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挥鞭抽打学生?维护清白我怒上法庭(7)

女教师挥鞭抽打学生?维护清白我怒上法庭(7)

原告代理人:石野、邓世祥是我集团下属《南方都市报》的工作人员,所以,本案采访、写作并发表关于金雁学校学生蔡朝林被体罚事件及文章,是石野、邓世祥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以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的若干问题意见当中的有关规定,那么在原告,被告的资格问题上,反诉人只应将《南方日报》报业集团,也就是我的委托人列为被告,而不应当将石野、邓世祥列为本案的被告,因此,我们请求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告的主体资格作出正确的审定。旁述:金雁学校状告《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究竟是为了什么,你们的诉讼有什么请求?反诉人邵海强:我们的诉讼请求主要有几项,第一项是要求他必须马上停止对我们名誉的伤害,同时要求在《南方都市报》头版以不少于三千字的文字澄清事实,这是最主要的。第二个请求是请求他对我们学校和我们人格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进行名誉损失、精神损失的赔偿。主持:你的诉讼请求赔偿有没有什么依据。反诉人:因为《南方都市报》连续五、六篇文章对我们名誉造成损害,还是很少见的,因为他损害的程度比较深,第二是影响的面比较广,因为《南方都市报》是全国发行的,不但在国内,而且影响澳门,影响范围之广,所以构成对我们损害程度相当深。旁述:而《南方都市报》记者石野起诉金雁学校,也提出了几点诉讼请求,其中有名誉损失

费等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告石野:我们索赔的一定数额,不是我们的初衷,更不是我本人的目的,纯属正常程序。如果法院依法判决我赢了,领到一定数额钱的话,我首先会把其中一部分给小朝林,资助他重返校园;所有剩下的钱我会无偿捐给希望工程,以帮助更多的失学儿童得到上学的权利。旁述:新闻媒体对社会上的不良现像,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是人民赋予的权利,但各大媒体搞批评报道麻烦也就随随而来,媒体的批评报道难搞。主编:对,现在不但是难的问题,一搞就告,这个情况是比较普遍的,很多时是纠缠,具体的事情性质他也没有办法否认,他就会抓住一点很小的,甚至是无理取闹也好,我们也曾经碰过这样的情况,对方放出这样的风声,反正我不想赢这场官司,我就是花多少钱赔进去玩一把,跟你制造一个工作上的不顺利,因为打官司要花时间,花精力。甲:记者采访批评报道,并不是为了迎合某路人,也不是恶意的将批评对像整死。乙:而是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被批评对像改正错误,这就是记者采访批评报道对像的基本出发点。甲:像这宗由批评报道引发的连环官司,也引发了我们做更深层次的思考。乙:如果《新闻法》早日颁布,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也许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民事纠纷。甲:因为社会在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步加强,依法办事将成为时尚。乙:从法律程度看,这名誉侵权官司还有待时日才能做出判决。甲:法院的判决结果怎样,我们珠江档案会及时告诉朋友。因为害怕老师再次打他而失学在家的小朝林,终于有学校愿意无条件接收他。7月19日上午,广州芳村区桃李小学关校长几次致电我,称可以为小朝林提供免费上学的机会。关校长称,他和学校其他负责人看了本报有关小朝林的报道后,深表同情,学校决定,如果小朝林愿意到桃李小学上学,会给他减免学费(每学期500元),如果需要住宿的话,则给他减免住宿费,至于这种优惠能够维持多久,则要视蔡父的经济情况而定,如果一直很困难,就会一直减免。桃李小学是芳村区惟一一间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带有公益性质,主要是响应教育局的要求,对广州流动人口的子女实行教育。教好学生和低收费是该校办学的基本宗旨。此时已是新世纪的第三年,小朝林的情况如今到底怎样了?他下半年的新学年开始后,失学在家的小朝林终于又重新上学了。他的近况如何?现在是否还在学校,是否还像其他学龄小朋友们一样快乐而刻苦地学习呢?由于我后来离开了广州,有关他的情况就不得而知了,但是,我常想起这位曾经遭受过不幸的小家伙,想起他那长期打工在外的父母因生活的窘困时时长吁短叹的样子,如果他学业一帆风顺的话,我想,这个时候的小朝林应该上初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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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公安局局长被杀案:卧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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