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留的个人赔偿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与中国、韩国政府间的赔偿问题和请求权问题已经解决了,但是,为什么对殖民统治与侵略战争造成的受害者个人的赔偿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呢?
民间对日诉讼的发端
1972年,韩国人孙振斗因原子弹爆炸受害向日本政府提出了战争赔偿的要求(孙振斗是广岛原子弹爆炸的受害人,为了治疗因爆炸受到的后遗症偷渡到日本,以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而被拘留。释放后向日本政府提出诉讼并胜诉),成为民间对日索赔的开端。此后,中国、韩国以及许多国家的战争受害人陆续向日本政府或企业提出战争赔偿的要求。另外,香港居民还就日军占领期间滥发军票造成的损失,向日本政府提出了诉讼。目前,各国受害人在日本法庭提出战争赔偿的案件已将近80起。另外还有各自在本国法庭上提出的诉讼。
战争受害者从个人角度提出的战争赔偿要求是战后国际关系的发展的结果,也是受害幸存者的人权意识增强即人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普遍重视的结果。他们认为即使政府间的赔偿问题已经解决,但对被害者个人的赔偿也是必要的。民间赔偿诉讼的意义不仅是要求从经济上“对过去的清算”,而是要通过诉讼明确日本国家和企业的战争责任,让战争受害者在法庭上表达他们要求恢复尊严的声音,让亚洲年轻的一代认真思考和汲取历史教训,面向未来。
民间赔偿诉讼的结果
迄今为止向日本提出战争赔偿诉讼的受害人,包括亚洲各国各地区的“慰安妇”及其他性暴力受害者、细菌战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的受害者、强制劳工及无差别轰炸的受害者等。他们要求日本政府承认战争加害的历史事实,承认战争责任,并给予赔偿。大多数民间赔偿诉讼的原告目前仍未得到满意的判决结果,只有少数诉讼达成了和解。
多数诉讼未能获得成功的原因是法庭提出了以下两个“理由”:一是所谓时效“除斥”,是指根据日本的民法,对损害的赔偿要求权最多为20年,超过这一时间,权力自然消失;二是所谓“国家无答责”,认为战争当时的法律中没有规定国家对战争被害者进行赔偿与补偿的责任。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判决已经否定了“除斥”和“国家无答责”的理由。如有的判决认为“‘除斥’原则对于重大的损害人权的诉讼有失正义与公平”。但是最高法院仍然拒不承认战争受害者的索赔要求。目前,这两个问题仍然是巨大的法律障碍。
日本要成为在国际社会能够获得信任的国家,需要认真对待亚洲人民的战争索赔案件,有勇气承担它所应该承担的战争责任。
为解决战争赔偿问题而努力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成立了许多市民团体对战争受害者的赔偿诉讼予以支持。日本也有许多援助战争受害者诉讼的市民团体。以“中国战争受害者诉讼支持会”为首,支援各国被害者诉讼的律师与市民的支援团体与被害者共同进行不懈地努力。中国与日本、韩国的学者、律师和市民们也为追究历史的真相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为战争受害人的诉讼提供了充分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