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生命组合(4)

第八章 生命组合(4)

人类基因组科学公司随着基因组研究所一起于1992年成立,5年后基因组研究所与公司脱离了关系。

2000年3月,该公司宣布已经获得一个命名为CCR5的基因的专利。

该基因编码细胞表面的一个受体,当该公司申请此项专利的时候,他们还不知道该受体的功能。

在专利审核期间,公共资金支持的国立卫生研究院的研究人员发现,该基因有缺陷的人可以抵抗引起艾滋病的HIV病毒的感染。

换句话讲,CCR5看来是病毒进入细胞的一个通道。

人类基因组科学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发现这个情况,就用实验证明了CCR5基因的作用,并申请了专利,同时宣布对这个基因的任何用途享有专利权。

该公司已经将授权许可卖给几家医药公司,让他们在此基础上去开发药物和疫苗。

但是谁真正做了发明工作呢?是随意而幸运地选择了表达序列标记的公司,还是公共资金所支持的从抗HIV的人群中发现该缺陷基因的研究人员呢?人类基因组科学公司的威廉·哈兹尔廷称:专利刺激了医药研究发展,CCR5专利很可能有助于研发出新的抗HIV的药物或疫苗。

但是对美国各实验室研究人员的调查显示,很多实验室都避免研究某些特定基因,因为担心必须支付大量费用给公司,否则就可能遭到起诉。

最近,美国基因专利申请政策有了新的修改,对基因的应用进行了更严谨的定义,要求基因的用途必须明确、具体、可靠,同时不允许申请一些不确定用途的专利。

可是他们仍然允许某些基因序列的专利申请,例如用于探查某种已知疾病的基因序列。

得到欧洲议会的许可,欧洲专利局1998年开始接受基因全序列或者部分序列的“物质组成”

专利申请,前提是,必须能在体外进行复制,例如将基因在细菌中复制测序。

这种说法在我看来是很荒唐的。

基因的精髓就在于其所携带的信息,即基因的序列,将基因在其他生物中复制没有任何区别。

就如同我把你的精装本拿过来,出一本平装本,然后就以其包装不同而宣称这是我的书一样。

很可能由于生物专利领域的不成熟,现在专利授予还未能注意到发现和发明之间的区别。

20年前,几乎无人知晓生物专利,要找到一个基因就得投入很多资金。

随着基因组研究的产业潜力逐渐为人们所认识,而且颇有言过其实的味道,找个基因也许就如同在计算机跟前待5分钟那么简单。

目前超过50万个正在人或其他生物上应用的基因在申请专利,其中有几千个已经得到了批准,但是基因专利的授予仍然相当复杂和混乱。

美国专利商标局过去认为基因的发现可以得到专利,但最近改变了,以前他们甚至会给部分基因片段批准专利,即便其声明的功能只是“基因探针!

欧洲专利局的基因专利方面的工作更不确定,直到1998年欧盟颁布条例,明确允许对基因序列授予专利。

然而,有几个欧盟成员国,尤其是法国,反对基因专利,并对欧盟颁布的条例提出质疑。

与此同时,包括英国在内的欧盟其他国家认为他们必须鼓励这类专利,从而确保他们的生物技术工业与美国相比有竞争力。

我早就意识到,要想利用道德甚至法律上的论点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注定会失败。

我发现,防止基因序列被私有利益瓜分的最好办法是用公共资金来测序,这样以专利局的行话来讲就是尽可能地将序列变成“先有技术”

,从而使其他人无法申请它的专利。

就原始序列而言,我想国际测序联盟已经做到了这一点。

现在,通过人类基因组数据库及其他基因组浏览器,对外提供经过注释的序列,把功能基因的信息公之于众,这样我们又将标准提高了一步。

但这个标准还是不够高。

例如,要想得到专利,就必须证明基因的某项可靠用途,但人们普遍认为专利可以应用于这段序列的所有用途,而不仅限于专利中描述的用途。

要确认这是否正确,恐怕得惊动法律程序。

同时,这影响了人们对相关序列继续进行研究的积极性。

但在我看来,依靠专利法和未受约束的强大市场力量获得一个有利于科学研究的深入,以及为人类健康造福的决议不太可能。

诚然,政府也许有可能会出面干预吧?我更乐于看到专利仅限于特定的测试和药物。

但那太过于理想化了,而实际可行的是,授予基因专利的同时附加一个价格适中的强制许可。

这样,公司就不能垄断基因组的一部分,从而收取过高的使用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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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诺贝尔生理医学奖得主讲述科学研究幕后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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