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京的圣库
湘军攻克南京,曾国藩奏报搜查“贼赃”
的情况,说除了二方“伪玉玺”
和一方“金印”
,别无所获。
顿时,物议沸腾,多以其奏为谎言;王闿运所谓“曾侯工作奏,言钱空缕覼”
,所谓曾国荃一掷千金买笺纸,即示怀疑。
在深入调查曾国荃是否因此暴富之前,我们先看看曾国藩当日的报告:“历年以来,中外纷传洪逆之富:金银如海,百货充盈;臣亦尝与曾国荃论及:城破之日,查封贼库,所得财物,多则进奉户部,少则留充军饷,酌济难民。
乃十六日克复后搜杀三日,不遑他顾,伪宫贼馆,一炬成灰。
逮二十日查询,则并无所谓贼库者。
讯问李秀成,据称:昔年虽有圣库之名,实系洪秀全之私藏,并非伪都之公帑。
伪朝官兵向无俸饷,而王长兄、次兄且用穷刑峻法搜括各馆之银米。
苏州存银稍多于金陵,亦无公帑积贮一处。
惟秀成所得银物,尽数散给部下,众情翕然。
此外则各私其财,而公家贫困;等语。
臣弟国荃以谓贼馆必有窖藏,贼身必有囊金,勒令各营按名缴出,以抵欠饷。
臣则谓勇丁所得贼赃,多寡不齐;按名勒缴,弱者刑求而不得,强者抗令而遁逃,所抵之饷无几,徒损政体而失士心。
因晓喻军中:凡剥取贼身囊金者,概置不问;凡发掘贼馆窖金者,报官充公,违者治罪。
所以悯其贫而奖其功,差为得体。
然克复老巢而全无货财,实出微臣意计之外,亦为从来罕闻之事”
;要确定湘军及曾国荃入南京后是否大发横财,关键之点在于调查太平天国“圣库”
(即摺称“伪都之公帑”
者)的有无丰绌。
请先论有无。
曾国藩说:“并无所谓贼库者”
;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天朝田亩制度》云:“天下皆是天父上主皇上帝一大家,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
则主有所运用,天下大家处处平匀,人人饱暖矣”
;这就是太平天国的“圣库”
制度。
从金田起义以迄天国覆亡,“圣库”
制度就一直存在,并为此立下严格的法律,违者议罪乃至斩首。
咸丰元年洪秀全诏云:“各宜为公莫为私,总要一条草对紧天父天兄及朕也。
继自今,其令众兵将:凡一切杀妖取城所得金宝绸帛物等项,不得私藏,尽缴归天朝圣库。
逆者议罪”
;“一条草对紧”
,是粤地方言,若谓“一心向着。
明年,诏云:“倘再私藏私带,一经察出,斩首示众”
;具体执行标准,则以五两银子为限,凡藏银过此数不缴者,按律治罪。
入南京后,“圣库”
设在水西门灯笼巷,有六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严厉执行“圣库”
制度,将全体民众的财富集中管理,乃是太平天国能够实行军事**的前提和保障,也是中外传言南京城内“金银如海,百货充盈”
的根据。
但是,“圣库”
制度,在太平天国后期——亦即咸丰六年发生内部相杀的“天京事变”
后——遭到严重破坏,业已名存实亡。
曾国藩转述李秀成语,说:“昔年虽有圣库之名,实系洪秀全之私藏,并非伪都之公帑。
伪朝官兵向无俸饷,而王长兄、次兄且用穷刑峻法搜括各馆之银米”
;就说明天京事变后,太平天国政权由洪氏嫡系掌管,“圣库”
的性质已经由“公帑”
变为“私藏。
而洪派以下人众,也纷纷效法,于“一切杀妖取城所得金宝绸帛物等项”
中,仅向“圣库”
缴纳谷米牛羊等食物,而隐瞒了银钱衣物等硬通货。
李秀成在湘军围困南京时,与“合朝文武”
商议,苦劝各位“王兄王弟”
“切勿存留银两”
,而应“概行要买米粮”
;就不但证明了天国官员不再上缴而是私藏银两,也证明了“圣库”
空虚,连基本的粮食储备也得不到保障,远非咸丰初期“粮米丰足,件件有馀”
的盛况。
同治二年苏州告急,李秀成欲离开南京前去赴援,洪系人物以“国库无存银米”
为由,令他“助饷银十万”
,否则不许离京。
李“不得已,将合家首饰以及银两交十万”
,才换得四十天的自由活动时间。
亦可见“圣库”
空虚、人各私财的景况。
李秀成是天国中“万古忠义”
(洪秀全语)的忠王,家财尚有十万之富;其他二千多个“王兄王弟”
的私人财产之多,可想而知,“圣库”
财务之有出无纳的困绌情况,亦可想而知。
因此,“圣库”
之有,毋庸置疑,而“圣库”
之绌,亦毋庸置疑。
由此可知,湘军当日入城,未能发掘出巨大“窖藏”
,是实在情形,曾国藩并非“工”
于“作奏”
,不过实话实说而已。
当然,“圣库”
之不足掠夺,只说明湘军作为接管南京的军事组织,在对公业务方面成效不彰,并不说明作为个体的湘军兵将都空手而归。
曾氏兄弟进城之后,发现“克复老巢而全无货财”
,失望之馀,不免生出几分恐惧。
根据历史记载以及实战经验,敌国都城的金银宝藏,只是多少问题,而非有无问题;孰料南京城竟出现了有无问题,明显于理不合,与史不符。
然则,实话实说,必难取信于人。
旁人不信,也倒罢了,人主、朝臣不信,则问题大了,所谓傍议丛生,所谓忧谗畏讥,就是这种背黑锅的尴尬境况的真实写照。
故曾氏兄弟初则失望,继则恐惧,故曾国荃要建议“勒令各营按名缴出”
三日弛禁期内掳获的“贼赃”
,“以抵欠饷”
,多多少少凑个数儿,平息舆论。
曾国藩则老谋深算,知道众将士固有愚智强弱之别,所得资财则有多寡不均之实,“按名勒缴”
的话,所得甚少的“弱者”
一定“刑求而不得”
,而所得较多的“强者”
必会“抗令而遁逃。
如此,则不但无补于实际收入,甚且“损政体而失士心。
遂不采纳“按名勒缴”
的建议,而设立不问“贼身囊金”
(降卒或敌尸随身携带的财物)只查缴“贼馆窖金”
(公私大小库存财物)的法令。
当然,此法只是一纸具文;三日弛禁期内,不论囊金、窖金,十之**已被将士们搜刮一空,事后再怎么严格执行此条法令,也是所得甚微,聊胜于无。
找不到大笔“贼赃”
,必然遭致讥议;为免讥议,总不能倒贴银钱,做赔本买卖。
处此两难之境,曾国藩只有实行“挺经”
之法,抱着“此心耿耿可对君父”
的赤诚,据实“覼缕”
,尽量争取中朝人士的谅解;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
中枢也许和曾国藩心心相印,用人不疑;也许收到实地谍报,两造俱符;也许格于情势,无可奈何;总之,曾摺奏闻七日后,便迅速下达了一道“理解万岁”
的批谕:“逆掳金银,朝廷本不必利其所有。
前据御史贾铎具奏,故令该大臣查明奏闻。
今据奏称:城内并无贼库;自系实在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