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同事找到罪恶的弹壳(1)
我对托尼说:“咱们得仔细琢磨琢磨,别老在这傻干,我们又不是来清理垃圾的。干脆你站到受害人站过的地方,我从这再瞄瞄看。托尼照我说的到校门口站好,我想,案犯很可能是用卧姿射击的,既能掩护自己,又提高了命中率。猎杀仍在继续,被害人一个接一个地增加,可我们得到的全部线索仍然只是箱形卡车,我们不知拦截了多少辆,大的,小的,本地的,外州的,闹的白色卡车都不敢上路面了,还是一无所获。10月7日,我们又接到赶赴枪击现场的命令,自10月2日以来,这已经是第八起枪杀案了。这次的受害人是个年仅13岁的男孩儿,早晨上学时在学校门口被子弹击中,成了第一个未成年受害人。市民的惊恐又一下子达到了空前。我们抵达现场时,各路新闻媒体已抢先到达,并在现场支起密密麻麻的摄像机。这已经是第八个受害人,可我们还没有任何破案线索可向公众交代。面对媒体的质询,全局上下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我们从拥挤在警戒线外的记者群前通过时,一个个都低着头,不敢正视那摄像机后面一双双疑惑又带一点希望的眼神。当时如有人骂我们是饭桶,恐怕没人敢还嘴。伤亡仍在继续,竟找不到一点蛛丝马迹,我们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戏弄。案发后,穆斯局长收到一封挑战书,上面用伪造的笔体歪歪扭扭地写道:“警察先生,美国的孩子们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是不安全的。”罪犯已经得意忘形了,根本没把警察放在眼里。根据受害人中弹时站立的角度研判,子弹可能射自学校侧面的一片树林.一贯讲究合理使用警力的现场总指挥,这次也不得不改变战术,决定来一次拉网式勘查。他把警员分成三组,其中两组在较平坦的草地上前后站成两排,人与人间距一米,想像梳头一样把这片区域连梳上两遍。另外一组则到地势复杂的灌木丛中进行分块勘查,我和托尼被分到这一组。这里有许多半人高的灌木,草也比较深,加上正直落叶季节,地面上覆盖着厚厚一层树叶,真有大海捞针的感觉。勘查开始了,我们必须先用特制的剪刀剪断坚硬的灌木和密如蛛网的藤条,移开之后,再用双手轻轻拨开杂草和树叶,仔细搜寻一切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两个多小时过去了,除了一些空啤酒瓶子和用过的避孕套,一无所获。勘查过的地方,由于地表的植被被清理,好像在人头顶上剃了一推子,露出光秃秃的一片.大伙都累得腰酸腿疼,我手上还被带刺的灌木划破好几个口子。强烈的阳光把草地上的水分不断蒸发出来,我们有如上有火烤下有锅蒸,警服都被汗水湿透了。望着还有一大片区域等待勘查,心里直犯怵,这比大海捞针还难啊。刚才分组时,总指挥身边肩膀上有花戴杠的有五六个,跟着指手画脚的,这会儿一个也不见了,准是躲在学校办公室里,正在享受空调彩电和咖啡。要说敬业,还得数媒体的这帮记者,上次我刚拦截了那辆卡车,媒体的直升飞机就赶到了,效率就是高。这会儿,记者们顶着骄阳暴晒了两个多小时,仍然坚守岗位,谁也没离开,他们拥挤在警戒线外,一个个伸长了脖子,瞪大了双眼朝我们这边张望。我还跟周围的警员们开玩笑,说如果咱们找到破案线索,明天准上《华盛顿邮报》头版头条。大家打起精神继续搜索。一直跟在我身边的托尼早累的大汗淋淋了。托尼来美国前曾在墨西哥当警察,警校开学的第一天,当时还任教官的吉姆斯问大家谁有过从警的经历,还真有几个曾在外州干过几年的,托尼也站起来自报家门,话没说完就被吉姆斯按着肩膀坐下,说墨西哥不算,全场哄堂大笑,把托尼弄了个大红脸。当时我可没笑,墨西哥是美国近邻都不算,我这个中国警察更排不上号了,站起来还不是自找没趣?从那以后,我和托尼便成了好朋友。我对托尼说:“咱们得仔细琢磨琢磨,别老在这傻干,我们又不是来清理垃圾的。干脆你站到受害人站过的地方,我从这再瞄瞄看。托尼照我说的到校门口站好,我想,案犯很可能是用卧姿射击的,既能掩护自己,又提高了命中率。如果我是罪犯,从这朝托尼射击,选哪比较好呢?于是,我趴这瞄瞄,趴那瞄瞄,最后圈定了一小片可能性最大的区域,那里又隐蔽视线又好,我和托尼便在这仔细勘查起来。又过了半个多小时,托尼压低声音冲我喊:“BRUCELEE,快过来!”我几步凑上前去,定睛一看,就觉得浑身一振,一枚银光闪亮的弹壳静静地躺在刚被我们移开植被的草地上,好像在说,等了三个多小时,怎么才找到我?现场总指挥和肩膀上有花戴杠的扔掉手里的咖啡和甜面圈,一个个闻讯跑来,吉姆斯跑在头一个,急忙招呼技术员过来照相,画草图,然后哆哆嗦嗦地用镊子把弹壳装进物证袋,这才想起来问弹壳是谁找到的。托尼把经过一五一十做了汇报,还说要不是BRUCELEE,现在能不能找到还很难说。吉姆斯拍了拍我的肩膀,破天荒对我说了句:“GOODJOB!”(干得好!)发案五天来,终于从现场找到了第一枚重要物证。它告诉我们,作案武器是一支223口径步枪。10月24日,当警员将正在车中熟睡的两名嫌犯抓获时,当场从车内查获一支相同口径步枪,经弹道专家比对,我们从现场发现的弹壳就是射自这支步枪,总共13起枪击案均是这支枪所为。由于此案自始至终没有目击证人,这枚弹壳便成为破案定罪的关键证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