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职工住房分配情况

第三节 职工住房分配情况

建厂以来至1979年职工住房分配均由行政科根据职工工龄长短和家庭人口结构统一分配。当时五口以上(包括五口)大户住一大套,四口以下住小套。1980年以后,职工住房分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生活福利委员会和行政科共同协商,确定全本方案,以工龄长短为主要条件,并从计划生育、晚婚等其他因素来分配。1982年开始职代会通过以工龄、人口结构等因素,用计分的办法,按分数高低分配住房。

单职工集体宿舍安排情况是:1970年前大房间上下8铺,住7人,小房间4铺住3人,随着宿舍的增建,单职工从每间7人减少到2-3人,小房间住1人。厂里还对1958年前后进厂或年龄在48周岁以上的单身老职工造了老年职工宿舍,每人住8平方米的单间。单身的中层干部或工程技术人员每人一间。

以下是历年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和居住情况。

1980年横钢第三届职代会、代表组长等通过关于家属宿舍调整、分配意见,内容是:

一、新房调整原则:

1.根据参加革命工作和连续工龄时间长短为原则,考虑人口结构和现有居住条件等方面因素确定安排。

2.退休、离休干部,退休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3.工程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4.拆迁户根据住房调整原则优先安排(原属照顾户例外)。

二、其他房屋分配:

1.考虑本厂双职工为主,单职工户口在厂、三口以上的酌情考虑。

2.根据工龄长短,人口结构情况分配一套或半套。

3.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优先安排。

4.结婚年龄、工龄均符合条件,职工未生育子女的,可按独生子女条件安排。

1982年横行(1982)062号关于公布执行横钢《住房分配、调整制度》的通知,发于1982年6月4日,内容是:

一、基本原则:

根据上级有关住房分配的文件精神,参照有关单位管理办法和经验,结合本厂实际,确定厂今后住房分配主要以工龄为依据,同时考虑其他因素,以记分法确定分配顺序。在记分中,对独生子女,按上级计划生育文件规定,一个子女按二个子女记分。工程技术人员按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通知规定,将他们的大学(大专)高中毕业以后上中专的学龄作为分房工龄。凡需特殊照顾的人员,有关部门提名给厂职代会讨论通过。除此以外,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二、分配调整范围:

1.凡本厂职工、厂办集体、水泥厂家属均可参加分配和调整(包括离退休、来回原籍职工,不包括单身职工)。

2.对已住1980攫分配的100套和三区11-12幢(扩建24套)的家属宿舍,作为定型宿舍外,其他都属分配、调整对象。

3.凡1981年1月1日以后,家属子女迁入本厂的(工作调动例外),这次不作分新房条件,二年后有条件时再作考虑。

4.三区1-2幢搬出后,作临时宿舍用,二区老六幢不作一套分配。

三、记分方法:

1.连续工龄满一年者记0.2分(以本厂职工一方参加工作最长的计算)。

2.厂正式职工(不包括住在一起的工作子女)记2分。

3.厂办集体和水泥厂职工记1.8分。

4.配偶(指在厂家属)记1.6分。

5.户粮关系不在厂的配偶在外单位工作,住本厂早出晚归者(指寿昌、卜家蓬、陈家)并经同意住厂的记1.4分。

6.每个子女包括参军未提干或兄弟姐妹(住集体宿舍子女例外)记1分、1964年6月1日以后出生第三胎者记0.5分,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第三胎者不记分,1980年4月1日以后出生第二胎者不记分。

7.职工的父母、岳父母粮户关系在厂并同住一年以上者每人记1.2分。

8.省、军级以上劳动模范和战斗英雄增记2分。

9.独生子女(指领取独生子女证者)按二个子女记分。

10.新婚姻法颁布以后,双方年龄都符合婚姻规定,按女方年龄,每晚婚一年加记0.1分(一次有效)。

四、同等总分优先者:

1.工龄长与工龄短的,工龄长的先安排。

2.双职工与单职工,双职工先安排。

3.独生子女与多子女,独生子女先安排。

4.无房户与有房户,无房户先安排。

5.二个子女以上的,异性子女先安排。

6.子女数相同,子女大的先安排。

7.住房面积大的与小的,小的先安排。

按以上顺序对照考虑优先。

1984年11月14日,厂第五届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确定关于住房分配调整制度,内容是:

一、基本原则

根据上级有关住房分配文件精神,结合本厂实际,确定今后厂住房分配主要以工龄为依据,同时考虑其他因素,以记分法确定分配顺序。对独生子女按两个子女记分,对工程技术人员,按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通知规定,将他们的大学(包括大专)的学龄作为分房工龄。中层以上干部,根据改革精神,适当提高记分。凡需将特殊照顾人员,有关单位提名,经厂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讨论通过,除此以外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二、分配调整范围:

1.凡本厂职工(包括金属分厂、水泥分厂和服务公司职工)均可参加和调整(包括本厂离退休且未回原籍职工,但不包括单身职工)。

2.对已住1980年和以后所分配的新家属宿舍,三区11-12幛(扩建24套)作为定型宿舍外,其他部属分配调整对象。

3.凡职工家属,子女迁入本厂(工作调动例外)不满两周年者不作分新房条件,两年后待有条件时再作考虑。

4-7略。

8.本厂职工住家属宿舍,平均每人不足6平方米者,并要求在职子女集体宿舍,可向行政科提出申请,方可安排集体宿舍,但必须取消记分。

三、记分方法:

1.连续工龄满一年者记0.2分,本厂工龄按1960年4月4日起计算,包括本厂职工入伍后的军龄,满一年者记0.1分(以上两项工龄均以本厂职工一方计算)。

2.本厂正式职工(不包括住在一起的在职子女)记2.5分。

3.金属分厂、水泥分厂、服务公司的集体正式职工记2.3分。

4.配偶(指在厂家属)记1.6分。

5.户粮关系不在厂配偶,住本厂早出晚归者(指在寿昌镇、卜家蓬、陈家的配偶),并经厂同意安排在厂居住的记1.4分。

6.每个子女包括参军未提干或兄弟姐妹(住集体宿舍子女例外)记1分。1964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第三胎者记0.5分。1980年4月1日以后出生第二胎者不记分。

7.职工的父母、岳父母、户粮关系在厂并在分房前同住一年以上者,每人记0.5分。

8.独生子女(指领取独生子女证者)按二个孩子记分。

9.新婚姻法颁布以后,双方年龄都符合婚姻法规定,按女方年龄每晚婚一年加记0.1分(一次有效)。

10.女职工配偶在部队服役后,可按家庭成员记1分,生了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在家属区照顾一间。

11.省、军级劳动模范和战斗英雄,优先选择住房。

12.在分房前一年被评为市劳动模范,增记1.5分。

13.在分房前连续三年被评为厂先进(生产)工作者(包括优秀党员)增记0.6分。三十周岁的大龄未婚青年结婚房子优先照顾。

14.分房前一年开除出厂,留厂察看者扣0.3分。

15.分房前一年,凡厂职工(包括在职子女)受劳教者扣0.5分。

16.对中层以上干部加分方法:厂级干部正职为2.5分,副职为2分,中层干部正职为0.9分,副职为0.5分。

四、同等总分优先者,与横行(1982)062文件规定相同。

1985年7月26日厂第五届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研究确定,横铁职工住房分配中有关权限及职责,如下:

1.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有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职代会主席团组长和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联席会议可代替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这方面的权利。

2.任何职工要求住房照顾,必须经过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审议通过才能有效,具体做法是:经过生活福利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的照顾名单,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处,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后才能有效。

3.行政处权限和职责是按照“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制度)”进行住房分配。在住房分配过程中,必须接受生活福利委员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关于住房分配及调整自制度的内容,基本上与1984年11月14日规定的制度相同。其中记分法第16条中,中层干部正职为0.9分,副职改为0.6分。

1986年12月29日厂第五届三次职代会通过关于横山铁合金厂家属宿舍分配、调整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根据有关文件,结合厂实际,今后厂住房分配主要以工龄为依据,同时考虑适当提高双职工在享受本厂福利住房分配上的待遇及其他因素,以记分法确定分配顺序。在记分中,独生子女及工程技术人员记分法同上。中层以上干部除上级明文规定外取消职务分。凡因公致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者,以及上级分配来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优先分配外,其他一概取消照顾。

二、分配调整范围:

1至7各条与1984年规定相同。

8.原住本厂家属宿舍但已失偶的职工,必须同住一名粮户关系在厂的子女,在平均每人不足6平方米者,方可要求在职子女住集体宿舍,并向行政科提出申请,但必须取消记分。

9.凡自己有私房或在厂郊城镇有公房者,今后一律不列入厂分配计划。

10.凡不住本厂职工宿舍者可享受房贴,单职工每月不超过2.5元,双职工不超过5元。

三、记分方法:

1至8各条规定与1986年分房规定相同。

9.新婚姻法颁布以后,双方年龄都符合婚姻法规定,按女方年龄23周岁,男方25周岁为基数,每晚婚一年各加0.05分(一次有效)。

10.女职工配偶在部队服役者,按有关文件,享受双职工待遇。

11.省、军级劳动模范和战斗英雄,优先选择住房。

12.在分房前一年被评为市劳动模范,增记1.5分。

13.分房前一年以来开除出厂,留厂察看者扣0.3分;分房前一年以来,凡厂职工(包括在厂子女)受劳教者扣0.5分。

四、同等条件优先者,各条与往年规定相同。

横办(1988)058号转发厂六届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关于《横山铁合金厂家属宿舍分配调整暂行规定》,“规定”于1987年3月17日六届职代会团组长会议通过。

一、基本原则:

原则上与1986年分房规定相同,其中对工程技术人员,将他们的大学(包括大专及高中中专)的学龄作为分房工龄。

二、分配调整范围:与上年相同。

三、记分方法:

1.连续工龄满一年者记0.2分,本厂工龄按1960年4月4日起计算,军龄按本厂连续工龄包括本厂职工入伍后的军龄,满一年者记0.1分(加记的0.1分,双职工可一并计算)。

2.厂正式职工(不包括住在一起的在厂子女)记2.5分。

3.金属分厂、水泥分厂、服务公司的集体正式职工记2.5分。

4.配偶(指粮关系在厂家属)记2分。

5.粮户关系不在厂配偶住厂早出晚归者(指在寿昌镇、卜家蓬、陈家吃商品粮配偶)并经厂同意安排在厂居住的记1.88分。

6.每个子女包括参军未提干或兄弟姐妹(住集体宿舍子女例外)记1分。1964年6月1日以后出生第三胎者记0.5分。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第三胎者不记分。1980年4月1日以后出生第二胎者不记分,并扣总分1分。

7.职工的父母、岳父母粮户关系在厂并在分房关同住一年以上者,记0.5分。

8.独生子女(指领取独生子女证者)按两个子女记分。

9.新婚姻法颁布以后,双方年龄都符合婚姻法规定,按双方年龄23周岁,男方25周岁为基数,每晚婚一年各加记0.1分(一次有效)。

10.职工配偶在部队服役者(指在部队属干部编制),按有关文件享受双职工待遇。

11.省、军级劳动模范和战斗英雄,优先选择住房。

12.在分房前一年被评为地、市级劳动模范增记1.5分。

13.凡开除出厂,留厂察看期间扣除工龄分至撤销处分止。凡厂职工(包括在厂子女)受劳教者扣0.5分。

四、同等总分优先者与上年规定相同。

历年来,横铁职工住房情况随着生产发展,建房面积的增加面逐年得到改善;分房制度也根据职工实际逐年调整面日趋合理。但由于职工人数的不断增加,婚姻生育家庭结构的变化,职工对住房要求的日益提高,而始终存在着住房分配问题上的供需矛盾。曾几次出现过“批条子”“走后门”“抢房子”等现象。如1980年出现不按规定强占住房户,勒令退出,并不罚款处理。1988年有14户职工以多种理由,通过厂生活福利委员会予别人私批“机条子”“走后门”分房子而引起一件职工不满、出现抢房现象。厂部为整顿厂风,严肃厂纪,于12月24日发出通告,勒会限期退出强占和不合理占领的住房。有违者厂部责成有关部门调查追究造事者和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并作扣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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