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程序的中立
第二节程序的中立自由主义中立概念的第二层意义是程序的中立:构造政治公正原则的程序必须对宗教和形而上学的完善概念保持中立。很显然,这与我们上面讨论的目标或意向的中立具有紧密联系。虽然罗尔斯本人更多地谈论的是目标的中立,许多其他自由主义者则更强调程序的中立。汉普什尔(StuartHampshire,1914-2004)就认为,所有实质性的公正概念都不可避免地要与某种特定的完善概念发生纠葛,只有程序的公正才可以不涉及任何宗教和形而上学的完善概念,因而可以用来解决在这些概念之间(或在持这些概念的人之间)的冲突。因此,他认为基本的公正概念,就其本身而言,主要是程序的,规定必须对双方的论证加以仔细和没有偏见的衡量。事实上,即使在罗尔斯那里,目标的中立也与程序的中立密不可分,因为他的中立目标或意图是在其详加讨论的中立程序(即原初状态)中实现的。
但在这里,我们还是需要首先弄清自由主义的程序到底指的是什么。罗尔斯在纯粹程序与完善和非完善程序之间作出了区分。完善和非完善的程序都有一个独立的、有关结果的公正概念,而所设计的程序只是为了实现所期望的公正的结果。因此在这里,公正的结果可以说明程序是否公正:能够达到这个公正结果的程序是公正的,而不能达到这个公正结果的程序是不公正的。也许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贝兹认为,这种意义上的程序主义根本不是程序主义,因为在这里,程序只有工具的功能,我们重视这样的程序只是因为它们比别的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更可能平等地对待人们的福利和爱好。自由主义所倡导的程序主义是罗尔斯所谓的纯粹程序。在这里,不存在独立的、用来评判结果的公正概念,但有一个正确或者公正的程序,保证所产生的结果也同样正确和公正,不管这样的结果是什么,只要这个程序得到了恰当的遵循。简言之,在完善和非完善的程序中,我们无法独立确定的程序的公正取决于我们已经知道的结果的公正;而在纯粹程序中,我们无法确定的结果的公正取决于我们相信的程序的公正。自由主义认为,由于具有不同社会地位、天赋和宗教定向的人们具有相互冲突的主张,我们对于恰当的政治公正原则缺乏独立的标准,因此我们需要一种其公正性可以得到独立确定的公正程序,从而使我们相信,由这个公正程序产生的任何政治原则一定公正。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自由主义的程序主义也并不完全排除实质的东西。在设计一个程序或者在不同的程序中作出选择时,我们需要某种标准来判定程序的公正性,而要确定一个程序的公正性,我们就必不可免地要运用实质性而非纯粹程序性的概念。自由主义也承认这一点。罗尔斯就说,他的公正概念不完全是程序的,因为其公正原则是实质性的,表达的不只是程序的价值。更激进的程序主义者哈贝马斯因此抱怨罗尔斯的公正概念还不够程序化,但即使哈贝马斯本人也承认,民主程序必须植根于它自己不能加以调节的背景中。因此,只是在相对的意义上而不是绝对的意义上说,自由主义的程序不包含实质性的观念。他们只是说,不管一个程序假定什么样的实质性观念,这些实质性观念不能是我们所设计的程序本身需要加以调节的观念。我们上面所引哈贝马斯的一句话就表明了这一点,程序必须植根于其不能加以调节的实质性观念中。因此,一方面,如果一个程序对所有实质性观念保持中立,那么我们就无法断定这个程序是否公正;而另一方面,如果这个程序假定了某种或某些实质性的理论,而这种实质性的理论之正当性正需要这个程序来确定,那么这个程序就不可能公正。例如,如果我们要设计一种程序来解决在由老年人提出的政治主张与由年轻人提出的政治主张之间的冲突,这个程序就不应当假定这两种政治主张之一。
所以这里关键的问题是,用来制定政治公正原则的程序,到底是否可以或者应该植根于某种或某些特定的宗教或形而上学的完善概念。我们在前面一节中已经论证,确定政治公正原则的恰当程序不能独立于宗教和形而上学的完善概念,因为这样的概念不只是政治公正原则的运用对象,而且也是确定政治公正原则的价值来源。我们在本节中所关心的则是,虽然这些通常蕴涵着特定政治主张的完善概念或持这些完善感念的人可以成为政治公正原则的主体、确定者和生产者,他们也确实有时会成为政治公正原则的运用对象;而且恰恰是在他们成为政治公正原则的主体的时候,他们也成了政治公正原则的对象,因为这些不同的、有时是相互冲突的宗教和形而上学完善概念所隐含的政治公正原则也往往很不相同,甚至相互冲突。这里为了克服在这些宗教和形而上学完善概念之间、在其所隐含的政治公正概念之间、在持这些概念的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我们就需要一种政治公正原则。在这里,自由主义强调,恰当的政治公正原则必须是一种纯粹的程序,独立于所有它要调节的宗教和形而上学完善概念。
因此,自由主义这种立场的问题所在,不是宗教和形而上学的完善概念永远不会成为政治公正原则的运用对象;真正的问题是,即使这里对于如何公正解决不同宗教和形而上学的完善概念之间及其隐含的政治公正原则之间的冲突,离开了我们用来解决这个冲突的程序之公正性,我们就无法确定,一个程序如果不假定其所要调节的、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宗教和形而上学,就一定可以保证这个程序之公正吗?很显然,如果是这样,公正解决任何政治问题的最简单、最可靠的办法就是抛硬币,因为这无疑是一种纯粹的程序,不假定任何它试图加以调节的立场,因而是绝对中立的。这当然不是说自由主义所讲的程序就与抛硬币无异。事实上,有些自由主义者已经明确地拒绝了对其程序主义的这样一种漫画。笔者在这里只想说明,要使政治程序公正,一方面,不假定任何实质的概念是不够的:它必须假定许多不在争议范围内的东西;而另一方面不假定任何在争议范围内的东西也有点过度。为了更清楚地表达笔者这里的观点,让我们再来简单地看一下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罗尔斯把他的原初状态看作是一种纯粹秩序,在这里所达到的所有一致意见都是公正的。各方都作为道德的人在此得到平等的代表,而其结果也不受到任意的偶然性或者各种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的制约。因此所谓无偏颇的公正能够在一开始就运用纯粹程序的公正。我们清楚地看到,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这个纯粹秩序假定了像平等、自主和合理这样一些不在争论范围的实质性概念。我们所要关心的是,这样一个纯粹程序与其所要调节的有争议的实质性概念处于什么样的关系。
总的说来,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作为程序,在不是完全空无内容的时候,基本上可以发挥作用,而在其企图独立于所有它要加以调节的实质性概念时,则会出现问题。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使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不知道他们的社会地位、自然天赋、心理取向,以及所属的辈分等所有独特的情况。但同时,这些人却知道人类社会、政治形势、经济规律、社会组织的基础、人类心理的规律等一般事实。因此,虽然他们不知道自己是富还是穷、聪明还是迟钝、乐观还是悲观、年轻还是年长,他们却知道处于这些地位的人的看法。缺乏关于他们自己的特定知识可以保证,他们选择的政治公正原则不偏袒这里的任何一类人;而对这些人及其所处社会的一般情况的了解,又保证他们将确定的政治公正原则将不是任意的决定。如果处于原初状态中的这些人连对于社会的一般事实都一无所知,那么他们的决定就会与抛硬币无异:没有偏见,却完全任意,并在这种意义上缺乏公正性。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以性别问题为例。原初状态中的人是否容许了解他们自己的性别、关于我们所处的社会中的性别结构及男女对这种性别结构的不同看法,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没有说明。许多女权主义批评者认为,这种含糊性表明,原初状态这个纯粹程序并没有在性别问题上保持中立的意图和目的。但奥金(SusanMollerOkin,1946-2004)却认为,我们可以对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作女权主义的重构,从而使之成为对我们社会现存的性别结构作出女权主义批评的有力武器。在她看来,如果我们在读罗尔斯时,认真地考虑,一方面,在无知之幕后面的人不知道他们自己的性别,而另一方面又知道作为社会制度的家庭和性别系统需要严加考查,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当代制度作出建设性的批评。其理由是,原初状态中的人虽然不知道他们自己的性别,却应当不仅知道各种性别的人对我们社会的性别结构的不同看法,而且还应该知道,妇女在许多方面过去是,而且现在还继续是比较不幸的性别。
因此,如果缺乏某种独立的公正标准,如果完全独立于其所要调节的各种实质性立场,政治程序就无法对这些它要加以调节的实质性立场保持公正。有了这样一种理解,我们现在可以再来检查一下宗教和形而上学的完善概念在自由主义的纯粹程序中的位子。与其对性别问题的模糊讨论不同,罗尔斯明确地指出,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不应该知道他们自己拥有什么样的宗教和形而上学的完善概念。这一点似乎是应该的,因为他的原初状态就是要使在这个状态中的人缺乏任何关于他们自己的特定资讯。但他同时又认为,在关于社会的一般状况的了解方面,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不应当有任何限制。因此,一个逻辑的结论是:这些人应当知道这个社会上人们持有不同的宗教和形而上学的完善概念这个事实,也应该知道这些概念的具体内容。如果这些人认真地考查了这些完善概念及其隐含的政治公正概念,然后确定一套政治原则,并宣称在这些相互发生冲突的宗教和形而上学立场中有些是合理的,有些则是不合理的,那么这样的政治原则很可能是公正的,因为制定这些原则的人虽然了解所有这些立场,但不知道自己持什么样的立场。但是,如果在原初状态中的人甚至连对其社会中存在的这些宗教和形而上学及其内容的一般知识都不可以具有,那么他们在确定用来解决在这些宗教和形而上学之间的冲突之政治原则时,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任意性。不幸的是,罗尔斯对其原初状态的规定正是这样。除了不应当知道各自的宗教和形而上学立场之外,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的人也不应当知道这些立场之实际内容。他们唯一可以知道的是,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哲学和形而上学立场这个事实。例如,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指出:原初状态中的人不知道他们的宗教和道德信念是什么,不知道他们所理解的道德和宗教责任的特定内容。事实上,他们甚至不知道他们自己具有这样的责任。在其后来的《政治自由主义》中,他再次重申,原初状态中的人对于包罗万象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的具体内容一无所知。这样,很显然,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作为一种纯粹程序,对于作为政治原则的运用对象的宗教和形而上学立场确实没有什么偏见,但是,由于其对要调节的这些立场一无所知,其所作出的关于哪些宗教和形而上学立场可以容许、哪些不容许的决定,就同用抛硬币的方法作出的决定一样,具有任意性,从而缺乏公正性。因为程序的公正性,正如汉普什尔在我们前面所引的那段话中指出的,取决于对争论双方的意见之仔细的、无偏见的衡量,而要这样去衡量这些不同的意见,原初状态中的人就必须知道这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