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致命的自负》(上)

第39章 《致命的自负》(上)

哈耶克学术生涯最后几年进行的一项主要工作就是撰写《致命的自负》,副题为《社会主义的谬误》。我们不应该认为,哈耶克晚年把时间都花在旅行或参加各种不重要的活动上,相反,从1978年到1985年,他积极地为写作《致命的自负》作准备,他在写作期间写给别人的一封信中曾说,他觉得,这本书可能是他最重要的著作。[1]

哈耶克最初设想,《致命的自负》将是他毕生研究社会哲学的一个总结。年轻的时候他就注意到了价格的信号传递功能对于指导生产活动的致命重要性。在《经济学与知识》中,他发挥了这一概念,解释了价格是如何帮助人们克服知识的分工问题的。在《理性的滥用与衰落》中,他本来想疏理社会主义观念的历史发展过程,但由于它耗时过长,他就决定写一本比较通俗的书——《通往奴役之路》,揭示了社会主义观念的后果。而这本书又使他认识到,古典自由主义并没有得到人们正确的理解,于是,他就撰写了《自由宪章》以补救这些时弊。然后是《法、立法与自由》,他试图超越传统的古典自由主义,阐明他自己的某些观点。最后,在《致命的自负》中,他将阐述他自己的整个研究工作的要旨——从演进的角度来解释人类文明的成长。

哈耶克高度推崇西方文明。他认为,人类透过西方传统的观念实现和平与繁荣的希望,要比透过其他的传统大得多。他认为,几个世纪以来,西方文明也是在未知的、不可预见的方向上演进着,这样的事并不是独此一家。在他看来,至关重要的问题是,为社会创造出能使物质进步持续下去的规则。

尽管如此,哈耶克最看重的还是精神因素。尽管他用物质水平作为衡量社会成功的标准,实际上他认为,男男女女们所奉行的规则,总的来说是内生的。社会的秩序乃是一种抽象的秩序。它是社会成员们对于社会应当是什么样的、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应当是什么样的、这些人际关系模式导致的物质结果将会什么样等等所有这些问题所持的愿景。哈耶克认为,资本主义其实就是西方历史上的道德规范的一种外在表现。

而且,人们根据经验而相信的东西,与他们的规范性的、伦理性的行为,是密切相关的。相信中央政府可以有效地控制经济活动方方面面的个人,与相信这种控制不可能有效率的个人,所偏爱的规则和法律肯定是不一样的。人们根据经验而形成的信念,会影响他们的行为。因而,哈耶克的哲学致力于追求真理。人类只有从真理中——即尽可能准确地评估事物是什么样的、能够是什么样的——得到好运道。

《致命的自负》的立意源于《法、立法与自由》跋文《人类价值的三大源泉》,这是他于1978年5月7日在伦敦经济学院的霍布豪斯讲座上发表的演讲,当初有些思虑不周。哈耶克经过几年沉寂之后,终于出齐了《法、立法与自由》,这之后,他又回头研究社会主义的思想根源问题——即探讨社会主义的规范性陈述背后的经验性命题。他认为,这些经验性命题在他所生活的时代甚嚣尘上,他要竭尽全力透过他的著述挫败这些论断。

哈耶克坦率地承认,在这个时代,由法律、产权、交换、契约和传统的家庭、性伦理构成的西方自由传统所受到的最大挑战,来自左翼。他毫不掩饰自己对那些贩卖不合乎西方传统价值之观念的人士的厌恶,因为这些传统价值是历史地演进形成的,而这些家伙却想用建立在下列经验命题之上的最优社会取而代之:他们声称,由政府随心所欲进行控制而形成的社会,要比透过适用于所有人的、公知的法律所形成的社会,更为可取。他追求的是透过法律而形成的秩序。

反过来,只有形成秩序,才有可能实现物质的最大进步。只有当人们能够基本上确信他们的行为将导致什么样的结果,他们才能有效地与他人发生交往——从而也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物质进步。规则是每个社会都不可或缺的。社会是否繁荣兴旺,关键在于规则是什么样的。

哈耶克70年代后期写完《法、立法与自由》的时候,他以为,这将他的收山之作,他不愿意让这本书在没有指出——“最起码是暗示”——他的思想发展的“方向”的情况下就仓促出版。所以,他为这本书加了一个跋,也就是说这篇霍布豪斯演讲,它“较为直截了当地表达了指导我整个研究工作的一般的道德和政治演进观”[2]。哈耶克最初认为,《法、立法与自由》将是他最后一本著作,因此他在这本书上投入的时间,比以前所有著作都长。

哈耶克从1962年起进行《法、立法与自由》的研究,到1978年全部写完,前后共花了16年时间。在《法、立法与自由》的最后一章,他的自由至上主义色彩更浓了。在最后一节《把制订对内政策的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的第三段,他赞成将“中央政府提供的大部分服务性功能下放给区域性或地方性当局”。他认为,“这样一来,地方性政府、甚至区域性政府将转型为准商业性公司(quasi-commercialcorporation),为争取公民而展开竞争”。[3]

哈耶克预言说,如果切实贯彻自由至上主义的原则,就将形成一种社群主义的前景。目前流行的“社群主义”理论强调地方价值和地方制度的优先性,强调各社群之间的多样性。社群主义不强调在一定地理范围内奉行统一的价值、实行统一的制度。社群主义强调不同社群间的多样性,而未必肯定社群内部的多样性。社群主义的多样性是诸社群的多样性。多样性就是差异。而社群自身的特征则是统一的,而不能是多样的。

相反,真正的社群主义并不会仅仅因为过去的社会规范和组织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就一味地维护它们。哈耶克曾雄辩地说,允许过去的、前现代的生活方式消逝,不管是对个人还是社会整体而言,都是可取的,他说,“如果我们允许某种生活方式完全消逝,而不是将其作为某种历史标本而保护下来,则应当是我们对人的人的尊严的更为尊重的体现。”[4]在自由至上主义的秩序中形成的社群,应该是其成年成员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下选择的社群。

在《法、立法与自由》倒数第二节《取消政府对服务的垄断权》中,哈耶克表现了他一生中最强烈的自由至上主义色彩。他说,“当然不需要中央政府来决定谁有资格提供各种服务,政府如果拥有这种强制权力,则是极不可取的。这就是说,如果某些人愿意以其他方式获得某种服务,则曾获准使用其征税权维持这些服务的政府部门,应当退还他们为此服务而交纳的税款”[5]。由于他将这一原则运用到下面广泛的政府服务领域,因此这一原则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一原则“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政府具有法律赋予的垄断权的所有服务领域,从教育到交通再到通信等所有领域,包括邮政、电报、电话、广播服务,所有的所谓‘公共品’,形形色色的‘社会’保障,还最重要的的货币发行,唯一的例外是维护和执行法律及为此目的而维持一支武装力量。”到1979年出版的《法、立法与自由》的最后几页,古典自由主义者哈耶克,变成了自由至上主义者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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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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