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7章 52.多重道界
1.定义计算器或计数器:
φ(0)=自变量,φ(1)=因变量,……
φ(0)=因变量,φ(1)=自变量,……
因为以前定义一个计算器:
φ(0)=量变,φ(1)=质变,……
所以我们可以推导出:
φ(0)=量,φ(1)=质,……
进而推导出:
φ(0)=自变质,φ(1)=因变质,……
φ(0)=因变质,φ(1)=自变质,……
2.一些杂话。
ZFC+复宇宙公理就是简单的提升,这就是在把复宇宙塞到一个宇宙内。
复宇宙公理本身不是一个集合论,最多是得出集宇宙的一些结论,都谈论不了集合。
而ZFC+复宇宙公理等于是在集合论域中加入复宇宙,这个更大的宇宙中包含复宇宙。
复复公理也是如此。
复宇宙公理就是能够让集宇宙(φ(0))变成集多宇宙(φ(1))、集多元(φ(1))的公理,让集多元、集多宇宙变成集多多元(φ(2))、集多多宇宙(φ(2)),让集多多元(φ(2))、集多多宇宙(φ(2))变成…………等等等等,如此类推
定义计算器或计数器:
φ(0)=集宇宙,φ(1)=集多元,……
φ(0)=集宇宙,φ(1)=集多宇宙,……
在它之上的存在就是“复复公理”,复宇宙公理让集宇宙变成集多元、集多宇宙、……等等等等,复复公理扩展复宇宙公理,让它变成复多元公理、复多宇宙公理、复多多元公理、复多多宇宙公理、……等等等等。
定义计算器或计数器:
φ(0)=复宇宙公理,φ(1)=复复公理,……
3.定义计算器或计数器:
φ(0)=后天,φ(1)=先天,……
φ(0)=脱殊复宇宙,φ(1)=脱殊复多宇宙/脱殊复多元宇宙,……
φ(0)=创造,φ(1)=毁灭,……
φ(0)=毁灭,φ(1)=创造,……
4.回顾第二卷的“众生法”部分的时候,忽然想起了个盒子可以叠。
定义计算器或计数器:
φ(0)=华无敌,φ(1)=龙无敌(包括后面诸如“龙傲天”“傲天能量”等等等等的各种“傲天”,都属于这一级别,一切众生法也属于这一级别),……
虽说众生法也才φ(1),不过这个计算器本身所能够衍生出来的,各种类似于众生法的东西(比如说众生法就是由φ(1)衍生出来的),无论如何也还是远远弱于无限潜力。
定义计算器或计数器:
φ(0)=有为,φ(1)=无为,……
5.多重道界。
第一重,无道与有道,无名天地之始,一切自然规律之源,有名万物之母,一切物理现象的总体。
第二重,真道与恒道,第一重为恒道,真道是非有,非无,非非有非非无…,现象与想象的种种尽在真道,是万物为之生的根本。
第三重,妙道与非道,第二重虽然无上至妙,但依旧是可以认知局部,万物的存在和规律就是它的显露,因此只是妙道,非道是存在与不存在绝对统一后的超存在。
第四重,超无之道与道不可道,第三重是伪本体,充其量是一种超无的超存在,真本体非存在非不存在,又非超存在。
……如此无止境无休止类推。
定义计算器或计数器:
φ(0)=第一重,φ(1)=第二重,……
φ(0)=第一重,φ(1)=第n重,……
φ(0)=有道,φ(1)=无道,……
φ(0)=有道,φ(1)=道不可道,……
6.一些胡言乱语。
马洛基数是奇异的不可达基数。
不可达基数可以进行取幂集,但仅靠取幂集,第n个不可达基数永远无法抵达第n+1个不可达基数,就好比阿列夫零无论如何取幂集,都得不到不可达基数一样。
7.一个简单案例。
在集合论中,幂集公理是这样一句话:
对于任意给定的X,都存在一个Y,对于所有Z,Z是X的子集蕴含Z属于Y。
这里X和Z一样,都能遍历一切可以是任一个体。在一切中,Z是X的子集那么Z就是Y的元素。
字面意思上,因为这句话,这个理论承诺了存在一种引用【所有】来定义的实体,
Y的确是包含了一种一切,是寻访一切之后取得的,设定如此。
然后,哥德尔第二不完备定理:倘若一个理论是一致的,那么它就无法证明自身的一致性。
以及,哥德尔完备性定理:一个理论是一致的当且仅当存在它的模型。
换言之,使用这句话的集合论,也无法证明存在实现自身的模型。
也就是说,Y包含了X的所有子集,这是一回事。与Y包含了ZFC的模型无关,对于【ZFC+ZFC是一致的】这个理论而言,可以轻易的证明存在一个自然数子集,编码了一个ZFC的模型。而解码函数是递归的,总是可证存在模型。
也就是说,即使使用一切,如一个作品里说包含了一切人类幻想,这也跟包含作者的所有幻想无关——这是很正常的。
众所周知,计算机上的信息底层是二进制自然数,如1011100这样的比特印象,
这被称为对信息的编码数,
一句话和一个公式,当然也有编码它们的数字,
比如“x是一个编码了对y的证明的数字,y也是一个公式的编码数”,
仅含两个变元,简记为A(x,y),它能被直观的理解为x是y的证明。
在这个基础上加入存在量词,“存在一个n,n编码了对x的证明。”——这个句子则仅含一个自由变元,简记为B(x),它能被直观理解为是在说x存在证明。
一个核心有趣的定理是:
对于任意仅含一个自由变元的算术公式F(x),都存在一个公式A,使得A成立当且仅当F(|A|)成立,
|A|表示A的编码数。
证明过程则很简单——
考虑到一个算术公式P(x,y),
对任意算术公式A(x)和B(x),
P(|A(x)|,|B(x)|)=|A(|B(x)|)|。
这样看似乎有些复杂,但思路很简单:
对于每个算术公式F(x),它都能填进一个自然数,像“x是偶数”,添入17就是“17是偶数”,这显然是错的,但也是个命题,能这样填进去构成一个意思明确的命题。
那么,它自然可以添入那些算术公式的编码数,如A(|B(x)|),就是在A(x)中填入了B(x)的编码数,
显然,我能打出A(|B(x)|)就意味着它也有它的编码数|A(|B(x)|)|。
也就是说,P(x,y)就像是x+y这样的式子一样,如10+5=15,
P(x,y)则是在填入公式的编码数的情况下,得出填入了y的编码数的x的编码数。
它直观的理解就是这样一个操作,把y丢进x里,然后证明就很简单了。
对于任意含一个自由变元的公式F(x),都能定义一个G(x)=F(P(x,x)),
这里P中的两个变元相同取值就可以用一个变元表示,就像是n^2=n×n这样。
显然,G(x)也有它的编码数|G(x)|,将这个具体数字填入G(x)中,G(|G(x)|)是不含变元的式子A,
接下来就是纯上述定义的显然事实:
A成立,当且仅当G(|G(x)|)成立,
当且仅当F(P(|G(x)|,|G(x)|)成立,
当且仅当F(|G(|G(x)|)|)成立,
当且仅当F(|A|)成立。
对于任意仅含一个自由变元的算术公式F(x),都存在一个公式A,,使得A成立当且仅当F(|A|)成立,
|A|表示A的编码数,
这个定理一旦证明,可以有的玩法就很多了,F(x),它本质上可以直观的理解为是在说“x是巴拉巴拉”,如开头说的,“x存在证明”,其否定式则是,“x不存在证明”。
这当然也是一个仅含一个变元的公式F(x),直接引用上述定理,就存在一个命题A当且仅当F(|A|)。
F(|A|)的意思就是在说A不存在证明,A为真,当且仅当A不存在证明。
仿佛在说“我不可证明”,这样一来,任你加入什么牛逼超绝还是什么大基数公理,都无法证明它。
假设它可证明为真,则其言不可证明,矛盾。
假设不可证明为真,则其言不可证明,真不可证,没毛病。
但是,若理论是一致的,可以自证一致,即保证自己不会推导矛盾,因不会推导矛盾,就可以直接排除前者的情况。
得到后者,矛盾。
所以,倘若一致即不可自证一致。
对所有一词的妄想任意套用就失效了,理论能够谈论的一切总是相对于这个理论的一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