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老板歌厅强奸卖花女 我暗夜采访目击三陪…
1998年9月25日下午,我从深圳宝安采访一个案子刚回到广州,突然接到《新快报》记者曾华锋的电话。只听到他在电话那头急急地问我:"石野,你今天晚上有没有空?能不能和我一起去一趟韶关?去采访一个重大的强奸案!"接着,他在电话那头简略叙述了有关情况。原来,这条新闻早已于前天在《新快报》上刊登出来,是曾和《韶关日报》一名叫刘新晖的记者一起采写的。9月23日,他在当时他所供职的《新快报》上发表了1000多字的报道。由于这是一宗恶性强奸案,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皆为政法部门的官员。因为编辑在文中将几乎所有涉案人员的真实身份与姓名没有作相关处理,而且对其中广州涉案单位也未作相应处理,此事经报纸刊发出来,立即在广州地区掀起了轩然大波,在社会各界激起了较为强烈的反响,同时也引起有关单位的强烈不满。尤其是其中的广州某单位,对《新快报》的指名道姓极为愤怒,已多次派专人到报社交涉此事,一定要讨个说法。据曾华锋说,其中的广州某单位"有关领导"多次打电话或专程前来报社寻找那篇报道的"始作俑者",态度极其强硬,称曾和《韶关日报》记者刘新晖的报道严重违反了新闻报道规则,属于侵权行为,并表示强烈抗议。曾华锋在电话里不无忧虑地对我说,虽然他在发表那篇文章时并未署名,而是照批评报道惯例署以"本报记者",但纸毕竟是包不住火的,对方已经设法查明稿件出自他手,他惟一可做的就是继续深入采访,客观报道,不偏不倚。放下电话,我找来相关报道,看到《新快报》的正题是:《经理摧残卖花女局长庭长壁上观》,副题是:《韶关一起恶性强奸案引起社会各界震动》。24日下午,《羊城晚报》在头版位置发表政法记者刘海陵从公安厅采写的报道,其标题是:《私营老板强奸卖花幼女局长庭长一旁对酒当歌公安厅长拍案而起挥笔怒批决不姑息》。有关过程大体与《新快报》的报道一致。通过这两家报纸上的有关报道,并结合曾华锋刚才的话,我了解到此恶性案件的大体情况如下:9月20日晚上8时许,广州某私企经理蔡尚斌,与湛江某支队长邹国良及韶关市郊区公路局局长孔均林等人在外酒足饭饱后,来到韶关北江区金都酒店卡拉OK包厢内娱乐,并叫来几名三陪女相陪,当时前来"助兴"的还有韶关浈江区法院行政庭庭长谢树东等人。9时15分许,年仅13岁,来自湖南某乡村的卖花女廖某(后所有报道均称之为小荣)进包房兜售鲜花时,被欲火烧身的蔡尚斌一把拉住,又摸又啃,然后,这个禽兽不如的家伙当众将哭叫不止的卖花姑娘强行拉入包房卫生间内,反锁门后对其实施强奸。面对蔡令人发指的暴行,当时在场的几位局长、庭长,对此竟然视而不见,他们当中不但没有一个人站出来阻止,反而继续拉着几名三陪小姐饮酒娱乐。其间,一名良知未泯的四川籍三陪女挣脱这伙乌合之众的百般阻挠,冲到大厅向保安求救。酒店经理何某闻讯后当即赶到。见里面没人开门,他情急之下与同来的一名保安强行砸烂包房及卫生间的门,只见13岁的卖花女廖某正全身**地掩面哭泣,而那个叫蔡尚斌的正满嘴脏话若无其事地提上裤子。接群众举报后,北江区公安局民警火速赶往现场,将有关人员带回分局录口供,并将小廖先后送往韶关市人民医院及市妇幼医院检查,证实其处女膜已严重破裂。据知情人透露,当时卖花女孩未满14岁。这宗骇人听闻的强奸幼女案,激起了当地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9月23日晚,刚从外面出差归来的韶关市市长覃卫东闻知此事大为震惊,当即召集市党政班子成员及市人大、市政协的主要领导开会。覃市长要求公安机关以最强的警力捉拿犯罪嫌疑人蔡尚斌,从严从速,依法妥善处理这一恶性案件。覃市长随后又特别强调,在歹徒施暴的过程中,韶关市郊区公路局局长孔均林、浈江区法院行政庭庭长谢树东等人均在场,却没有及时予以制止,任其发展到无可挽回地步。对于上述人员,市委、市政府要严肃处理。此事同时引起广东省委副书记、省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陈绍基高度重视。当天下午,正准备出差的他在机场候机室看到刘海陵记者送呈的报道后,十分气愤,连夜召集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听取了韶关市公安局专案组的汇报。他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查处,决不姑息,从而使案件在紧急关头得以正常进行。编辑部的负责人庄慎之和崔向红一致催促我赶快奔赴韶关,以便及时抓到与此有关的独家新闻。临走前的当天下午,我结合自己这几天电话采访所掌握的情况,将9月20日发生在韶关北江区金都大酒店的这宗恶性强奸案的始末及事后情况,写了篇千多字的新闻稿交给编辑部。次日,《南方都市报》在头版左上角以《私企老板强奸幼女局长庭长袖手旁观--陈绍基作出批示,要求依法惩处决不姑息》为题发表。这篇已称不上新闻的新闻,算是我此次采访的一个宣言吧!由于即将动身前往韶关采访,我埋头赶写完一篇急稿后,又急急忙忙地收拾东西。出差采访时记者的费用先是自己垫付,回来后报社才可按有关规定再给予报销。我又赶紧从银行取出几千元现金,把手头工作交待给正在报社跟随我实习的华中理工大学新闻系学生左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