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代对色情文艺的查禁
早先**目录往往涉及之书较少,仅在诏令之类文件中列举即可。
后来到清朝之禁“**”
,书目庞大,就要颁布专门的目录。
这与西欧历史上罗马教廷颁布的《**目录》以及不断修订补充的情形非常相似。
在明、清时期,查禁和声讨色情文艺是道学家们的一场持久的“运动”
,**目录也可出于地方长官的衙门。
比如清代特别有名的**目录就是所谓《丁日昌**目录》。
同治七年,江苏巡抚丁日昌下令严禁“淫词小说。
对“淫词小说”
的禁令,从顺治帝起就屡见于上谕,但因对查禁对象仅有“淫词小说”
之类的笼统指称,操作起来随意性极大。
丁日昌则分两批公布了详细的应**目,共计268种。
该书目中既有《红楼梦》、《金瓶梅》这类小说及其各种续书,也有《隋唐》、《北史演义》等讲史小说,还有《子不语》等笔记,同时确实包括了几乎所有色情小说和准色情小说。
颁布**目录只是第一步,接下来是对应禁之书如何处置。
色情书籍从来都是与商业利润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书商印行这些书是谋利,利之所在,不是靠道德说教或因果报应的恐吓就能使之回头的。
丁日昌有鉴于此,乃提出收购销毁之法:“……附设销毁淫词小说局,略筹经费,使可永远经理。
并严饬府县,明定限期,谕令各书铺,将已刷陈本及未印板片一律赴局呈缴,由局汇齐,分别给价,即由该局亲督销毁”
即从书商手中收购(当然不会出高价)色情书籍及其印版,然后销毁。
这样书商们也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收购色情书籍需要经费,钱从何来?丁日昌只说“略筹经费”
,其实很难由政府出资。
在清代《劝毁**征信录》中,可以见到《捐资设局收毁**公启》,说明士绅们想出了募集捐款的办法。
江苏省施行上述办法之后,浙江等处也有仿行者。
另一方面,也曾在法律上规定了对“淫词小说”
的查禁及犯禁的处罚,处罚条款在清代诸帝的上谕中屡次重申,但是看来都仅成空文——否则也用不着不断重申,更用不着声讨、批判、捐款购毁这类诉诸道德教化的手段了。
就总体情况而言,这些出自中央政府、地方当局或民间组织的查禁行动,效果是非常有限的──而且这点有限的效果通常只能在一小段时间里保持;从长期来看可以说完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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