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拉锯战(1)

第二十九章 拉锯战(1)

审案、定案后,因为要交与顶头上司—“刺史”审核,因此县令要写“汇报公”,名曰“禀帖”。里面的内容除了谦逊客套话,再加自己为何如此判决的理由外,便是“判词”,按照规定,地方长官处理民事纠纷,结案宣判的时候都要写“判词”。

书归正传,上提到,王晋因为在判词所写的判决的不同意见,而和“刺史”宇成发生了冲突,这个案子便是轰动邻近数州,甚至惊动京城刑部大堂的“叔侄通奸案”。

并州当地,流行着一种“童养媳”的风俗,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女孩,待到成年正式结婚。这虽是一种落后不合礼制的习俗,但存在即是道理,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只能把她给了别人求条活路;而男方抱养“待年媳”,不需要财礼,也可以大大减少结婚的开支。这种“你情我愿”的事情,只要不触及朝廷利益,在古代是被允许的。

“叔侄通奸案”说的便是一桩“童养媳”长大后,发生意外变故的案子。

当地有农户浦家,其子浦阿四在八岁时,定了一名七岁大的“童养媳”王氏。结果浦阿四在十岁的时候意外夭折,“童养媳”王氏继续在浦家生活,和浦阿四的小叔叔日久生情,发生关系,“通奸之情”后被人发现,于是扭送官府。

第一个接手案件的人是裕县衙负责预审的“承办吏”王荣,王荣按照律例拟稿,侄媳与叔父通奸,为十恶大罪的“内乱”,奸夫淫妇拟发配附近地方充军。稿子撰好后,呈给县令王晋阅。

王晋观后,先没说什么,但却将此“判稿”放到一边,“秘书”凌淮便知道大人这是犹豫不决,暂且将此案子搁置不论,于是细心地将案稿收拾起来,以待王晋一会查阅。

果然,等王晋忙完其他公务后,便让凌淮拿出案稿重新端详,第二日又叫来浦家的街坊邻居,一一盘问,还询问了浦阿四的父亲几句。

第三日,王晋开堂审理此案,因为案情没有什么曲折和内情,王氏和男犯对自己的行为也都供认不讳,于是很快便结案宣判。结果却是让不少人颇为惊讶,因为县令老爷的“判决”似乎太轻了些。

王晋的判决是将王氏二人按照平常人之“通奸罪”处罚,各处小杖一百,枷号一个月。

因为此案事涉“名分”、“常伦”大事,所以更需要申详上级,王晋宣判后,洋洋洒洒地写了一大片“禀帖”,然后交由“刺史”宇成审核。

或许王晋已经考虑到会在上面遭到反驳,因此禀帖内容虽一大堆,但多是一些空泛之言,提到案情,不过聊聊数语,看来他想要哄瞒过去。

但是王晋的愿望终究还是落空了,案子果然遭到宇成的驳诘:此案,两人为有服亲属(五服内亲属),不应同凡。也就是说认为他们是“事实亲戚”,不应归为普通人之类。因此,刑罚也不能以普通的“通奸罪”论处。

一般的下属官员,如是遭到领导批驳,不管有无道理,可能也会遵命行事,这叫“天大地大没有领导的话大”。

但是,让人惊讶的是,王晋在接到刺史府的驳回公后,竟然又起草顶复:妇人服制(古代亲属等级以丧服为标志,故称服制),由丈夫而推,王氏为“童养媳”,浦阿四死时,尚未成婚,夫妇之名未定,不能旁推叔父。因此本县依然主张“同凡”。

宇成接到公,有些生气,好你个王晋,现在翅膀硬了,连本官的话都置若罔闻了。行,本人管不了你,让朝廷审核去吧。于是,在公上批个“存疑”,然后转交“刑部”审核。

刑部官员接到这个案件,仔细查核后,也似乎觉得王晋的判决有些不对劲,但却不清楚不对劲在哪,因为实在找不到他错误的地方,无奈下,只好抠字眼,刑部官员回复:案件叙供,王氏一直称浦阿四的父亲为“翁”,那么翁之弟即为“叔翁”,就是“有服”亲属。因此,案件确有待斟酌,特令并州刺史府重新查办。

宇成接到这封似是而非的“命令”,实在有些哭笑不得,这么一倒手,怎么又回到自己手上了?先前,他之所以要转往刑部,一方面是因为生气,另一方面也是不想和犯了“牛脾气”的王晋激化矛盾,现在既然刑部无法找到反驳王晋的有利根据,看来,自己是无法逃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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宦海夜雨十年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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