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三版)?(3)
2心意控制的方式我们说禁忌是围绕“转化”而设定的,但这并不等于说围绕“转化”的设定都是指的禁忌。因为,人猿相揖别这后,人的目的性思维就越来越占有主导性地位。文明社会中,人的所有行为几乎都带有促使事物形态转化,进而使其达到符合自己愿望的目的性。目的性思维充满了人的全部生命运动。“目的性行为”同样是围绕着“转化”而设定的。与“目的性行为”相对应而表现形式却正好相反的“目的性无行为”才是我们所说的禁忌现象。因此,必须明确指出的是,禁忌又是以心意控制的方式和无行为表现为特征的。无行为表现是指行为的被否定,不做、不听、不看、不说、不吃、不想……在任何团绕“转化”所设定的禁忌中,其渡过的方式都是无行为的。这种无行为的控制和调节全靠心意的排抑而完成(顺便说一下,那种不得已或不由自主的禁忌行为的发生是属犯忌,为此而采取的破除行为是属禳解)。这里的心意排抑,一般说来是受社群俗众的共同认知(集体意识)的影响和制约的,又是在个体的内心由主观意识来完成执行的。3也有积极的意义绪论中关于禁忌的“消极的性质”有一段论述,原文如下:虽然,禁忌中也包含有某种积极的要求,例如“避凶趋吉”的愿望等等;而且,从客观效果上讲,有些禁忌也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的作用,比如一些有关婚姻的、饮食的、渔猎的禁忌具有某种优化人种、保持卫生、维护生态平衡的积极作用等等。但是,就禁忌所采取的基本方式而言,它总是消极的。这里,对禁忌的消极性质的认识总的说来是不错的,尤其是在主观愿望和客观效果方面都作了一些含有积极因素的分析。但是,在“禁忌所采取的基本方式”方面,断定它“总是消极的”,也还有再分析、再认识的必要。这个论断看来是深受詹.乔.弗雷泽的影响所致。弗雷泽在《金枝》一书中说道:由此,我们观察到“交感巫术”的体系不仅包含了积极的规则也包括了大量消极的规则,即禁忌。它告诉你的不只是应该做什么,也还有不能做什么。积极性规则是法术,而消极性规则是禁忌。……积极的巫术和法术的目的在于获得一个希望得到的结果,而消极的巫术或禁忌的目的则在于要避免不希望得到的结果。弗雷泽认为应用巫术是法术和禁忌的对立关系,他列出一个表。在这个表里,禁忌被指定为消极的应用巫术以与积极的应用巫术——法术相对应。但是,就禁忌的目的性来看,它并不完全是在于“要避免不希望得到的结果”。它同样含有“获得一个希望得到的结果”这样的目的性(这一点在附属于某种仪式的禁忌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和明显)。只不过它采取的方式不是“有行为的”,而是“无行为的”而已。实行禁忌的人有可能这样思索,只要我不去做什么,那么我就可以得到什么样的理想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禁忌的应用巫术的性质也含有法术的积极的意味。因此,我现在以为,应当认识到禁忌在方式上也含有某种积极的性质和意义,虽然它基本上仍是消极的。恩斯特.卡西尔在《人论》中说道:“禁忌体系强加给人无数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所有这些责任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完全是消极的,它们不包含任何积极的理想。……它警告要提防危险,但它不可能在人身上激起新的积极的即道德的能量。”这个论断显然是过分的。也与他在同书另一处的论述自相抵牾。在那里,他又说道:在人类文明的初级阶段,这个词包括了宗教和道德的全部领域。在这个意义上,许多宗教史家都给了禁忌体系以很高的评价。尽管它有着明显的不足之处,但还是被称之为较高的文化生活之最初而不可缺少的萌芽,甚至被说成是道德和宗教的先天原则。既然“禁忌”是“道德”的“先天原则”,那么它就不可能不激起人们依照甚至捍卫这个“原则”的“新的积极的即道德的能量”。“道德的能量”,有时表现为“见义勇为”,有时表现为“见不义而不为”,甚至表现为“杀身成仁”。“禁止的方式”,“不为的意志”,在道德操守方面谁能说它不是被激发出来的新的强烈的积极表现呢?谁能说它“不包含任何积极的理想”呢?4神意和人意在禁忌的概念意义上,有人主张凡是涉及神意的即属禁忌,凡是不涉及神意而只涉及人意的,则不属于禁忌。这种认识不无道理。但是,应当明确的是,在禁忌给人们造成危险乃至危害的结果方面,神意往往是与人意交融在一起的。远古时代,人们认为神是统治一切的,人的一切意志都在神的意志的支配之中。天地间万事万物的运转变化,也都在神的控制之下。非但人意,连自然的意向也是由神来确定的。所以有些事情,比如年景收成、人丁兴衰、世运好坏,甚至口角、诉讼、寿命、财运等等好像只与人发生关系的事都牵连着神意的参与。在这种迷信的泛灵信仰中,禁忌是很难作出神意与人意的区别的。在违犯禁忌的惩罚中,也多是由人意来代替神意执行的。如果我们仅仅看到执行惩罚的是人而不是神就概定它不是我们所说的禁忌,那么我们所说的禁忌就可能根本不会存在了,除非我们承认真的有神意的存在并且和人的存在是并行不悖的。相反,我们必须清楚,所谓的神意只不过是人意的折射反映,是人的错讹的解释。在禁忌的惩罚中,一切神意的体现都不过是人意的曲解而已。禁忌正是存在于这种谬误之中,没有这种谬误的俗信也没有禁忌的存在了。所以用人意和神意来区分禁忌的是与非,是难以成立的。真正的禁忌与非禁忌的区别在于人类是否走出了自我意识中的试误性探索区域,是否真的摆脱了属于谬误性质的“想象的不幸”。弗雷泽说:“如果那个设想的不幸必然要跟随犯忌而到来,那么禁忌也就不成其为禁忌,而是一种劝人行善的箴言或一种普通的常识了。‘不要把手放在火中’,这句话并不是禁忌,而只是一种常识性的道理。因为这种行为如不禁止,必然要造成实在的后果,而不是一种想象的不幸。”这话是对的。不过,弗雷泽在这里举的例子只是一件人身与自然力的对抗关系问题,扩展一下,在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上,也是如此。例如当着一个有生理缺陷的人的面,我们不能说有伤害他自尊心的话,必要说及他的生理缺陷时也要用一种委婉的话来讲。这同样不是禁忌,而是一种常识,只不过这是一种道义上的常识、社会人际关系的常识,而弗雷泽所举的例子是一种自然规律的常识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