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媒介即认识论(3)
在我要说的这个例子中,到底什么样的方式才算是讲述事实的合法方式,被提上了一个很难实现的高度。一个考生在他的论文中写了一个脚注,想用来证明援引的出处,他写道:“此系1981年1月18日在卢斯威尔特宾馆本调查者亲耳听见,当时有阿瑟·林杰曼和杰罗德·格诺斯在场。”这个援引引起了五个口试老师中四个老师的注意,他们一致认为,这样的证明方式不妥,应该用著作或文章中的引文来代替。“你不是记者,”有一个教授说,“你要成为学者。”也许是因为该考生不知道有什么出版物可以证明他在卢斯威尔特宾馆中得到的信息,所以他极力为自己辩护,说当时有人在场,他们可以证明他引用部分的准确性;并且他还辩解道,表达思想的方式同思想的真实性无关。滔滔不绝之中,这个考生有些忘乎所以,他说他的论文中至少有300处从出版物中摘录的引文,考官们不可能一一对它们进行考证。他这样说,是想提出一个问题:你们为什么可以相信印刷文字的引用,却不能相信口头引用的内容呢?
他得到的回答是:你认为表达思想的方式同思想的真实性无关,这是错误的。在学术界里,出版的文字被赋予的权威性和真实性远远超过口头语言。人们说的话比他们写下来的话要随意。书面文字是作者深思熟虑、反复修改的结果,甚至还经过了专家和编辑的检查。这样的文字更加便于核对或辩驳,并且具有客观的特征,这就是为什么你在论文中称自己为“本调查者”而不是自己的名字。书面文字的对象从本质上来说是客观世界,而不是某个个体。书面文字可以长久存在,而口头语言却即刻消失,这就是为什么书面文字比口头语言更接近真理。而且,我们相信你一定更希望考试委员会提供一份书面说明证明你通过了考试(如果你通过的话),而不是仅仅告诉你你通过了。我们的书面说明代表的是“事实”,而我们的口头通知却只是一个传言。
除了表明将按照委员会的意见做出修改之外,该考生很明智地没有再说什么。他真诚地希望如果自己能通过“口试”,委员会将提供一份书面文件予以证明。他确实通过了,并且适时地写上了合适的文字。
第三个关于媒介对于认识论影响的例子来自对伟大的苏格拉底的审判。在他开始为自己辩护之前,苏格拉底向500人的陪审团道歉,说自己没有很好地准备发言。他告诉他的雅典兄弟他可能会结巴,希望他们不要因此打断他,他请求他们把他当作一个陌生的外乡人,并且承诺一定会不加任何修饰和技巧地告诉他们事实。这样的开场白当然是苏格拉底的特点,但这不是他所生活的那个时代的特点。苏格拉底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他的雅典兄弟从来不认为修辞原则同表达事实的方式是互不相干的。像我们这样的人在苏格拉底的请求中可以找到很多意趣,因为我们习惯于把修辞当作语言的一种装饰品——往往表现得矫饰、肤浅和多余。但对于发明修辞的人,对于那些公元前五世纪希腊的诡辩家及他们的后裔,修辞不仅仅是戏剧表现的一个机会,而且是组织证据的不可或缺的方式,因而也是交流事实的方式。1
修辞不仅仅是雅典教育中的关键部分(远比哲学重要),而且是一种重要的艺术方式。对于希腊人来说,修辞是口头写作的一种形式,虽然它往往有口头表演的性质,它揭示真理的力量最终存在于书面文字有序展开论点的力量之中。尽管苏格拉底本人驳斥这种观点(我们可以从他的请求中猜测出来),但他的同时代人相信,修辞是“正确的观点”得以被发现和阐明的正确途径。忽视修辞原则,杂乱无章地表达自己的思想,缺乏正确的重点或得体的激情,都会被认为是有辱听众智力或者暗示说话人自己的错误。所以,我们可以假定,280个陪审员之所以投票宣判苏格拉底有罪,是因为他的态度同所陈述的事实不相吻合,而他们认为这两者是紧密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