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批准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地方预算;对其所属国家机关、企业、机构和组织实行领导;保证使法律得到遵守,保证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公民权利;协助加强国家防御能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在其职权范围内保证其境内经济和社会的综合发展;对境内的属于上级所属的企业、机构和组织遵守法律的情况实行监督;协调并监督它们在土地使用、保护自然、建设、劳动资源的使用、消费品生产以及对居民的社会文化服务、生活服务和其他服务方面的活动。

第一百四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内,得通过决定,该苏维埃管辖区内的一切企业、机构、组织以及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执行地方苏维埃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的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是由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从代表中选出的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对选举它的苏维埃以及在劳动集体大会上和在公民的居住地点报告工作。

第一百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直接对选举它的苏维埃及上级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报告工作。

七、审判、仲裁和检察监督

第二十章法院和仲裁机关

第一百五十一条苏联的审判权仅由法院行使。

苏联设有苏联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州和市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州专区法院,区人民法院以及武装力量军事法庭。

第一百五十二条苏联各级法院均按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经选举产生的原则组成。

区人民法院的人民审判员由区公民按照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由他们工作或居住地点的公民开会公开投票选举,任期二年半。

上级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苏维埃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军事法庭审判员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人民陪审员由军人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半。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对选民或选举他们的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可由他们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予以召回。

第一百五十三条苏联最高法院是苏联最高审判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监督苏联各级法院和加盟共和国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苏联最高法院由苏联最高苏维埃选举产生,由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和人民陪审员若干人组成。苏联最高法院成员中包括各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

苏联最高法院的组织和活动程序由关于苏联最高法院的法律规定之。

第一百五十四条各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都实行合议制,第一审法院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人民陪审员在行使审判权时,享有审判员的一切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独立,只服从法律。

第一百五十六条苏联的审判工作根据公民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进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遵守诉讼的各项规定,才能在秘密庭审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诉讼用本加盟共和国或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专区的语言或者当地大多数居民的语言进行。保证不通晓诉讼所使用语言的诉讼参加人有权通过翻译完全了解案件材料和参加审判活动,并且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在法**发言。

第一百六十条非经法院判决和根据法律,任何人都不能被认为是罪犯和受刑事惩罚。

第一百六十一条律师协会对公民和组织给予法律帮助。在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对公民的法律帮助是免费的。

律师工作的组织和活动程序由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立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诉讼,允许社会组织和劳动集体的代表参加。

第一百六十三条各企业、机构和组织间的经济争端由国家仲裁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予以解决。

国家仲裁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程序由关于苏联国家仲裁的法律规定之。

第二十一章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四条一切部、国家委员会和主管部门、企业、机构和组织、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集体农庄、合作社和其他社会组织、公职人员以及公民是否严格和一律遵守法律,由苏联总检察长及其所属各级检察长行使最高检察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苏联总检察长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任命,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对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和自治州的检察长由苏联总检察长任命,并由苏联总检察长批准。

第一百六十七条苏联总检察长和一切下级检察长的任期均为五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各级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地方机关的干涉,只服从苏联总检察长。

苏联检察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程序由关于苏联检察院的法律规定之。

八、苏联国徽、国旗、国歌和首都

第一百六十九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国徽形式如下:镰刀和铁锤位于阳光照耀、周围有麦穗环绕的地球上,麦穗上有各加盟共和国文字写的“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字样,国徽上部有五角星一枚。

第一百七十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国旗,是用红色材料制成的直角四边形,上角接近旗杆的地方绘有金黄色的镰刀和铁锤,镰刀和铁锤的上面绘有带金黄色边的红色五角星一枚。国旗宽度和长度是一与二之比。

第一百七十一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歌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批准。

第一百七十二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首都是莫斯科市。

九、苏联宪法生效和修改程序

第一百七十三条苏联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和国家机关的其他文件都以苏联宪法为根据,并与苏联宪法相适合。

第一百七十四条苏联宪法只有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每院全体代表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决定,方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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