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等文中引用
■解读
任何法律,如果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损害法律尊严、动摇法律根基。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前,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无法可依”的问题,那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律的实施就成为发展的主要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必须成为全社会不容回避的共同命题予以面对,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守则予以遵循。
■原典
愚谓严程峻法,绝轻陋之货,则奸镕之源塞矣。沿风正典,重耕耘之务,则邪赢之计沮矣。然后远弘教旨,大变流俗。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违公窃铸者,具五刑之戮;因时力田者,悬一命之赏。不然,则贾生、晁错,复流涕而言矣,此君侯之未谕三也。
——﹝唐﹞王勃《上刘右相书》
■释义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指出了法律的严肃性及建立法律威信的重要性。返:通“反”,违反。其意为:法律一经制定,凡有违犯者,必须实施惩治;法令一经发出,只有坚决执行,决不能违反。
对此,《贞观政要·赦令》有句非常形象的比喻:“发号施令,若汗出于体,一出而不复也。”法律的颁布,如同身体出汗一样,无法收回,所以不能朝令夕改,这关系到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故《旧唐书·戴胄传》说:“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
此文的作者王勃(650—676年)为“初唐四杰”之首。这位英年早逝的诗人,是当时最年轻的朝廷命官,《新唐书》称其“年未及冠,授朝散郎”。《上刘右相书》是王勃的成名之作,《新唐书》是这样记载的:“麟德初,刘祥道巡行关内,勃上书自陈,祥道表于朝,对策高第。”麟德是唐高宗的年号,时仅两年(664—665年)。刘祥道于唐高宗龙朔三年(663年)官拜右相。由此可知,王勃作此文时只有十四五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