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自由宪章》(上)

第25章 《自由宪章》(上)

《自由宪章》源于一次旅行,而这一旅行所承担的任务则属于能给学者带来最大乐趣的那种。在编辑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与夏略特·泰勒的书信时,哈耶克遗漏了密尔在1854-55年冬春季节在意大利和希腊旅行期间写给她的大部分长信。他突然有了个想法,重走一遍密尔在整整一百年前走过的那段行程,编辑一本密尔书信全集。这趟旅行得到了基金会的资助,因此,他跟海伦娜坐汽车穿越整个法国、意大利、希腊,度过了“愉快的”七个月时光。他们又从希腊顺便去了趟埃及,发表了《法治的政治理想》的演讲,后来构成《自由宪章》中的五章内容。

《自由宪章》的写作花费了好几年时间。哈耶克1950年进芝加哥的时候,已经写完两本书的手稿,一本是《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与夏略特·泰勒》,已经交给一家出版社,另一本是《感觉秩序》,正准备商谈出版事宜。他曾希望波普对《感觉秩序》一书产生兴趣。然而,尽管波普对哈耶克讨论涉及该书及其思路的来信写过几封回信,但哈耶克却没能激起波普对他的心理学思想的兴趣。哈耶克曾经希望波普能跟他一起进入芝加哥大学,他后来又曾期望波普跟他一道重建维也纳大学的思想传统,然后等他到萨尔茨堡后,他又觉得波普可以跟他一起来萨尔茨堡大学。

从编辑《集体主义经济计划》开始,哈耶克的思想走上了一个新方向。这之前,他是个一般的专业经济学家,现在,他则成了社会理论家和社会哲学家。在写这些论文的时候,他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价格和利润对于指导生产活动的作用。价格和利润是生产的信号。

在《经济学与知识》一文中,哈耶克对价格和利润指导生产活动的观点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他提出,社会秩序的根本问题在于,是否存在指挥生产活动的价格和利润,这里的生产所涉及的不仅仅是物质活动。他指出,社会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地利用分立的、零散的知识。他进一步论证说,自由主义秩序——私有财产、劳动和交换自由,一句话,法治——所衍生的制度,是物质丰富、思想自由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哈耶克关于宪政秩序的思想发源于他在经济学、方法论和心理学等方面的研究。在最近完成的心理学著作中,他更深刻地意识到了人的无知,尤其是单个人,对于真实的科学世界的了解是多么地微不足道。在知识如此零散的世界上,人为设计的制度又怎么可能维持下去?除此之外,哈耶克的心理学研究也让他注意到了演进的重要意义。

哈耶克的经济学研究则使他相信,商业波动是由生产结构中资本与其他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的变动造成的。他对经济活动的这种认识,至少就这一看法而言,是不正确的。然而,哈耶克如果不将这一点放进奥地利学派商业周期理论中,而是由此而认识到价格的指导功能,却对他的理论具有重大价值。

1950年哈耶克进芝加哥大学时,哈耶克的研究计划有过好几次变化。他曾花好几年研究写作《理性的滥用与衰落》中的论文,其中有些成果已经体现在收进《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1948)一书的几篇论文中,另一些则收入《科学的反革命》(1952)。《通往奴役之路》出版于1944年。他曾对社会变迁与科学研究的表现形式间的关系产生过兴趣。他的兴趣不以学科为界的。对他来说,进入芝加哥大学社会思想委员会,要比进该校经济系更有利。

哈耶克希望深入探讨如何利用分立的、零散的、不完整的、不精确的知识的问题。他试图进一步阐明,即使没有人指挥,也能形成社会秩序。他也试图揭示,一群人如何利用那些单个个体无法作为一个整体掌握的知识的问题。他在传播(文化)的制度和惯例中发现了至关重要的智慧和知识。他觉得,这些智慧和知识随着时间而演进,并引导社会实现其最高的物质生产效率。

1954年3月7日,他致信古根海姆基金会希望资助他到意大利和希腊旅行,除了为他计划进行的关于密尔的研究收集资料之外,他也觉得,到这些没有实现工业化的地区进行实地考察,有助于他更准确地理解农业社会中传统和文化的发展过程。他希望弄清,无法用语言清楚表述的规则和习俗——它们不是非理性的(irrational),而是理性不及的(nonrational)——是如何发展变化的。他根据这一思路计划撰写一本书,他说,他对此已经研究了若干年了,其书名接近于他后来发表的《自由宪章》的第二章的标题《自由文明的创造性力量》。[2]

不过最终,哈耶克从来没有写出这本书。他的《研究》(1967)和《新论》(1978)中的“哲学”文章最为集中地体现了他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成果。最初写作《自由文明的创造性力量》,是想写一本融会他的心理学的著作,而不是一本经济学著作。哈耶克认为,自己的社会秩序思想背后的哲学突出强调了个人的无知、演进、群体的智慧、交流和独具一格的自由主义。他感兴趣的是道德、无知与社会秩序间的关系。

他逐渐认识到,在社会科学中企图做到物理科学中的那种预测和控制,根本就是妄想。因而,社会就不应当追求物理科学中可能出现的那种事先可以确定的结果。知识的界限规定着政府的界限。个人的无知是无法克服的。他致力于探讨在无人可以完整把握的情况下知识的利用问题。

他在开罗进行的研究、他对“密尔思想的持续关注”,终于结出了正果:在哈耶克琢磨着返回美国的时候,《自由宪章》的计划突然“清晰地呈现”在他脑海中[3]。回到美国后,哈耶克最初计划就自由主义秩序问题写两本书,第一本就是《自由宪章》,第二本则是《自由文明的创造性力量》。随后四年,他致力于《自由宪章》的写作。1959年,在《科学的反革命》(这本来是《理性的滥用与衰落》的第一部分)的德文本前言的结尾,他写道,“这本书只是计划的一部分,但其余部分不会打算写下去了,现在我希望在另一本书中展示那些思想,这本书不会有太浓的历史味,而会更系统一些”[4]——这本书就是《自由宪章》。1959年5月8日,在60岁生日当天,他写完《自由宪章》的前言,全书也大功告成。

在这本书的第一章中,哈耶克阐述了自己对自由的理解,他说,自由就是“这样一种状态,即个人不受他人之专断意志的强制。”[5]他的意思并不是说,完全不存在强制是有可能的,或是自由的基本特征。他的意思是说,法律可以通过确立允许个人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的社会框架而创造出自由。他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强制不能是专断的,个人应当事先知道在社会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

哈耶克写作本书的大时代对这本书也产生了影响。50年代后期是美苏关系极为紧张的时期。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政治和哲学斗争——到底哪种社会制度将获胜?是苏联的制度还是美国的制度?很人觉得前者将获胜。正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可以认为,《自由宪章》是重申自由资本主义,并对其正当性给予论证。

哈耶克对《自由宪章》的期望高于他的其他作品。他打算将这本书写成自己的一部巨著。在收入本书之前,不少章节都以曾以其他形式发表过,并曾分发给朋友、同事、学生,请他们予以批评指正。在《致谢》和注释中,他列出了26个人的名字,他们曾经在本书正式出版前对有关章节提出过批评建议。提到这么多的人,是他的其他著作所没有的(在《致谢》中他也提到,“我从来没有想过请研究助手来帮忙”)[6]。他希望《自由宪章》将成为20世纪的《国富论》。

《自由宪章》中有5章是他以前在开罗发表的讨论法治的演讲稿。他强调了法律对于自由的重要性。没有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他将洛克的下面一段话作为《法治的起源》一章的题记:“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因为人类所创造的所有国家,都须靠法律才能维持;如果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自由就是免于他人之强制和暴力;如果不存在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自由并不等于……每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如果每个人的意志都可以支配某个他人,则该人又何来自由呢?)自由就是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处置自己的人身、行为、财物及其全部财产的自由,在这种法律之下,他并未、也不会处于任何他人的专断意志支配之下,而是在自由地按自己的意愿行事。”[7]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也赞许地引用过“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8]这句话。

对于那些认为社会中的自由乃是某种物质生活标准或参与政治治理之能力的人士来说,正当的法律创造出自由的想法,可能有点奇怪。哈耶克认为,物质生活水准和参与能力确实是美好的东西,但他也争辩说,这些跟自由的准确含义不是一回事。真正的自由只能是指,通过可以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适的法律将个人强制他人的活动减少至最小程度。

在《自由宪章》的第一部分《自由的价值》中,哈耶克致力于描述这样一副图景:以法治为本的政治秩序,具有最高生产效率。这是他学术生涯的早期从经济学角度提出的反对传统社会主义的论点的延续,不过是从积极的一面提出的。在这里他强调的并不是传统社会主义的不可行性,而是具有法治、私人产权、契约、交换自由的政治-经济秩序,具有较高的物质生产率,因而能让人们享受最高的生活水平。

法治之所以对生产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乃是由于个人从心理上需要某种理性的背景,以实现其效率最大化。哈耶克说,“法律的确定性对于自由社会的平稳而高效运转所具有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使西方实现经济繁荣的最重要的单一因素,可能莫过于在这里,法治相对而言居于主导地位。”[9]在哈耶克看来,法律所创造的社会是否合乎理性,只能由其法律是否正当来证明。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有关人们应该做什么、一个人的财产是什么的规则不怎么确定,则生活在这个社会的个人,就比这类规则比较确定的社会中的个人的效率更低下。如果没有法律和社会规范,个人就不可能知道他们行为的后果。

法律和规则是某种超自然的(metaphysical)或抽象的秩序。它们的效力在很大程序取决于他人同样遵守这些法律和规则。它们造就了社会的秩序,因而也使生产活动有可能进行。

法律的存在及其内容当然也是至关重要的。跟洛克和密尔一样,哈耶克认为,法律的恰当目标是为生活于其中的个人创造一个私域,使他们能按自己的意愿活动。哈耶克在《自由的价值》中提出,自由“的前提条件在于,个人拥有某些确定的私域,在他的生活环境中,有一些情势是他人不能干涉的。”[10]更重要的是,由于物质性目标在个人的生活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如果个人不能自由地按自己的意愿处置某些最起码的物质资料,该个人就不能被认为是自由的。因此,私有财产及自由地选择这些财产的用途,对于自由是至关重要的。

哈耶克突出强调物质进步的重要性,他说,“今天,只有通过快速的物质进步,才能满足世界上广大民众的种种愿望。只有在这个时代,人类的大多数才刚刚意识到,我们有可能消灭饥荒、脏乱和疾病;在经历了几个世纪甚至上千年的停滞后,人类才开始谈到扩展技术进步的潮流;哪怕我们的进步速度有所降低,对我们也是致命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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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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