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火车站午夜惊魂 强奸卖花女案扑朔迷离…
在参与采访韶关"强奸卖花女"案的近十个日夜中,虽然没有诸如我暗访广州王圣堂特大黑社会团伙、芳村地下大赌场以及客村立交桥野鸡群落等事件那样险象环生,命悬一线,但那种身陷数十家新闻同行的撕杀和争夺中孤军奋战、甚至是背水一战的感受,至今令我感慨不已。
在这宗被众多新闻媒体密切关注,被社会各界传得沸沸扬扬的强奸案中,留给人们的思考太多了。
首先,此案的最主要涉案人员蔡尚斌固然可恶,那些庭长、局长固然也很可恨,但如果受害人小荣当时要是不进入酒店的歌厅里卖花,还会发生后面的恶性事件吗?
我国有关法律早就明文规定,未成年人严禁进入各娱乐场所,为什么这位不满14岁的小姑娘能长时间出入这一附近的酒店歌厅卖花呢?
小荣虽然没有14岁,作为她的监护人,她的父母亲和那些带她来韶关的老乡亲戚难道能逃脱有关责任么?
还有更为重要的一点就是,那位在幕后操纵小荣等一些未成年人卖花的老板,更是严重地触犯了有关法律,单凭非法使用童工这一条,就足以令其受到重罚。
如果这些老板能及时被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法办,还会出现小荣这样的悲剧吗?
可喜的是,从2002年12月1日开始,招收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国务院第364号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比1991年施行的旧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最高额度可达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款一万元。
这则刚出台的新法规中明文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而旧的的标准是3000元。
新旧规定的最大不同是,新规定指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操作性强。比如,新规定指出,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罚款5000元。
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愿小荣的悲剧永远不要在我们的生活中重演!1998年11月上旬,蔡尚斌以涉嫌强奸(未遂)罪,被韶关市北江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孔均林也被涉嫌窝藏罪同时被提起公诉。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尚斌采取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遂,已构成强奸(未遂)罪。
蔡在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1999年2月26日上午9时25分,负责"9·20强奸卖花女案"一案审理的审判长韶关市北江区法院院长张海力庄严宣布:被告人蔡尚斌在公共娱乐场所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该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尚斌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7年。
因涉嫌窝藏罪被韶关市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韶关市郊区公路局局长孔均林,当天上午被宣布无罪。
法院在判决书上说,被告人孔均林在本案中没有为被告人蔡尚斌提供隐蔽住处、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主观上没有窝藏被告人蔡尚斌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均林犯窝藏罪证据不足,故判决被告人无罪。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暂时没有决定是否进行上诉。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卖花女廖×荣的家人表示,赔款的数目太小了。
在起诉时他们提出要被告蔡尚斌赔偿物质损失、名誉损失、精神损害共645015元。
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定被告蔡尚斌赔偿的数目为3059元。据了解,"9·20"案件发生后,韶关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小荣伸出了援助之手,小荣的亲属亦在湖南老家聘请了律师。
11月24日,小荣的委托代理人向北江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诉状中称,1998年9月20日晚9时许,小荣在韶关市金都酒店11楼"潮都"包房卖花,被在该包房内唱卡拉OK的蔡尚斌强行奸污,后被该酒店何经理破门救出并报警。
蔡尚斌的行为给小荣造成了无法估量的名誉和精神损失。为此,特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小荣请求法院在追究蔡尚斌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刑事被告人赔偿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费等;判令被告人赔偿名誉权损失、精神损失6万元。
但他们都没有料到法院只支持他们3059元。至此,轰动海内外、人神共愤的"98韶关歌厅强奸卖花女案"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