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重的尊严――从周一超的极端到张先著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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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法规的修改两部法规的修改,已经迈出了消除歧视的第一步,它让我们这些携带者,看到了希望,虽然以后的路还很长,但还好我们有梦做翅膀!记住该记住的,忘记该忘记的;改变能改变的,接受不能改变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直接暴露出一个问题:我国公务员体检标准缺乏一个全国通用的标准。每个省在很多细节都各自为政,某省居然规定女性必须**对称。这个标准后来被废除了,我想当时执行的时候也应该有些难度吧!随后,人事部开始着手制订通用标准。8月1日至8月31日,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就《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两部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期间收到数千封网民的来信,其中很多是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拒之门外而抱不平的。这里面既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或者他们的亲属,也包括医学,法学专业的专家和一些热心的普通人。9月8日至9日,两部共同在上海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网上征集的意见逐条进行了深入论证,进一步对标准修改、完善。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同时就网上意见说明如下:关于“建议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查、只检查肝功能,认为急慢性肝炎治愈时间的规定难以操作,将两对半检查结果作为个人**保护”的意见,有三种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乙肝两对半不需要检查,但考虑到只检查ALT、AST不能有效地测查肝功能,且使用药物可以降低ALT的指标,建议在血生化中增加胆红素代谢功能和血清蛋白质测定检查。另一种意见认为,乙肝两对半检查还是要保留,否则无法确定肝炎病人。第三种意见建议将乙肝标准表述为“急慢性肝炎不合格”,如何确定肝炎可以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经研究,通用标准修改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主要考虑: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病毒性肝炎列为乙类传染病,从身体条件来说,肝炎病人也无法适应工作需要。乙肝病原携带者,不是肝炎病人,应视为合格。对于保护个人**的意见,不属于通用标准的内容,可以在体检通知中对保护个人**提出要求。写这段文字的时候,修改后的体检标准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取消强制两对半检查的呼声更加强烈。中国最大的肝病论坛—肝胆相照(这个论坛的一些情况将在后面介绍),也发起了“关于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明文规定不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的建议”,目前已经三千多人签名支持。几乎同时出台的新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对这方面也有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的有关信息、资料。两部法规的修改,可以看出国家对乙肝歧视这一问题的重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了。但是,就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而言,既然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那直接检查肝功就可以了,为什么一定要检查两对半呢?“公务员录用体检根本就不该测肝炎标志物!”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肝病研究所魏来教授的观点,让我感动的想哭。魏来教授认为,肝炎标志物检测根本就不该做。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绝对是个人**,如果要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患有肝病,有转氨酶指标足矣。公务员体检标准应更多关注候选人的身体状况能否胜任工作,其乙肝病毒携带者未来病情的转归并不应是主要的考虑因素。总是担心将来乙肝病毒携带者有可能会转成肝硬化甚至肝癌的担忧,是缺乏充分依据的。现在健康的人若干年后也可能出现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国际上有些国家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都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例如澳大利亚:Unlesstheworkposesadangertoemployeesorthepublic,employeesarenotobligedtoinformtheiremployershouldtheybecomeawarethatthey,oranotheremployee,areinfectedwithHIV/AIDS,hepatitisBorhepatitisC.(除非该工作对雇员或公众构成危害,雇员没有义务要求雇主他们应知道谁感染HIV/AIDS,B型肝炎或C型肝炎)。谈到澳大利亚,它和乙肝还是有历史渊源的,上世纪,50年代,美国遗传学家布卢姆伯格,偶然从一位澳大利亚血友病患者血液中发现一种抗原,命名为"澳大利亚抗原"简称澳抗;1963年,这位学者在因输血传染上肝炎的病人血中发现一种抗体,能与澳抗发生特异性反应。后来证实澳抗只存在于乙型肝炎病人体中,它是乙型肝炎病毒的外壳蛋白,国际上统称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布氏也因发现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而获诺贝尔奖。有些人宣称祖传秘方,可以使乙肝表面抗原转阴,其实它的发现却不到100年。乙肝是可以预防的,乙肝疫苗已经诞生了很多年。乙肝同**等传染病不同,不会通过呼吸道、消化道传播,日常性的非经血液、体液途径的一般性接触也不会造成传染,在工作中的正常接触更不会导致乙肝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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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日记:一亿多乙肝患者的生活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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