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柳建勋《民事起诉状》
第三卷《东追西捕》背后的故事
第一节柳建勋《民事起诉状》
原告:柳建勋,男,汉族,1950年9月18日出生,企业经理,住湖南省安乡县城关镇城关居委会。
被告:深圳市深圳周刊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中国深圳深南大道深圳特区报大院
案由:名誉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为原告恢复名誉,并公开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金10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00年9月1日,湖南省常德市发生了一起抢劫银行的重大刑事案件,随后,全国多家媒体对这一案件进行了追踪报道,其中被告也在其发行的《深圳周刊》杂志上发表了“9.1常德惊天劫案,1号魔头张君亡命19天”的独家连载纪实,该文从2000年10月2日开始刊登,是一部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在其连载十一、十二、十四、十八中,该文提到了松滋河宾馆老板蓝宝力,并做了大量的文字描写,实际上,这些文字描写是以安乡县悦蓉宾馆老板柳建勋即本案原告为原型,虽然文中没有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但本地人及知道原告的人在阅读该书后都很清楚的知道该文所称松滋河宾馆即悦蓉宾馆,蓝宝力即柳建勋,事实上是针对原告进行文字描写。该文称:“有4个青年人在‘9.1’大案案发前曾入住‘松滋河’宾馆,这4人住宿松滋河宾馆不登记,是因为他们是蓝宝力暗中雇请的保镖,蓝宝力除了付给他们保护费,每天都要请他们到宾馆娱乐,赌博三天三晚……”;“蓝宝力如实交待了15日晚5个小时的去向:玩小姐去了,他特别要求:为了家庭幸福,夫妻和睦,千万替他保密,绝不能让他妻子和儿女知道。”等等,这些文字描写全属子虚乌有,纯属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原告作为安乡县政协委员、安丰乡人大代表、安乡县工商联莲荷行业商会会长、大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悦蓉宾馆总经理,在本地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但该书多处贬低原告的人格,导致原告在人们心目中一下子就变成了“黑社会老大”、“嫖客”,是一个品行不端、卑鄙下流的小人,使得知道原告的人都对其指指点点,蚩之以鼻,原告也因此终日寝食难安,精神恍惚,更无心打理公司经营,生意一落千丈。
综上所述,该篇文章的出版发行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并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此致
安乡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柳建勋
二00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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