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柯亨的平等主义
第四节柯亨的平等主义在当代英美政治哲学中,也有一些重要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即所谓学术的马克思主义者。这些人包括罗默(JohnRoemer,1945-)、麦克弗森(C.B.Macpherson,1911-1987)、柯亨(G.A.Cohen,1941-2009)等。当然他们所信奉的马克思主义已经与古典的马克思主义很不相同。其中一个最明显的差别是,他们大多只相信马克思主义的理想,但很少相信这种理想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或者这种理想应当通过暴力行动来实现。
在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是柯亨。柯亨明确地把他所相信的马克思主义与古典马克思主义相区分。他承认,他所相信的马克思主义,在某种意义上,与被古典马克思主义者批评为空想社会主义的理论比较一致。柯亨认为,虽然平等这种价值与马克思主义的信仰结构完全一致,而且所有古典马克思主义者都在一定程度上主张平等,但他们并没有考察为什么平等是一种道德的价值以及如何实现平等。柯亨认为,这是因为古典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这样的平等是历史的必然:
……至少部分是因为他们相信这是历史的必然,他们就没有花时间去考虑为什么平等是一种道德的价值,它的道德约束力何在。平等正在来临,人们欢迎平等,在这种情况下,去对它为什么受人们欢迎作理论思考,而不想方设法让它来得快些、来得轻松些,就是浪费时间。
古典马克思主义之所有相信平等是一个历史的必然,一个重要的理由是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培养了他自己的掘墓人:一个有组织的无产阶级。无产阶级的运动正在不断壮大,一直到能够推翻他们从中成长起来的不平等社会。但柯亨指出,古典马克思主义的预言没有实现:无产阶级不但没有壮大到这个程度,而且反而被日益分化和削弱了,而不平等的资本主义社会也当然就没有被消灭。由于平等没有像古典马克思主义者所预言的那样作为事实、作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出现,柯亨指出,像他这样的当代马克思主义者就不能不对“平等”作规范性的道德哲学研究(即说明为什么平等具有道德价值),因而值得我们去追求。换言之,古典马克思主义者是作为平等的助产婆出现,而像他这样的当代马克思主义者则是作为平等的工程师出现。
在提倡其平等概念时,像柯亨这样的学术的马克思主义者也不能不与罗尔斯所代表的自由主义发生关系,因为我们看到,罗尔斯自己就指出,他的政治平等原则虽然容许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却有平等主义的倾向。事实上,像诺齐克这样的自由至上主义所要反对的也主要就是这样的平等主义。在这种意义上,有不少学者讨论罗尔斯的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亲缘关系。但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看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还存在两个重大缺陷,一是其个人主义倾向,二是其主张的平等还不够彻底。而在柯亨看来,这两个问题是紧密相连的。
柯亨首先批评罗尔斯所主张的平等还不够彻底。事实上,在柯亨看来,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乃是对不平等的辩护。柯亨认为,对不平等的辩护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规范的,而另一种则是事实的:
规范的辩护赞成这样的不平等。它们把不平等看作是公正的。而事实的辩解则相反。他们并不否认(也不承认)不平等之不公正。它们只是说,不平等公正也好,不公正也好,既不公正也不不公正也好,反正它是不可避免的。
对不平等的事实的辩护的一个例子就是说人在本性上是自私的(即每个人都想拥有比别人更多的东西)。柯亨反对这样一种事实的辩护。他并不否定有一种根本的人性,但他认为,人性本身并非就是自私的或者不自私的,而且即使是自私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反,人性对于一个人的动机具有相当程度的可塑性。他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认为,一个人的动机主要是由社会结构规定的。在柯亨看来,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从表面上来看,是对不平等的一种规范的辩护,因为罗尔斯赞成这种不平等的理由是,这种不平等,对于那些社会最底层的人,恰恰是最好的(因而也是比平等制度更好的)、因而是正义的社会安排。但在柯亨看来,罗尔斯以刺激为根据对不平等的这种辩护,最多只是说明了这种不平等的必要性,而没有说明这种不平等的正义性。在这种意义上,柯亨认为,罗尔斯对不平等的辩护,归根到底,也还是一种事实的辩护。因为如果一个人并不自私,即使没有任何经济的刺激,他也会充分利用其聪明才智,从而使其他人也能够最大限度地得益。而这就涉及马克思主义者对于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另一个批评:过多的个人主义倾向。
柯亨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和什么程度的不平等能够通过这个原则的测试?而在他看来,如果差别原则旨在规范由接受这个原则的成员构成的社会,那么几乎没有任何不平等可以通过这个原则的测试。换言之,对差别原则的肯定隐含了正义实际上要求无条件的平等。这是因为,差别原则对不平等的辩护的一个基础是,天生幸运的人,只有在比别人得益更多的时候,才愿意充分利用其才智以创造尽可能多的财富。由于这些天生幸运的人比别人得益更多,不平等便出现了,但这种不平等是公正的,因为天生不幸的人就可以从这些额外创造的财富中额外得益。但是,柯亨指出,那些天才本身要么赞成要么不赞成差别原则。如果他们并不赞成这个原则,那么他们的社会,在罗尔斯的意义上,就是不公正的,因为在罗尔斯看来,仅当一个社会的成员赞成并坚持其正确的正义原则时,这个社会才是公正的,而如果他们赞成这个原则,那么我们就要问,既然他们自己相信这个原则,为什么仅因为做了需要特别的才智但并不特别令人不快的工作,他们就需要比没有这样的天才的人更多的报酬呢?既然改善不幸的人的状况是能够证明其多得报酬的唯一理由,这些天才为了改善不幸人的状况,就一定要得到这额外的报酬吗?在柯亨看来,只有那些不赞成差别原则的幸运的人才会需要额外的刺激来充分发挥其才智。而对那些赞成这个原则的幸运的人(即认为不平等非为改善不幸者所必要就不公正的幸运的人),这样的额外报酬就没有必要。
所以柯亨认为,罗尔斯在这里遇到了一个两难,一个社会的成员要么赞成、要么不赞成其差别原则;如果赞成,那么他就无法为任何不平等辩护;如果他认为要为任何形式的不平等辩护,那么他就必定假定,一个社会中至少某些成员不赞成差别原则,而这就不是罗尔斯意义上的正义社会,因而其差别原则在这样的社会中就不适用。在柯亨看来:
〔要克服这个两难,〕一个在差别原则意义上是正义的社会所需要的,不只是强制性的正义规则,而且是影响个人选择的正义的气质(ethos)。缺乏这样的气质,就会出现并不为改善不幸人的状况所必需的不平等,而所需要的那种气质则能够比经济游戏的规则本身从事更公正的分配。
柯亨这里所谓的正义的气质指的是处于人们的行为动机之深处的反应结构。在他看来,这种气质之所以重要,不仅是因为一个社会无法制定无所不包的、旨在平等的规则,而且也因为这样的规则伤害人们的自由意志。
柯亨意识到,对这样的批评,罗尔斯或者支持罗尔斯的人会说,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只适用于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而不适用于在这个社会的基本机构中的个人选择。对此,柯亨的问题是,到底什么算是一个社会的基本机构?在罗尔斯那里,它当然包括强制性的、即由法律规定的社会制度。但柯亨指出,罗尔斯有时也将非强制性的、由风俗习惯等规定的社会制度(如家庭)看作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这里的一个重要差别是,强制性的社会制度是由立法规定的,因此独立于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中从事活动的个人的意志,而非强制性的社会制度则是由在这个社会制度中从事选择的人本身规定的。例如夫妻不仅在家庭这个社会制度中生活,而且他们所生活于其中的家庭本身的结构也是由他们决定的。因此,即使没有正义的气质的个人不会影响他们所生活于其中的强制性的社会制度的正义性。但即使罗尔斯自己也认为,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没有一种正义感,即没有“一种强烈的而且通常是有效的想按照正义原则的要求行动的愿望”,就不可能有一个正义和有序的社会,没有正义气质的人不可能选择或者建立正义的、像家庭这样的非强制性的社会制度。由于罗尔斯的正义社会不仅需要正义的强制性的社会制度,而且也需要正义的非强制性的社会制度;而要建立非强制性的社会制度,就需要有正义的气质;而一旦有了正义的气质,即使是在强制性的社会制度中,天生才智聪颖的人也不需要任何物质刺激就愿意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而这样就不会有任何不平等能够通过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测试。
因此这里的关键就是如何培养人们的正义气质。由于柯亨认为人的本性在善恶方面不是固定不变的,他认为,虽然一个人的自由选择很重要,社会制约对一个人的自由选择也许更为重要。如果一个社会的强制性的社会结构、非强制性的社会结构和社会风尚鼓励人们尽可能多地追求物质利益,那么我们就很难指望生活于其中的个人能够具有罗尔斯意义上的正义气质。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柯亨认为,不仅现存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风尚,甚至罗尔斯自己的以物质刺激为基础的差别原则本身,都对培养人们的正义气质有害。
笔者想柯亨对罗尔斯的批评的一个弱点是他过于强调罗尔斯关于其正义原则只适用于其成员具有正义感的社会。罗尔斯的意思是,假如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反对某个法律,那么这样的法律在这个社会中就不能发生作用。但柯亨没有注意到,即使大多数人愿意遵循这样的法律也并不等于这样的法律对这些大多人就不需要了。柯亨的批判似乎混淆了这两个方面。但柯亨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看法,即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机构,因而是罗尔斯正义原则的适用范围,但它是非强制性的,因而国家不能以法律形式来在家庭内部推行其正义原则。在这里需要培养柯亨所谓的个人的正义气质,从而使人们在没有法律强制的家庭内部自觉地按照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行事。而由于他们是自觉自愿的,那么天资好的家庭成员也就不会坚持有较高的回报才愿意为其他家庭成员作出贡献。这样的结果就是绝对的平等。柯亨由此提出的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看法是:一旦人们在家庭内部培养了正义气质,那么在本来是强制性的社会中,他们也会自觉自愿地充分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而不会坚持要求有额外的报酬,而其结过也就是绝对平等的社会。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他认为,即使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所容许的不平等也是不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