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在历史上的例证(3)

一国两制在历史上的例证(3)

除了以上两项之外,宪法亦规定由海外输入奴隶应自1808年终结。

宪法虽未言明,各条款实已承认各州有权决定境内有关奴隶之各种法则。

此一国两制不出自有心的企划。

历史学家曾臆度修宪人士已考虑对付奴隶问题,原望彻底解决,只因此问题过于棘手而罢。

在13州尚未组成之前,美洲大陆一部分为西班牙及法国属地,黑人奴隶早已输入,在种植稻米及棉花之地区,奴工使用少则数十年,多则逾百年。

一般人以为奴工与棉花关系密切,其实此尚为以后事。

北部奴隶与农作物生产之关系不深,经济价值低,所以废奴较易。

马萨诸塞州于1780年禁奴,新罕布什尔于1784年禁奴。

宾夕法尼亚、康涅狄格、罗德岛、纽约及新泽西采取逐渐废奴办法,亦于1804年完成。

所以修宪人士如果认为奴隶问题不必操切,假以时日,不禁自废,不能算是全无理由。

不意棉花退籽之技术于1793年发明,去修宪只6年。

以前此物无法应世,至此成为奇货。

南方酷热宜于耕种,黑人体格也足胜任,至此使用奴工只有方兴未艾。

新世纪的来临,展开了立即全面废奴运动。

原来在遥远的过去基督徒彼此有约,不迫致同教人士为奴,对于异教徒则另当别论。

有人更以为即使令未受福音之野蛮人在劳动服役之余受教获救,未尝不是对他们有益。

有了各种自圆其说的办法,则轻纵了奴主之良心,即使大哲学家如洛克亦主张有限制的奴隶制度。

19世纪一片人道主义的**传遍美洲大陆,至此很多人直接地认为畜奴非道德,与自然法规背离,虽有成文法维护无效。

北方之废奴运动如火如荼,带着宗教性的虔诚,不可阻遏。

当然也遇到强烈的反抗,又不能避免地与南方经济利益不可划分。

1820年北方之自由州有人口500万强,相对南方450万弱。

北方出席众议院议员105人,南方81人,算是维持着难于继续的平衡。

这时提出的法案组织新地域密苏里为畜奴之州,北方人士立即认为他们的利益被威胁。

以后产生妥协办法,密苏里虽为畜奴之州,但是今后凡从路易斯安那购地之区(1803年美国向拿破仑购得北美领土)北纬36度30分以北永不畜奴。

这妥协一时平静了两方之争执。

及至19世纪中期,兴建横跨大陆之铁道引起各方对西部之注目。

此时提出之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常被称为南北战争之"

真原因。

这1854年的法案称:内布拉斯加可以组织为数个不同之州,以后"

加入联邦时畜奴与否,由其(州)宪法决定。

这无异于废除密苏里法案,因为所述地区均在36度30分之北。

更有进者,提倡此法案人士尚在高举"

全民最高主权"

的旗帜。

他们论说,畜奴与否,属于各州全民最高主权。

联邦政府无非多数(即多数之州)最高主权所授命之经理人,本身无权对此重大之事自作主张,则密苏里法案不仅被废,而且本身尚是违法。

于是最高主权在州或在联邦展开激烈的争执,也成为党派间的纠葛。

共和党在此际诞生。

党的政纲提及:"

议会之权利与义务都在要求它在全国领域内廓清野蛮习惯的两大遗毒,即重婚与畜奴"

有了这样的宣言,立即废奴成为道德事件,再无妥协之可能。

可是南北战争在1861年开火时,其复杂远超过废奴人士与奴主的决斗。

很多家庭分裂为二,父子兄弟成为对头。

有良心之人士很难置身事外,不在此即在彼。

罗伯特?李曾为西点军校校长,生平未曾赞成奴隶制度,至此成为南军总司令。

杰克逊将军号为"

石城"

,在内战为南方捐躯,在战事爆发之前夕,犹在公众谈话时希望军事冲突可以避免。

斯蒂芬斯日后为南方邦联之副总统,当初在提出退出联邦时投反对票。

至今南北战争犹为美国读者手不释卷之题材,因为固然有各人自私自利之阴暗一面,却始终不缺乏为国或"

州"

牺牲浪漫主义及理想主义之**。

今日将一个半世纪,我们在局外检讨美国的一国两制时,当然对奴隶问题之本身已无考虑之必要。

当中值得注意的是,基本法律之中含糊之处可能引起日后无限纠纷,不仅所谓"

全民最高主权"

及"

多数最高主权"

之名目,值得历史学家仔细窥探,并且因一国两制产生之宪法问题,现有历史记载仍有参考价值。

内战之前数十年内,有南方奴主之所雇侦探,在北方缉捕亡奴,表面看来符合宪法之含义,而北方人士则指其违反北方州法,可判之以绑票罪。

又有黑人之海员,在北方为各州公民,随船往南方港口时竟为当地警察拘捕,因当地习惯自由行动之黑人均可视作亡奴也。

如许之争执重见叠出引起感情激昂,显然地与1861年内战爆发攸关,终至一国两制全面破裂。

下面我要提及荷兰,在历史时代里且要倒退一步。

16世纪及17世纪荷兰民国崛起与欧洲旧体制抗衡的时候,它将联邦制的一个观念发挥得彻底,以后对内外之影响至为深巨。

它的作为也可以视作将一国两制之原则,伸展到极端的一种表现。

荷兰民国于1581年宣布独立,当时参与者7个省(其实荷兰为7个省中之1省,非正式国名,今则11省),这些省区曾未受统一而强有力之中枢统治。

15世纪至16世纪曾有两次由王室作主,希望将各省管制加紧。

第一次的企图半途而废,主持者勃艮第大公爵号称查理冒失者战死他乡。

第二次企图由西班牙国王菲力浦第二主持,因之而激成独立运动。

独立战争之前后经过,可见GeoffreyParker,TheDutchRevolt(Ithaca,,1977)。

我所著《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台北,1991)内有关荷兰之第三章亦有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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