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试婚
第12章
试婚
按照理性的道德标准,没有孩子的婚姻是不成立的,并且,没有孩子的婚姻也很容易破裂。男女之间的性关系,只有通过孩子才能赢得法律的认可,才能对社会产生意义。当然,这并不是教会的观点。在圣保罗的影响下,教会认为婚姻不是生育的手段,而是私通的一种方式。然而,近年来,甚至连牧师们都意识到了,无论男女,年轻人都不会等到结婚时才体验性交。
说到男人,他们如果因嫖妓而有失检点,但只要不为人所知,那他们是比较容易得到谅解的。但是对于那些不以卖淫为职业的女人,那些传统的道德家却很难原谅她们所谓的不贞。但是,自欧洲战争以来,这个情形在美国、英国、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已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很多良家妇女不再认为保持她们的“贞操”会有意义,而青年男子也无需寻找娼妓以求发泄,因为他们可以和他们想要娶的姑娘(如果她们比较富有的话)发生性关系。在美国这种现象比在英国更为普遍,我想,这是得益于禁酒和汽车普及的缘故。由于禁酒,在所有欢乐的聚会上,每个人都会喝得微醉或酩酊大醉,这已成为必不可少的社交礼仪。由于绝大多数姑娘都拥有私人小汽车,使得她们极容易避开父母和邻居的耳目,与情人私奔。这种事情的后果,在林赛法官的书中有过描述。年长者指责他言过其实,但青年人却不然。我曾以一个临时旅游者的身份,极力询问青年人如何看待林赛的话的真实性。我发现,他们都不否认他说的是事实。在美国,绝大多数已婚并很有社会地位的女人,婚前似乎都有过性体验,并且往往不止有一个情人。即使没有明确的关系,也会有爱抚和接吻的行为,而没有绝对的性交,只能视为是一种反常现象。
我不敢说目前的状况是令人满意的。它具有传统道德家们所反对的若干不应有的特点,并且,这些特点在传统道德尚未改变之前不会消除。实际上,非法的性行为与非法的酗酒行为同样卑鄙。我认为,任何人都无法否认,在富有资产的美国。现在比起禁酒法令公布前,在青年人,尤其是女青年当中,酗酒行为大大增加了。因为在欺骗法律的时候,人们总是具有某种兴趣,并以手段巧妙而自得。人们既然在饮酒方面可以欺骗法律,那么在性方面也可以欺骗传统道德。此外,人们甚至认为这种大胆的行为是可以激发性欲的。于是,青年人中的性关系就被采取了一种极愚蠢的方式。他们采取这种方式并非是出于爱情,而是出于勇敢,并且往往是在喝醉酒的状态下。于是,性所采取的方式像酗酒一样,通常是短促而无味的,因为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避开当局的监视。
我认为,那种高尚的、合理的和真诚的婚外性关系,在美国是不多见的。就这一点来说,那些道德家是已经胜利的了。他们并没能制止通奸行为,相反,他们使通奸成为一种有兴趣而更为普遍的事。但是,他们的胜利在于,他们使私通几乎成为像他们所说的一种不可有的行为,就如他们使酒成为像他们所说的毒药一般。他们向青年灌输,性是一件孤高的、与日常交往和工作以及一切心理上的亲密之情毫无关系的事情。那些比较胆小的青年虽然没有达到纯粹性关系的地步,但他们却产生了一种因在性的方面得不到满足而有的持久的刺激。最终。这种刺激会导致神经衰弱,并且使他们在以后性方面的充分享受,成为困难或不可能的事。但美国青年中所盛行的那种性刺激,又产生了另一种弊病,那就是工作的失败和睡眠的不足,因为那种情形必然要耗费大量时间。
在传统道德继续畅行的同时,出现一个时常会造成危害的严重问题。一旦青年人的行为传到某些道德卫士的耳朵里,这些青年人就会丧失他们的良知,从此沉溺于淫乱和卑鄙的秘密行为中。由于美国青年不能充分掌握避孕的方法,意外怀孕的现象屡见不鲜。解决这个问题的手段通常是人工流产,但人工流产是危险、痛苦和非法的,而且极难保守秘密。在当代美国。还有一种不幸的结果,这个结果源于青年人的道德和老年人的道德完全不同。所谓不幸的结果,就是父母和孩子之间缺少真正的亲密关系或友谊,而且父母不可能以劝告和同情的方式去帮助孩子。当年轻人遇到困难时,他们不能把困难告诉父母,因为这会引起他们的愤怒——即使不是挖苦,也一定是某种歇斯底里的举动。孩子进入青年时代以后,父母便不再进行任何有益于孩子的引导。相比之下,特罗布里恩德群岛的岛民们要显得更有教养。在那里,做父亲的会对他女儿的情人说:“你和我的孩子一起睡觉,这很好,请娶她吧!”
虽然,我们所讨论的都是美国的弊端,但是美国青年与他们的前人相比,还是有着更多的解放机会。他们更能避免秘密行为,更能摆脱那种没有理论根据的权威的束缚。而且我还认为,这些青年人并不像他们的长辈那样残酷、粗鲁和不近人情。在以前,美国生活的特点就是以暴力行为消灭那些无政府状态的冲动。因为这类冲动无法在性中得以发泄。我们希望,现在这一代青年人到了中年时,能彻底忘记自己青年时代的行为,并对性的试验持一种宽容态度。但是,这种性试验在目前是不大可能普及的,因而它必须秘密进行。
英国的情形与美国大体相同,虽然,由于没有禁酒法律和汽车数量不足的缘故,未能达到美国的程度,但我认为在英国,尤其是在欧洲大陆,那种因得不到最大满足而实行性刺激的现象要比美国少得多。总的来说,在英国,有身份的人远不及美国有身份的人那样,充满着反对性的热情,虽然也有某些例外。然而,这两个国家之间的区别,只是程度上不同而已。
本·B,林赛法官曾长期主持丹佛少年法庭的工作,因此,拥有获得实践的极好机会。他提出实行一种新的制度,即被他称之为“试婚”的制度。不幸的是,他因此而丢掉了他的职务。因为当三K党和天主教徒知道他提倡这一制度是为了促进青年的幸福,而不是为了使他们意识到性是罪恶的时候,他们就联合起来把他驱逐了。其实,试婚是一个明智的保守主义者的建议,其目的在于巩固青年的性关系,根除现存的性乱交现象。他指出,阻碍青年婚姻的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就是财力不足。婚姻中之所以需要金钱,一部分原因在于抚育孩子,另一部分原因则在于妻子不能自食其力。他认为,青年应当采取一种新的婚姻形式,这种形式在三个方面不同于普通婚姻。第一,他们暂时不应希望有孩子,因此青年夫妇应当获得最科学的避孕知识;第二,只要没有孩子,并且妻子尚未怀孕,那么经过双方同意,就可以离婚;第三,离婚时,妻子无权要求赡养费。他确信,如果这种制度得到法律的认可,绝大多数青年。例如大学生,就会进入一种比较持久的伴侣关系。这种关系将包括共同的生活,并且避免了目前性关系中具有的类似酒神节的那种特点。我对此甚有同感。他提出证据说,那些已婚的青年学生要比未婚的青年学生工作出色。显然,工作和性在较为持久的关系中,比在充满混乱和刺激的暧昧关系及纵酒宴乐中,更容易结合在一起。那种所谓两个年轻人共同生活要比单独生活费钱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因此,目前那些导致晚婚的经济理由,也就不能成立了。我毫不怀疑,林赛法官的建议一旦被纳入法律,一定可以产生极为有益的影响,即使是从道德的观点上看,这种影响也会被公认为是有益的。
然而,林赛法官的建议却引起美国所有中年人和大多数报纸的恐慌。有人说,他在玷污家庭的神圣;有人说,由于他宽容那种不以立即生孩子为目的婚姻,所以他企图在法律上为淫欲大开方便之门;还有人说,他夸大了婚外性关系的普遍性,他在污蔑纯洁的美国女人,因为照他们说来,大多数商人直到30或35岁都是乐于节欲的。我相信,在如此评论的人们中间,有些人是诚心实意的。我听到过许多反对林赛法官的话,却只得到一种印象,即所有这些论点只能归纳为两个结论:第一,林赛法官的建议不会得到救世主的认同;第二,目前这些建议没有得到正派牧师们的认同。第二个结论似乎更为重要。的确,头一个结论只是假设,无法得到证实。我从未听到任何人提出过林赛法官的建议会破坏人类幸福的论点,甚至连假惺惺地提出这种论点的人都没有。因此,我不得不下这样一个结论,就是那些宣扬传统道德的人,认为人类的幸福是无关紧要的。
至于我个人,虽然完全相信试婚是朝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并且会带来巨大的好处,但我并不认为试婚已经走得足够远了。我认为,所有不包括孩子的性关系都应视为是私人的事情。如果男女同居而没有孩子,那这完全是他们自己的事情,而不是其他人的事情。无论男女,如果他们从未有过性体验,就想进入以生孩子为目的的庄严的婚姻,我是不敢苟同的。有大量证据表明,第一次性行为应当和有性经验的人发生。人类的性行为不是本能就会的,而且从性行为不再是一种盲目的行为以来,就从来没有成为本能的。撇开这个论点不谈,如果要求人们在不知道他们在性方面是否和谐的情况下就贸然建立一种终身的关系,那是荒唐的。这有如一个人想买一幢房子,却不能获许在成交之前看到房子一样荒唐。
如果婚姻的生物功能可以得到充分承认,那么恰当的程序应当是:在妻子第一次怀孕之前,婚姻没有法律上的约束。目前的观念是:如果性交不能实现,婚姻则是无价值的。但是,婚姻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性交,而在于生孩子,因此,在生孩子成为现实之前,婚姻不能视为是圆满的。这种观念所依据的,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避孕法所造成的生育和单纯的性之间的严格区别。避孕法改变了性和婚姻的整个面貌,使性和婚姻区别开来,这是前所未有的。总之,男女的结合,或是卖淫式的单纯为了性;或是试婚式的性伴侣关系,或是为了建立一个家庭。这些都是不同的,但是,没有一种道德能够适应现代复杂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