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宪法

19宪法

1、刚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宪法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2、宪法渊源宪法渊源,即宪法法源,是指那些具有宪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表现形式,因此宪法渊源亦称为宪法的形式(或外在形式),它侧重于从宪法的外在的形式意义上来把握宪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3、《独立宣言》1776年由杰弗逊起草的《独立宣言》和1777年通过的《邦联条例》是美国联邦宪法制定前最重要的宪法文件,其主导思想和体系架构直接影响了1787年宪法的制定。

《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以人民主权思想为宗旨,要求脱离英王统治。

提出了四项重要的政治原则,即自然权利原则、国家起源的社会契约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抵抗权原则。

4、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指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以一定的居住地域为基础依法形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制度。

5、社会权所谓社会权,也称社会权利,是指那些区别于传统的自由权,侧重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和平、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总称。

二、简答题1、宪法关系的客体宪法关系的客体,是指宪法主体的权利、义务,职权、职责所指向的对象。

宪法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除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之外,还包括基本的政治、经济和精神文化财富。

⑴物质财富。这种财富表现为有形物,货币,有价证券。⑵非物质财富。

它包括经创作活动而形成的产品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⑶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⑷基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财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因此国家的重要制度、原则等都成为宪法规定的内容,与这些相关也就形成了与其他法律关系不同的宪法关系的客体。

2、主权在民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从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目前为止,各国宪法都以不同的方式或形式体现着主权在民原则。

⑴把主权在民原则作为宪政理念的核心提出来,引导和感召人民进行民主革命。

1776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是最鲜明地体现主权在民原则的政治宣言,也可以看作是著名的宪法性文件。

《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共同的宗旨是:政府的正当权力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

虽然在体现主权在民的具体制度上有所差异,但主权在民思想对推动美国和法国的民主政治革命都具有巨大的理论力量。

⑵近代宪法多在序言或总纲中鲜明地表达主权在民原则,构成宪法的重要内容。

总之,虽然在表述方式方面略有差别,但主权在民原则都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在各国宪法之中。

⑶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并没有使用主权,而是使用了

“一切权力”,其实质仍体现了主权在民原则。3、宪法的发展趋势⑴宪法由

“政治法”向

“人权法”过渡近代宪法的主要内容是以调整国家权力的配置、行使以及权力之间的关系为主。

进入20世纪后,宪法很少把国家机构与人权进行分离,而是完整放在一部宪法之中。

权利的内容、种类在不断发展,近代宪法很少重视的公民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经济发展权和环境权都写进了宪法。

⑵全球化及国际区域一体化影响着宪法进入21世纪,全球化趋势一浪高过一浪,全球化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构成了挑战,但当今世界反全球化的声音也有很大力量。

全球化时代民主怎样才是可行的成为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主权的困境、民主的困境、民族国家的治理都是本国宪法难以调整的。

⑶宪法对经济内容和文化内容的规定越来越全面随着经济生活对公民的重要性,宪法对经济生活的规定越来越多。

魏玛宪法对文化内容也进行了规定,随后1947年意大利宪法也规定了文化、科学与技术内容。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成为有些国家宪法的一部分。

⑷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不断健全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实体法都有相对应的程序法。

宪法如果发挥作用,必须完善实施保障的制度建设。4、宪法规范的特性⑴宪法规范内容上的广泛性宪法规范的广泛性也称为包容性,是指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广泛,其社会关系和范围既涉及国家和社会制度、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和人权,也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各个方面。

⑵宪法规范效力上的最高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针对宪法的地位和效力而言的。

宪法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居于一国法律体系的最顶端,其最高法律地位是由其所规定的内容和严格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决定的。

宪法规范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中最为根本的问题。宪法规范的最高性还表现在宪法规范的效力上,宪法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评判其他法律规范的依据。

⑶宪法规范的无具体制裁性宪法规范的制裁性是通过其他法律规范间接体现出来的,因此宪法规范本身无具体制裁性,但是在实践中,如果违反了宪法规范,其制裁性却能间接地通过其他法律规范表现出来。

⑷宪法规范的渊源性宪法规范的渊源性是指国家的一切普通法律都根源于宪法,都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出来的。

⑸宪法规范的政治性宪法规范的政治性,学术界争论很大。但从宪法和宪政的产生来看,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宪法中的国家机构内容是为国家权力行使服务的,而人权内容有一部分就是政治权利。

因此,在立宪和行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其政治性。⑹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宪法规范的稳定性是指它比一般法律规范变动少,能在较长的时间内适用,能适应较大限度的社会变化。

5、全国人民带裱大会的职权⑴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⑵制定和修改法律。

⑶选举、决定和罢免中央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⑷对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⑸监督权。⑹其他应由全国人大行使的职权。三、论述题1、宪法的价值宪法价值就是宪法对人们的有用性和重要性,它表明了宪法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⑴宪法的价值在于依据宪法所建立起来的宪政秩序宪法的首要价值就是其所建立起来的宪政秩序。

一个宪法的好与坏,一个国家的好与坏,一个政府是否有效,其最重要的评价标准就是它是否建立和确保了良好的秩序。

宪政秩序既是宪法本身的价值所在,也是宪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的评价标准。

⑵宪法的价值在于建立和维护一个和谐的社会关系宪法是建立

“和谐社会”的根本法律保障。宪法通过民主制度,主要是通过定期的选举来反映人民的意志和要求,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宪法通过建立权力的分配和制约机制防止政府权力的过分集中而失去控制,实际上也是一种政府自律,防止

“关哔民返”的有效措施。⑶宪法价值体现在促进自由,保障人权自由是重要的人权,宪法的最终极目标就是保障人权。

另一方面,宪法和宪政制度也有利于保护统治者自身的权利。⑷宪法的价值体现在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宪法同民主是不可分割的。

所谓

“立宪政体”

“立宪政治”

“宪政”都是以代议制度为基础的民主政治的另一种说法。⑸宪法的价值在于实现公平正义宪法应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大化、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根本保障。

2、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⑴增强选民的民主意识,提高选民参选的积极性应大力宣传有关选举法的基本知识,让选民了解选举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把选民的思想统一到

“当家作主”的认识上来。另外,不断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让选民切身感受到人民代表的作用,对于提高选民参选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作用。

⑵区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的条件是相同的,即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

但纵观世界各国有关选举制度的规定,多数国家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规定的条件是有所区别的。

被选举人资格相对严于选举人资格,这是由于选民和代议机关的代表肩负的责任不同,代表应比选民承担更大的责任,所以对代表应有更高的要求。

⑶完善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和介绍程序①完善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程序②改进代表候选人介绍方法⑷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制度完善对代表监督与罢免的规定,选举法中应规定罢免代表的条件以便在实践中更具操作性。

另外,代表当选时只需获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有效,而罢免则须达到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才有效,两者应协调一致。

⑸完善公民选举权利的救济措施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选民名单案件是放在民事诉讼中,这显然不合理,因为选举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应设立专门的选举法庭对公民的选举权利进行救济,从发展的角度看,建立我国宪法诉讼制度是保障公民选举权的最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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