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归中的中英较量(九)
1996年3月,香港特区筹委会正式决定成立特区临时立法会。由于没有了“直通车”,在特区1997年7月1日成立之时有许多预备工作,特别是立法工作,必须提前做好,而特区第一届立法会又不可能在此之前成立,所以有必要成立一个特区的临时立法机构,来完成必需的立法工作。这个临时立法会于回归之日起,才正式开始执行特区立法机构的职能,为期一年,即到特区第一届立法会成立时为止。按理说,这种安排完全是中方自己的事了,英方无权干预。当然,我们还是希望英方能对各项特区筹备工作给予合作,提供一些方便。可是,在两年前成立筹委会预备工作机构的问题上,我们早已体会到了英方的不合作态度,在设立特区临时立法会的问题上,更是对英方不抱什么希望。正如我们所预料的,英方对临时立法会就像对预备工作委员会一样,也进行了抵制。例如,临时立法会议员选出后,英方无论如何不同意临时立法会在香港当地开会,临时立法会只好在深圳开始工作,直到香港回归之后,才迁回香港。在这段时间里,在外交层面上,英方也不时把临时立法会问题提上两国外长讨论的议程,反复纠缠。此时,我的英方谈判对手已换成了里夫金德外相。我在1995年10月再次访英时同他会晤过。后来,他回访了中国,还同我有过一些信件往来。一次,他来信对中方预备工作委员会法律小组建议废止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某些条款一事提出异议,说此举将严重损害香港的信心,希望中方三思而行。我回信指出,香港其他法律应服从基本法这项根本**,而不应与之抵触。到了1996年4月初,即中方决定成立临时立法会后不久,他便来信提出了临时立法会问题,说有的中方官员要求凡想要参加特区候任班子的香港公务员,必须声明支持临时立法会,此举对香港公务员造成相互冲突的效忠问题,会动摇人心,等等。对此信,我未予回复。那年4月20日,我与里夫金德外相有机会在海牙中国驻荷兰大使官邸又一次会晤。会晤中,他仍就临时立法会问题纠缠,说什么在香港交接前成立临时立法会,不符合联合声明所规定的英方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对香港信心造成了极大破坏;又说,两个立法机构并存,会引起香港社会很大混乱。这显然是颠倒了“直通车”争议中的是非和因果。当时,我仍然耐心地说明,正是因为没有了“直通车”,而特区第一届立法会选举无法在1997年7月1日之前进行,所以,才有必要在一段时期内,成立一个临时的立法会。临时立法会所做的准备工作要到7月1日起才生效,因此,不存在两个并行的立法机构的问题。我希望,英方能够面对这个现实。我还强调,在香港回归前余下的400多天里,双方应多做实事,不要吵架;多搞合作,少找麻烦。里夫金德在后来的往来信件中,还不时制造出一些麻烦,我也没有一一回复。当然,双方之间的合作也有比较令人高兴的进展,那就是在1996年秋我们在纽约会晤时,共同确认了中英联络小组所达成的关于香港政权交接仪式的纪要,了结了香港回归前的一桩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