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夜千万富翁到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从一夜千万富翁到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0年8月,中国警方在国际刑警组织的协助下,终于在悉尼将逃跑不到8个月的李化学抓捕归案,李化学在澳大利亚的律师一再找到中方申辩,声称李化学已经是特别行政区的公民,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必须保护他的人身自由权,你们现在不能抓捕他。

中方代表告诉他的律师说,我们不会破坏特别行政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李化学移民之前是中国公民,他触犯了我们中国的法律,我们必须严格按照中国法律,追究他从前的不法行为。

2000年8月26日晚,李化学走下飞机的舷梯,重新踏上北京的土地,但不是旅游归来,也不是考察归来,是被两名中国警察看押着走下舷梯的,在机场上等待他的有关人士和汽车也从来没这么多过。

2000年8月26日李化学被依法逮捕。

李化学死不认罪,坚决否认自己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贪污行为,所有罪责一概不承认,他以为只要自己拒不认罪你法律就对我无可奈何。

2001年10月19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李化学贪污1145万元、受贿68万元、挪用公款50万元三项罪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对李化学的起诉书有一万多字,他接到后捧着看了一遍又一遍,这个所谓北师大的研究生毕竟只念过小学,你不让他反复看他就读不懂;再说这又是他人命关天的事,他敢不反复看吗?最后,他终算是看懂了,呆了,傻了,不会说话了,白纸黑字,他的犯罪事实写得一清二楚,板上钉钉。他没想到,所有的涉案人员全都做了交待,他想抵赖也只能是一场螳臂挡车。

2002年12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李化学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大部分款项被追回,可不认定其所犯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据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判决李化学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李化学不服,提出上诉。

2003年4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李化学一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早在2002年6月18日,李化学的妻子董淑芹就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据检察官介绍,李案是北京市市属单位涉案人员级别最高、局级干部中涉案数额最大、调查取证涉及国内外、通过司法协助将嫌疑人缉捕、引渡回国的第一案。

查办本案的检察官彭唯良说:"李化学没想到,通过法律诉讼能把钱收回来。"

检察机关在接受采访时说:"国有企业打入境外的资产失控,城乡建设集团不是惟一的例子。不少贪官在国内触犯了法律后,事先把大笔国有资产打到国外,一旦东窗事发,拿一本护照就跑了,外逃以后,在国外挥霍巨款。李化学把持的巨额资产被成功追回,绝对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检察机关还表示,现在有些国有企业的领导,手中握有的权力太大,同时,有关部门又缺乏可操作性的监督措施,使得像李化学这样的一些企业负责人在单位内部处于一手遮天的地位,惟我独尊,独断专行,重大事项、重要开支几乎从不研究,全由一人决定。个人的权力过大、过于集中,是产生**的直接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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