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伦理建设(2)

职业伦理建设(2)

5为损害受实验者辩解罗伯特·比尔施太特1957年曾将社会学描述为

“价值无涉”的。他说,“社会学对价值问题是保持沉默的。社会学不能决定社会应往何处去。”一直到最近,这一观点看来还是社会学中占统治地位的观点,而且从这一观点出发,又形成了社会研究人员的大多数伦理道德法规。

坚持这一观点的研究人员不会以他自己的价值观给任何可能的受访者贴上

“坏”的标签,给研究的目的贴上

“好”的标签,以便为自己辩护,似乎由于研究引起的对

“坏”的研究对象的任何可能的损害都是合情合理的。然而,有些研究人员脱离了这种

“价值无涉”的立场,特别当那些他们所不赞同的官员或政治集团所干的坏事被揭发出来的时候。

加利赫(TownFGallher)1973年说:所有的人都可能值得享有人类的同样的尊重,但这并不可能推论说,他们的行动应受同样程度的保护和尊重……范登堡(PkrreLvadenBerghe)1967年在南非从事研究时得出结论说:“从一开始,我就决定我应毫不受良心责备地欺骗这个政府……问题是,社会学家在研究他认为实际上是不名誉的、惨无人道的、破坏性的事业的人员积组织时,要给予被研究者多大面子才是适当的?有些研究人员认为,社会精英如政府领导人、企业领袖等,均应予以研究,即使这种研究是对抗性的。这种想法部分地是由这样一种观点引起的,中产阶级社会科学家过去研究穷人(‘研究下面’)研究得太久了,现在应当研究研究领导人(‘研究上面’)了。”由于这种想法,加利赫1973年曾建议修改美国社会学协会制定的道德准则第四条,将原文:“一切调查研究应避免造成对研究对象的个人损害”改为:“一切研究均应避免对研究中所使用的对象造成个人损害,除非证明了社会和/或科学的得益大体上抵偿了个人的损失程度。”在此意义上,站在社会责任的立场上对坏事的揭发,不应被认为导致了本条所指的

“个人损害”。但是,这个建议再好也是值得怀疑的。它不仅把社会学工作者奉若至尊,能够轻易评判社会受益与个人损害孰重孰轻,而且,它也把社会学工作者直接带进了政治领域。

不过,近年来加利赫也老成些了。他依然坚持道德准则第四条应予修改,但他让步说,他1973年的建议是说过头了,在关于隐秘方法的讨论中,多少有些感情夸张之嫌……不仅说了政府须予监视,而且还含有政府是人民敌人之意。

他进一步承认,在对政府官员、文官们和企业领袖们的访谈中,“我发现,对刑法起源的研究,只有很少人是抱拒绝甚或敌对态度的,即使在这种访谈的细节有可能损害受访者名誉的情况下。每次进行研究之初,我都愿意、甚至热望使用两面手法,但从来不见有这么做的必要。”当然,这些说法并不意味加利赫现在认为所有政府官员都是正直的了,“有权势的人看来如此确信他们的正直和他们的权势,他们常自由地谈到这些”。

M·L·韦克思1980年也对对抗性研究提出了较为温和的观点那些鼓吹

“研究上面”的对抗性方式的人,喜欢描述那些研究所选择的研究对象,犹如他们是些非人的魔鬼。

然而,事实上,许多密切了解这些研究对象的人(传记作家们,新闻记者们)却把他们描述成人,一群坚信自己是由严格的伦理道德准则指引着的人。

6抽样抽样的基本目的是适当地反映整个总体的观点而无需访问总体中所有的人。

当侵犯私事成为一个问题时,抽样的做法更有其优势。例如,假定一个人正在访问某一全国性组织的全体10000名成员。

如果在前测中发现有大量受访者认为有三个问题侵犯了他们的私事,研究人员就可能会发现,在他的全部样本中单独对这三个问题获取一个随机子样本(如需要,获取一个分层子样本)会是有利的。

这样,不在子样本中的人就会收到一份没有这三个敏感问题的问卷。在子样本中的人也收到一份同样的问卷,只是多了这三个敏感问题而已。

7公布汇总资料若研究人员搜集了受访者认为侵犯了私事的信息,研究人员可用在发表时使人无法辨认其人的办法抚慰之。

一种做法是使用假姓名;另一种是只汇报总体资料。例如,研究人员不公布受访者的个人收入,而公布全国的平均收入,从而某个人的收入是无法认出的。

●对如何保护隐私的思考被指控侵犯了隐私的,大多是针对调查研究的,但也可能由观察研究、文献研究或实验研究而引起。

怎么便算侵犯了隐私?这显然是个很主观的问题。一般而论,任何引起受访者烦恼或产生犯罪感的问题,就是侵犯隐私。

若受访者认为所要搜集的信息是很重要的,他便会甘愿被打扰,其隐私也甘愿受到侵犯。

但若他认为这项研究不过是些区区小事,只是打扰受访者,于社会并无裨益,那他就不会愿意合作了。

问卷过于繁琐,以致潜在的受访者倾向于认为全部问卷重要性甚微,除非研究人员能作相反的证明。

●对伦理道德的思考有许多欺骗研究对象的方法。一个方法是干脆不告知他们更不征得他们的同意便研究他们。

例如,参与性观察人员,他们参加一个组织,只是为了研究其成员。不少研究对象可能认为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

有些人可能认为这简直是间谍行为。另外一些人压根儿不愿当研究对象,特别不愿被实验。

有些人一说起实验,就联想到实验室的动物,如老鼠、猴子之类,认为实验是降低人格、丧失人性,简直把人降到了实验室动物的水平。

在美国,哈罗德·加芬克尔的一个学生在他家里作了一次民俗方法论实验,事先未曾说明。

他的一个姐妹代表这个四口之家说,“请别再搞什么实验了,你知道,我们并不是耗子”。

更常用的一种欺骗方法是,告诉研究对象说他参与了这项研究,但向他隐瞒了这项研究的真正性质。

例如,研究邮寄问卷形式、长短怎样才合适的研究,是被认为具有欺骗性的,因为回答者以为其目的纯粹是征集信息,并不知道自己已被卷入一项对比问卷表之不同形式的研究中。

一般来说,询查研究并不需要欺骗,因此欺骗也很罕见,但是在调查中是否采用欺骗手段在两方引起了争议。

欺骗多常见于心理学的与社会心理学的实验中,但由于实验的主题不同,欺骗之为用也大相径庭。

斯特立克(LawrenceIJoker)1967年研究了四种心理学杂志后发现,在390篇文章中所描述的457项研究中,有88项亦即193%使用了欺骗的方法。

使用欺骗的百分比随主题之不同而差别很大。关于意见、态度和价值观的研究(调查研究),以及关于催眠、回答式样、出生顺序等等,全不需欺骗,而从众研究(conformitystudy)则有812%的欺骗,认知失调研究和平衡论研究有722%的欺骗,决策研究有50%的欺骗。

很明显,在某些实质性领域内的研究比在其他领域内的研究更需要欺骗。

例如,在一次从众研究中,事实上的实验对象可能只有一个,而其他一切设想的试验对象事实上只是其

“同谋”(cofederal)而已。这些

“同谋”可能会一致同意,最短的线事实上是最长的线,而且在明知答案显然有误的情况下,察看实验对象是否跟从其答案。

研究人员可能会争辩说,没有欺骗,便不能有效地进行从众实验。不过赫伯特·C·凯尔曼1967年认为,有些欺骗是不必要的。

他说,“欺骗简直变成了游戏,往往以精湛的技巧行之。”大多数使用欺骗的研究对研究对象并无危害,而且为时短暂,不致有持久的后果。

然而,人们仍然不喜欢被欺骗、愚弄或嘲笑。进一步说,有些实验是很伤人的,它们留在被欺骗者身上的创伤是历久难平的。

例如,凯尔曼1967年曾提到一次研究,研究对象被发放一种可导致暂时停止呼吸的药物。

虽然并无痛苦,亦不会永远停止呼吸,但即使短暂停止一会儿,对研究对象来说也是一次

“恐怖的”经验,而且

“在标准系列中的所有研究对象都认为他们正在死去”。在另一项用来制造紧张的研究中,一群乘飞机的新兵被告以飞机运行不正常,可能会机毁人亡。

研究人员将如何摆脱这种可能带来损害的欺骗呢?他们认为科学的调查是由另一套用来调节人类日常互动的准则管着的。

如凯尔曼1967年所说的,在我们人类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我们中大多数人永远不会想到去搞我们用以对待调查对象的那一套使别人置身于谎言与诡计中,有意使之对这种互动的目的产生误解,或不告以正确信息,许下那些自己根本就不打算履行的诺言。

这样的事并不罕见:在某种情况下被视为不适当并未被允许的行为,在另一种予以精心控制、仔细调节的情况下,却可被视为适当。

在市内大街上高速驾驶汽车是违法的,然而在被控制下的竞赛跑道上高速行驶(尽管这对驾驶员来说是很危险的,甚至跑道附近的观众也得冒伤亡的风险)则是可接受的。

以拳击人的行动,在大街上,在一般群众中是被禁止的,但在拳击场上,在严格的比赛规则和有评判员严格监督的情况下,则是被允许的。

事实上,科学研究与这类行动亦无任何区别。在实验允许有潜在的危险行为但只在假定有资格的监督人已对所有行动都作了周密控制和调节的条件下才能允许。

允许进行这种研究的条件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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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调查――民意测验的方法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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