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节(1)
苏如是这样在法庭上陈述那天上午去找陈浩的事实经过的--她说,当时小燕到基地去处理排水问题,她大约九点钟从家里出来,就到了陈浩的东方广告公司办公室。当时只有陈浩一个人,她就把闻小勇把她绑架到新世界勒索三百五十万人民币的情况跟陈浩说了。法庭审判长制止了她关于绑架内容的具体叙说,认为那是否属于绑架或者是经济纠纷引发的争议需要另案认定。但苏如在跟陈浩叙述时,还是详细地叙述了她被关在楼上蓝堡厅里被两个年轻人看守时的情景。闻小勇说,你把支票开给我以后才能走。并对那两个年轻人说,她是我用过的东西,怎么对待她你们知道。两个年轻人在闻小勇走后,就用漆包线隔着衣服抽她。从上到下全身抽,说到这儿,苏如就撩开罩在身上的睡袍让他看像网一样罩住全身的血痕。法官说:"你为什么要给他看,你是否在激起陈浩对闻小勇的仇恨并暗示他去谋杀闻小勇?"苏如说:"不是。我只是要求他把我的身体拍下来,为以后我控告闻小勇作为定罪证据。""你为什么只去找他拍,你还有其他电视台的朋友。"法官下面的问话提到了我,认为从身体的亲密程度来看,她更有理由找我去拍下她身上的伤情。"我为什么不能找他。"苏如说,"几年前他就给我拍过一个写真集,我非常喜欢。我可以说,他的水平在全国也是数得上的,所以我找他拍下来。"这时候,检察官要求苏如把她在这一过程中有关陈浩的内容复述一遍。苏如拒绝了。她说:"那是我情感上的一些个人**,我没有必要在这里回答。而且你们在审讯我的时候不止一次地问过我,你们应该有笔录的。"法官说:"涉及到个人**的问题你可以不回答。但你必须回答由公诉人提出的有关本案的具体问题,--公诉人,你可以提出更具体的直接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公诉人接着说:"陈浩是在深夜十一点五十五分撞死闻小勇的,我们在电信部门查到了十二点三十分的时候他给你打电话的记录,整个通话过程为二分二十八秒,这两分钟时间是陈浩告诉你,他已经把闻小勇撞死,对吗?"苏如说:"他是给我打了电话,我只感到他身上有什么要发生,但没想到他已经把闻小勇撞死了。""请你向法庭陈述二分钟的电话内容。""我接通电话时,他第一句话就说:'我不会让任何人伤害你的。你记住,这个世界只有我一个人真正爱你。我愿意为你去做一切。'我感到要发生什么事了,依他的性格,所以我就对他说:'你千万不要胡来,我知道你为我好!但是我的事我自己会有能力解决的。你千万别犯傻,你在哪里,告诉我,我来接你。'他说,没事,你不用过来,你记住,只有我一个人真心爱你,他又重复了一句。当时我以为他喝醉了酒。就这些。"公诉人问:"你说的这些有证据吗?"苏如犹豫了一下,迟疑地说:"没有!""你说的不是事实。"公诉人说,"你可能是在陈浩告诉你他已经把闻小勇撞死之后,安慰他,叫他不要害怕,或者商量着如何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查,或者你在向他证实是否确已把闻小勇撞死!""不!我没有。我当时根本就不知道他开车去撞死闻小勇,你们凭什么认定我就非要找陈浩去谋杀闻小勇。"苏如在法庭上泪流满面地说着,但公诉人和法庭对此视若无睹,不为所动。不过,在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判决前,法官对苏如说,如果你能找到谋杀案发当晚陈浩打电话给你时,你所说的那些内容的证据,将会对你的判决有利。二审判决前,苏如并没有提供那晚陈浩给她打电话时电话内容的旁证。但是法庭依然作了维持原判,判苏如无罪释放的终审判决。作为苏如的辩护律师,公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况远在谈到这起案子的判决时,他认为这起案子的判决说明我们的法制真正开始走向重证据,不以人为的意志为出发点的法制轨道上来,这也是我们社会的一大进步。况律师作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令人称道,特别是法庭调查结束后被告人和代理律师作最后陈述时,他的最后陈述颇为精彩。他在陈述本案的基本事实过程之后,说:"审判长、审判员,一桩谋杀案发生了,谋杀嫌疑犯在他自杀前留下的遗书中已经非常明确地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公诉机关却一定要指证我的委托人是这一谋杀事件的同案犯,甚至是主犯,在所有指控我的委托人的犯罪证据里,我们没有看到任何一条是直接的证据,或者说,没有一条事实的证据,所有的证据就是因为我的当事人有谋杀闻小勇的理由,即闻小勇讹诈她,绑架她,并对她的身体进行过伤害。如果仅仅是因为我的当事人有谋杀闻小勇的理由就认定她有谋杀闻小勇的动机和行为,那么,闻小勇曾经把上百人送进了监狱,他应该被谋杀过上百次了。我们的社会人与人之间总会存在着纠缠不清的恩恩怨怨,如果有了恩怨就一定要以谋杀的方式来解决,那么我们的法院也不用设民庭,法律也不要民法,只要一部刑法就够了。纵观闻小勇与苏如之间的所谓恩怨,我们认为,这只不过是一种债权纠纷,是一起没有认定事实的经济纠纷而已,所引出的绑架与讹诈,都是这一纠纷引出的后果。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就此认定这一纠纷必然导致苏如要去谋杀闻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