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柳建勋民事起诉状

第六节柳建勋民事起诉状

第六节柳建勋民事起诉状

原告:柳建勋,男,汉族,1950年9月18日出生,企业经理,住湖南省安乡县城关镇城北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戴XX,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特区报业集团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

案由:名誉权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为原告恢复名誉,并公开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00年9月1日下午5时许,湖南省常德市发生一起震惊全国,以张君为首的犯罪团伙抢劫银行案,随后,公安机关迅速将此案侦破。2000年9月11日,被告在其发行的“深圳特区报”上发表了署名良子、刘频报道的“常德杀人劫钞案告破一案牵出三省十二案”一文,该文在小标题为“逃犯纷纷落网”一节中报道:“常德劫钞案中又一重要涉案人员号称安乡首富的柳建勋及其妻子已被警方审查。”“柳建勋现年50多岁,曾在特种部队服役,武艺高强,精通多种武器。”把原告柳建勋说成是张君犯罪团伙涉案成员,公然贬低原告的人格,使得不明真相的人都认为原告就是该犯罪团伙成员。

现在,张君犯罪团伙案已经审理终结,张君等犯罪分子也纷纷落网,事实证明,原告与“9.1”大案毫无瓜葛,被告刊登的这篇文章,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作为安乡县政协委员、安丰乡人大代表、安乡县工商联莲荷行业商会会长、大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理、悦蓉宾馆总经理,原告在本地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但这篇文章通过被告在网络上传播,致使当时原告许多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客户、原告的亲朋好友都不敢与之发生往来,原告在人们心目中一下子就变成了杀人如麻的刽子手、犯罪分子。

这样的现实,原告当然无法接受,原告因此终日寝食难安,精神恍惚。但更甚者,事至今日,当一切真相都大白于天下时,人们仍然可以通过电脑从“深圳特区报”网站上看到这篇严重不符事实的文章,被告对原告的侵害仍在继续。

综上所述,被告所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并给原告带来上(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此致

安乡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柳建勋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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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追西捕——魔头张君19天亡命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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