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杨尚昆与“一串蚂蚱”(1)

4.杨尚昆与“一串蚂蚱”(1)

姨父在注意杨尚昆的消息。杨尚昆是**圈点过的“窃听案”首犯,却迟迟看不到他的踪影,听不到他重新出山的消息。“窃听案”肯定是在上面哪个地方“卡壳”了,急是没有用的。

那时,我国思想战线上正在进行着一场大论战,是坚持两个“凡是”——“凡是**作出的决策,我们都坚决维护,凡是**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呢?还是坚持实事求是,把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如果把“两个凡是”作为标准,那么,“窃听案”和**说过、圈阅过的一批错案都将成为“坚决维护”的冤案,“文化大革命”中推行过的一切还要“始终不渝”地继续推行。中国**面临抉择。

历史终于在这里喘了一口气,到了中国**人重新把“实事求是”作为自己的最基本的思想路线的时候。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所谓“窃听案”的“首犯”杨尚昆同志恢复了自由,先是到广东肇庆休养,然后到了广州。姨父听到了这个消息,感到极大的欣慰,就在一天晚上跑到珠岛宾馆看他。他们放着沙发不坐,就地坐在地毯上,一人面前放着一个烟灰缸、一包香烟,一谈就是几个钟头。

杨尚昆说,我知道,你是我这个“窃听案”中的一个副案。全国有四个副案,北京、上海、武汉、杭州各一个。在武汉,就是你朱汉雄了。这是无中生有嘛!正常的工作录音一下子就搞成了“窃听案”,把一批好同志都给拖进去了,根本没有这个事嘛!

杨尚昆又说,1969年,**下了“一号通令”以后,我就离开了北京,被关在一个地委的招待所里,那是一个很偏僻的地方,三层楼,就住我一个人,与世隔绝呀,一住就是好多年。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我也不知道。后来通知我,北京来了专机,要接我回去。省委那些常委以上的领导干部呼啦一下都来了,地委书记那些头头脑脑也都来了,来送我上飞机呀。可飞机来接我以前,我在那里住了好多年,鬼毛也看不到一个。飞机一来,就热闹起来了。我们党的这个风气很不好。

他们从晚上六点多钟一直谈到十二点,姨父看了看表说,哎呀,太晚了,不能谈了。杨尚昆说,不要紧,早着哩。姨父说,你明天早晨可以睡觉,我明天早晨八点钟还要上班,就告辞了。

我说,姨父,你为什么还是不讲自己的事情?

姨父说,我和杨尚昆同志不在一个档次呀,他是中央领导层里的人。我们见面后不久,他就当了广东省委第二书记兼广州市委第一书记,不久,又回到北京当了国家主席。他关心我,我尊敬他,这就够了。

我说,关于“窃听案”,他怎么只讲了几句话?

姨父说,那时候,他只是人出来了,他的平反文件也没有下来,所以他只谈到了“文化大革命”中一般的事情。让你六姨把《叶子龙回忆录》(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一版)拿来给你看,这本书上有一节是专写“窃听器事件”的。

我在这本书中看到:

“所谓‘窃听’、‘私录’和‘秘密录音’,是不存在的。机要室的录音工作,有的是请示中央办公厅领导或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的,有的是按照惯例由机要室进行的,机要室的工作人员都知道,中央其他领导同志也知道。有的录音还是**指示要录的。1957年2月**在最高国务会议上《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就是**亲自指示我主持录音的。”(226页)

“但由于种种原因,录音工作曾受到过**的几次批评。更让人始料未及的是,这件事被人为地捏造为在**身边私设窃听器的事件,在‘文化大革命’中成为一个株连许多人的冤案。”(224页)

但是,我在书中没有看到,录音工作受到**几次批评的“种种原因”是什么,是何人以何种借口造成了这个冤案。

我只能看到:

“1959年11月中央杭州会议上,**在一次讲话中讲到中苏关系时,关照大家不要做记录,当时胡乔木同志插话说,还有录音呢。主席说,是谁让录音的,搞这干什么?我立即让录音员停止了录音,并向**作了汇报。”(227页)

“1961年,**为在他的专列上安装录音线路的事发了一次大脾气。那次,我因正在河南搞调查研究工作,此事根本没参与,但仍被牵连进去,并受了组织处分。”(229页)

姨父说,总之,这是下边搞不清楚的事情。

1979年10月,**广东省委组织部作出了《关于对朱汉雄同志的平反决定》:

朱汉雄,男,1921年生,四川省开江县人,家庭出身中农,一九三九年参加革命,一九四零年入党,原任中南局办公厅副主任兼中南旅游局局长、广东省外事办副主任、广州国际旅行社经理。

朱汉雄同志“文化大革命”期间,于一九六八年四月,在**、“四人帮”阴谋策划下,制造的“窃听案”问题受到株连,以“现行反革命嫌疑”等问题遭到逮捕审查。

经查,省委认为:朱汉雄同志参加革命以来,长期搞公安保卫和外事接待等工作,在多次保卫**的警卫工作中任务完成是好的,历史清楚,政治上没有问题。全国解放后的十七年,工作成绩应予肯定,“文化大革命”中对朱汉雄同志的逮捕审查纯属打击迫害,是冤案,对所谓参加“窃听案”、“现行反革命嫌疑”以及强加给朱汉雄同志的其他罪名和诬蔑不实之词,均应予以推倒,彻底平反,恢复名誉。对与此有关的材料应彻底清除销毁,对其受株连的家属子女,应做好善后工作。撤销省革委会专案办公室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关于朱汉雄问题的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省委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日《关于对朱汉雄同志问题处理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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