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综治考评法规依据

10.2 综治考评法规依据

10.2综治考评法规依据

10.2.1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2014年,中央综治办下发《关于印发《2014年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综办〔2014〕16号),首次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全国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明确指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负责考核下面两项内容:一是在“平安建设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部分,负责“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考核评价,为减分项,最高可减2分;二是在“平安建设宣传工作”部分,配合中央综治办开展“信息网络服务管理工作”考核评价,为得分项,满分为0.3分。中综办〔2014〕16号文为各地公安机关深入开展网络安全保卫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为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贯彻执行和落实,《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明确规定:“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2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社会能否稳定和谐,人民能否安居乐业。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多次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明确并严格落实责任制,把确保公共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是贯彻落实这些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

《规定》共三十三条,由六部分构成,主旨为:一是明确了第一责任人;二是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考核内容;三是健全了责任督导和追究机制。

《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规定》强调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②明确检查督促措施。《规定》从明确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综治责任书,进行年度述职报告、年终总结和工作报告、开展专项督查,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工作实绩档案、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

③规范表彰奖励办法。为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开展综治工作的积极性,《规定》专设表彰奖励章节,对开展表彰奖励的项目、权限和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综治先进集体、综治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的待遇。比如,明确每四年开展一次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对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

④细化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和方式。《规定》对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方式、实行主体、内容和后果等作出了操作性较强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六种情形,明确了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多种责任督导、追究方式,明确了相应的实施主体和程序,明确了从重和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

10.2.3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全国综治考核评价

2014年12月17日,公安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全国综治考核评价的通知》(公信安〔2014〕2759号)文件,要求公安机关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组织开展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全国综治考核评价工作。在该通知中,明确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通报、网络安全案(事)件情况、综合防控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情况、互联网信息监控中心规范化建设、信息网络服务管理工作6方面,共计14条,给出考核评价指标和得分标准。通知要求网安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负责综治考核工作,积极向本地党委政府汇报相关工作情况,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

2015年4月10日,公安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全国综治考核评价的通知》(公信安〔2015〕884号)文件,重点从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通报预警、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重要信息系统和政府网站发生的案(事)件情况、综合防控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情况、、信息网络服务管理工作6方面,共计20条,给出考核评价指标和得分标准。

2016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全国综治考核评价的通知》(公信安〔2016〕2611号)文件,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更改为网络安全保障工作,重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信息通报工作、重要信息系统和重点网站发生的案(事)件情况、综合防控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情况、、信息网络服务管理工作4方面,共计7条,给出考核评价指标和得分标准。

10.2.4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为有效应对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9号)文件,围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法治化、社会化、信息化水平,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方面给出指导意见。69号文件指导思想在于“四治理,四结合”。四治理是指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四结合是指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

在“四治理,四结合”的指导下,全面加强社会面、重点行业、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和信息网络的治安防控网建设,运用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和深度应用技术、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提供的技术支持,健全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实战指挥机制、部门联动机制、区域协作机制。从法律手段、基础性制度建设和综治领导责任制落实方面,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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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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