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传统中国的财政与税收(6)

(一) 传统中国的财政与税收(6)

行盐的执照叫做"

引"

,这执照的印刷完全操在南京户部。

商人支盐并不是随到随领,而是要等候到一定的数目成批地领。

政府发引的时候又注明每引的行销地区。

所以不至于商人先来后到之间产生盐价高低,也不至于交通方便之处有盐其他地方缺盐。

整个的设计依照一个masterplan。

可是这样一来,食盐之行销受着中央管制的羁绊。

边防库、户部、管制盐场的行政官都各有固定的预算。

商人忙碌奔波在三者之间,至少也要两三年才完成一笔生意,有时到8年、9年、10年。

更因以后政府又在程序上加入细节,使有些商人候盐候至30年之久。

政府还不自责或赔偿损失,尚且发出通告,以后候盐只有原纳粮人之子孙才算合法,没有再嫁之寡妻也可以算数,至于妾或者叔伯侄子等近亲一律不许。

变更程序的办法首先就订出"

存积盐"

与"

常股盐"

的区别。

其逻辑则是国家有非常的景况不能预料,食盐的收入为国家的根本,"

让我们抽出一部分作为储备吧!

可是刚一立法,存积盐也拿出来卖,因为所谓存积无拖欠,所以受欢迎,一时畅销。

可是常股盐只有原额80%,以前纳粮候盐的盐商候得更久了。

1449年明军在土木堡和蒙古人作战失败,皇帝被俘虏,军队需要补给的情形愈严重,于是将存积与常股的比例从20%至80%,提升到60%至40%。

此亦即是政府赖债,违背合同,不付利息。

日子一久,存积盐的拖欠也和常股盐一般无二。

盐价高则私盐盛行。

原来的灶户要不是逃亡,就是少报人口,片面地制盐私贩。

总之就是政府失去控制,收入短缺,无储存之盐对付应支盐的商人。

补救的办法乃是所谓"

工本盐。

理论上各盐丁额外加工,在缴纳政府的数量外另外煎制之数,要商人除了缴纳边防军粮草之外,再多出工本向灶丁购买,其实各灶丁所缴已远低于初年3200斤之数。

这样的安排,无非是将他们所制私盐公卖,政府也仍从中取利。

到了这种程度,政府本来可以干脆地承认自己无力专利于制造,以后只在食盐上抽货物税(excis)。

可是这样违反了整个官僚机构的行政逻辑,同时食盐专卖既牵涉边防军与户部,也影响他们的账目与预算,所以宁可拖欠,没有人能负下改制的责任。

我们这里提到的商品只有一种,即是食盐。

可是因为经理管制的原因,起先分为三四种,后来分为8、9、10种。

再举一例,16世纪后期,有些地方得不到盐,于是要加速食盐的运销,以前食盐堆积于各产盐区的批验所,要成批放行的办法仍是不改。

可是另外抽出一批盐,只在船上抽验放行,称"

河盐"

,以与囤集在码头上的"

堆盐"

区别。

用不着说,河盐有利,给堆盐很大的竞争压力。

一种商品既为日需品,又分作两类以上,必有优劣之分。

其竞争的结果,并不是优势部分将价格降低,而是一齐将价格增高。

凡是运输粮草到边区的成本、候盐期间的利息、贿赂官僚的费用等等,都要加在零售的价格之上,即使私盐,它也不可能将官盐的价格降低,而是随着一齐上升。

到情况最不好的时候,食盐成为奢侈品,一般人民淡食。

本来食盐专利是工业革命之前的利薮,也为其他国家如法国采用。

只是因为明朝全部以官僚主义的精神把持,害多利少。

有时弄得产盐之处食盐堆积,原来已付费的商人筹不出额外需索的费用,各处待配盐的地方又缺货,资金冻结,食盐损耗,只有最少数的投机商人和不肖官僚发了一批横财,政府与正当商人一齐与老百姓受罪。

此种情形终明季未止。

还有一个例子,更表示明代政府其本身之目的在管教,而不在服务。

官僚管制大批民众的办法,乃是"

集体责任"

(groupresponsibilit)。

如果子弟犯法,找到家长负责;村民不受约束,由里长、甲长负责;纳税人欠税,由"

总催"

负责;好在大家都在农村里,一般情形之下无法远走高飞,即使商人也可以责成他们互相保证。

唯独对于开矿的矿工,缺乏适当的办法对付。

他们一般从各处招募而来,即无从打听个人底细。

当日开矿又是投机生意,本来矿主的资本就不够,一到开采不利,又无遣散员工各还本籍的办法。

矿工人数又多,失业之后缺乏救济,一般落草为匪。

他们开矿之后学得打铁,也有了制造简单兵器的本领。

16世纪有好几次的匪患,由开矿而发生。

1559年嘉靖帝需要修建宫殿,让全国人民开矿得银民六官四,可是引起浙江、江西间大规模的匪患。

1566年"

矿匪"

攻下了南直隶的婺源县。

事平之后,政府在1568年将三省交界处的矿区划为禁区。

所有矿洞一律封闭,重要的道路上勒石,不许闲人进入,原来在矿区的民间也一律强迫迁出,因此受损失的田赋,则由附近各县附加抵补。

官方尚印行一种书籍,称为《三省矿防图说》,里面讲到各条道路及应防备的地方。

一部地理上的书籍不提倡开矿而反对开矿,看来也算独树一帜,只代表中国官僚主义之特色。

这样看来,明朝政府的收入,得自工商业的方面极少,也不足为奇了。

我作《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时,估计土地税并附加约为银2500万两,盐税约为200万两,其实盐税里尚有一部得出"

荡价"

荡"

原来是水浸低湿之地,当中产芦草,可作煎盐的燃料,后来被有些灶户开垦为田。

政府也向他们征一部分的税,而不并在一般土地税内计算,而抵补食盐专卖的短缺。

这两项就已注入全国收入之绝大部分,近乎90%了。

其他所有的收入,共计30种项目,总共所入即从宽估计,也不可能超过400万两,只有378万左右。

而且当中最大的项目,尚是我们所谓行政收入。

例如捐官(即"

开纳事例"

),每年可到40万,而全国开矿的矿银,即在最丰裕的一年,也不过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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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仁宇作品:《大历史不会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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