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中华国民军起义檄文
黄帝纪元四千六百零四年,岁次丙午十月吉日,中华国民军南军革命先锋队都督龚,奉中华民国政府命:
照得鞑虏,原系东胡异族,游牧贱种。自汉、隋、唐、宋以来,久为我中华汉族之寇仇。有明末造,鞑虏逞其凶残悍恶之性,屠杀我汉族二百余万,据我中华,窃我神器,奴沦我同胞。我黄帝神明之胄四百兆之众,隶於奴界,巳二百六十年於兹!汉族为亡国之民,中华隶犬羊之宇,凡我叔伯昆仲诸姑姊妹,曷任伤心。太平天国起义师於广西,誓必驱逐鞑虏,恢复中华,以雪灭国之耻。乃曾国藩、胡林翼等,不明大义,罔识种界,认盗为父,呼贼作君;竭湘军全力,自戕同种,致使汉族得恢而复堙,胡氛将灭而又振。湘人之罪,涸洞庭之水,不能洗其污;拟衡岳之崇,不能比其恶。凡我湘人,实无以对於天下!今者言清种界,特兴讨罪之师,率三湘子弟,为天下先,冀雪前耻,用效先驱。特数鞑虏十大罪恶,昭告天下,以申挞伐。
鞑虏逞其凶残,屠杀我汉族二百余万,窃据中华,一大罪也。
鞑虏以野蛮游牧之劣种,蹂躏我四千年文明之祖国,致列强不视为同等,二大罪也。
鞑虏五百余万之众,不农不工,不商不贾,坐食我汉人之膏血,三大罪也。
鞑虏妄自尊大,自谓天女所生,东方贵胄,不与汉人以平等之利益,防我为贼,视我为奴,四大罪也。
鞑虏挟“汉人强,满人亡”之谬见,凡可以杀汉人之势,制汉人之死命者,无所不为,五大罪也。
鞑虏久失威信於外人,致列国乘机侵占要区,六大罪也。
鞑虏为借外人保护虏廷起见,每以汉人之权利赠给外人,且谓“与其给之家奴,不若赠之邻邦”,七大罪也。
鞑虏政以贿成,官以金卖,致政治紊乱,民生涂炭,八大罪也。
鞑虏於国中应举要政,动以无款中止,而官中宴饮,颐和园戏曲,动费数百万金,九大罪也。
鞑虏假颁立宪之文,实行中央集权之策,以削汉人之势力,冀固虏廷万世帝王之业,十大罪也。
其余种种罪恶,不能尽书。特举大略,以昭天讨。
凡我汉族同胞,无论老少男女农工商兵等,皆有歼灭鞑虏之责任。务各尽尔力,各抒尔能,以速成扫除丑夷、恢复汉家之鸿业。至现在为虏廷官吏者,宜革面反正,出郊相迎;若仍出曾、胡之故智,为虏出力者,以鞑虏视之,歼杀无赦!现在为虏廷将弁营勇者,宜闻风响应,倒戈相向;若仍效湘军之故智,死力相杭者,以鞑虏视之,歼杀无赦!
本督师建立义旗,专以驱逐鞑虏,收回主权为目的。凡本督师所到之处,即汉族恢复之处,农工商贾,各安其业,不稍有犯;外国人之生命财产,竭力保护,不稍有犯;教堂教民,各安其堵,不稍有犯。当知本督师只为同胞谋幸福起见,毫无帝王思想存於其间,非中国历朝来之草昧英雄,以国家为一已之私产者所比。本督师於将来之建设,不但驱逐鞑虏,不使少数之异族专其利权;且必破除数千年之专制政体,不使君主一人独享特权於上;必建立共和民国,与四万万同胞享平等之利益,获自由之幸福。而社会问题,尤当研究新法,使地权与民平均,不致富者愈富,成不平等社会。此等幸福,不但在鞑虏宇下者所未梦见,即欧美现在人民亦未能完全享受。凡我同胞,急宜竭力以扫除腥膻,建立乐国。须知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汉族者,世界最硕大最优美之民族;被鞑虏奴隶之,宰割之,天下之耻,孰有过於此者?!况鞑虏用意险恶,自咸、同以来,利用以汉人杀汉人之手段,当锋刃、御炮弹者,汉人;论功行赏、握要权、执大政者,则仍满人。我汉人何罪,当为满奴?!汉人何劣,当被鞑虏食其肉而吸其血?!故鞑虏一日不歼灭,即主权一日不收回,汉族一日不存活。今政府已立,大汉即兴,鞑虏罪恶贯盈,天所不佑。凡我汉族,宜各尽天职,各勉尔力,以速底鞑虏之命,而赞中华民国之成功。
用申大义,布告同胞,急急如律令!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