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队的纪律及监督

香港警队的纪律及监督

香港警队作为香港的纪律部队之一,在其发展的历史上已经形成了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尤其经过七十年代的那场“廉政风暴”,其内部纪律更为周密严格,监督机制更为合理有效。

第一节警队治警的法律保障

香港政府颁布的《警察条例》,以及香港警务处长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警察通例》、《程序手册》和《警察(纪律)规例》等,都是香港警队管理的法律依据。其特点是全面具体,警察的行为及纪律法定化。

《警察通例》第6章第1条,对警务人员的行为规定如下:

1.警务人员必须保持标准的体格,以便执行份内工作,并依照警务处处长的指示,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保持标准的体格。因此,警务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习惯及自我节制。

2.除非为执行职务,警务人员不得与已知的罪犯或三合会会员来往警务人员亦不得与可疑人物或不良分子来往。

3.除非获得警务处处长的许可,警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任何酬金、礼物、捐助或奖状、纪念品。

4.除1981年接受利益(总督许可)公告所准许外,警务人员不得接受任何人士或机构金钱上的恩惠。如警务人员为声誉良好的俱乐部或会所的会员,可在该等俱乐部或会所开设户口,不受本通例限制,此节亦不禁止任何人员在公认声誉良好的商号以挂账或分期付款方式开设家庭或私人开销户口。此段亦不禁止警务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借贷款项或参与任何借贷交易:

(a)向香港政府借款;

(b)与银行或根据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规定注册或豁免注册的贷款公司进行业务的借贷。为执行此段的规定,有关人员有责任证明该贷款公司为合法注册或豁免注册;

(c)警务人员以其本人及/或其妻子名义购买楼宇自住而向建屋协会、投资代理公司或其他财务机构按揭贷款,而该等机构的经常业务包括此等贷款;

(d)警察职工会规则及章程所列的来自警察福利金的贷款或津贴;

(e)在其他情况下而获得警务处处长事先许可的贷款。

5.除非为本通例或1992年接受利益(总督许可)公告所批准外,任何警务人员不得贷款给其他警务人员。

6.除非事先获得警务处处长批准,任何警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为贷款公司、财务公司、银行或其他商业机构办事。

7.警务人员不得准许职务较其低级的人员作其借贷或分期付款合约的担保人。

8.警务人员须小心处理自己的财务问题,如财政出现严重困难,不论原因为何,均视作影响该名警务人员工作效率的理由。

9.警务人员可签发证明书予其以私人性质雇用的人士,但不得加上其职级或职衔。除非获得警务处处长许可,警务人员不得为任何人书写、签署或发出任何品格证明书或其他推荐书,以助其获取职位。但可作为有意加入警务处服务人士的咨询人,不过只限于确实熟悉的人士,以便日后查询时,所提出的意见可予接受。

10.除非获得警务处处长许可,警务人员不得支持任何牌照申请,亦不得为任何申请入英籍、申请护照或紧急旅游证件的人士担任保证人或咨询人。警长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可赞同护照的申请,但未经警务处处长批准,不得就申请人的资格作出保证,例如为申请人作人格保证。

11.除非获得警务处处长许可,警务人员不得亲自出席支持任何人申请牌照。

12.警务人员奉命查案(不论以任何身份)或处理任何公事时,如发现该案或公事牵涉其亲戚或密友时,须立即口头向其单位指挥官呈报及请示。

13.除因执行职务或以普通市民身份商谈公事外,警务人员不得进入任何单位的办公室。

14.除因执行公务外,任何警务人员因与某宗案件有关而前往警察单位,须向值日官或案件主管表明自己的警务人员身份,以便将其到场一事记录在杂项报案簿,刑事投诉登记册或调查档案内。

15.警务人员除因执行职务外,不得参与任何访问、审问或参加任何调查、搜捕或其他行动。除于下班时遇有事件发生而警务人员未能先向上级请示即须采取行动外,于下班时如未经其上司事先批准,不得执行或继续调查任何公事。

16.除事先获得宪委级人员许可,警务人员不得应其他政府部门或个人的要求进行侦查工作。

17.除本通例另有规定外,未经宪委级人员授权,不得将警方接获的消息供给其他政府部门或个人。

18.警务人员如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人对其提供款待旨在使其承担某种义务,则不得接受该名人士的款待。

19.警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有时需要接受可疑的邀请,在此情形下,须将事实向指挥其单位的宪委级人员报告,并请示意见。

20.除非事先获得总警司许可,否则不得举行由两名或以上的警队人员集体科款的活动,但纯粹属私人性质的朋友聚会不在此限。但如总警司亦参与该聚会,则须取得主要单位指挥官的许可。如须向参与聚会的人员科款,则须完全是自愿性质,款额由人员自行决定,但款额不得超过有关人员的职级薪级的中点薪金的1%(四舍五入至10元计),以确保科款款额不会使举行仪式的人员有财政困难。

21.警务人员进入公共娱乐场所必须缴付所需费用,但因执行职务而巡视此类场所不在此限。

22.警务人员不可发出匿名信件,此举可被视为有损良好秩序及纪律的行为。

23.警务人员不得在警察建筑物内参与金钱或有金钱价值的物件为赌注的博彩或技巧游戏,或留在现场。

24.警务人员或文职人员不得参与非法赌博。

25.除因执行职务外,警务人员当值时不得进入任何楼宇。但此段并不适用于按照程序手册第6~02条获准进入特别指定楼宇享用茶点的人员。

26.除非因职务所需,否则警务人员在穿着制服或便服当值时,不得进入英皇御准香港赛马会场外投注站或场内投注处,或在该等场所投注。

27.除正在枪械库、羁留仓或医院内的羁留病房值勤的人员外,穿制服或便服的警务人员,均获准携带抽烟物品。

28.身穿制服的警务人员,在公开地方、报案室或法庭内当值时不准抽烟。除报案室、市民等候处、升降机大堂(包括租用的楼宇)及会议室(包括租用的楼宇)外,各人员可于警署或警察建筑物内的办公室抽烟,但直接与市民接触时则不准抽烟。

29.军装部的初级警务人员穿着制服或便服当值时,除非获得督察或以上职级人员的批准,否则不得携带金钱超逾200元。

30.除化装执行任务,警务人员须经常注意仪表,以提高警队的声誉。

31.警务人员如在执行职务时接获任何款项或财物,须迅速据实呈报。

32.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不得:

(a)将手插进衣袋,但为取出或放回物品则属例外;

(b)将笨重物件放进衣袋,以致有碍观瞻。

33.警务人员应经常避免参与任何足以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或任何可能使市民误解会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尤其不能参与本章开首所界定的政治活动,但以登记选民身份投票则属例外。

34.警务人员不得组织银会及不宜参加银会。

35.警务人员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应缴付适当费用。

36.警务人员除非正在执行任务,否则不应在并非指定为车站的地方截停公共车辆。

37.未经其单位指挥官授权,警务人员不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来巡逻其分段巡逻区域或巡逻区段的任何部分。

38.除非是在与其公务有关的紧急情况下,警务人员应在车站排队轮候上车。

39.警务人员不应与陪审员就其陪审义务有任何接触。

以上规定,对于警队人员在执行职务、社会活动、接受管理等方面,应该怎么做、允许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都界定得很清楚,是警察的行为守则。凡违反了的都将受到处理,并记入个人的“服务记录”(即档案)。

《警察(纪律)规例》第1部第2条第2款对违纪行为也作了明确的界定,成为执行纪律的准则。违纪行为包括:

1.没有许可或妥善因由而擅离职守;

2.当值时睡觉;

3.对良好秩序及纪律有损的行为;

4.执行职责时怯懦;

5.违反警察规例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警察命令;

6.不服从上级;

7.由于昏醉而不适宜执行职责;

8.疏于职守或忽视命令;

9.装病;

10.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或在关乎警队履行任何职责或职能方面,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

11.不合法或不必要地行使权能,引致其他人或政府蒙受损失或损害;

12.蓄意破坏政府财产或因疏忽致令政府财产遗失或损坏;

13.其行为刻意致使公共服务声誉受损。

对违纪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警诫;

2.谴责;

3.严厉谴责;

4.延迟或停止增薪;

5.没收薪金;

6.降级;

7.迫令辞职或退休;

8.革职。

《警察(纪律)规例》对违纪个案的调查程序和处分权限都规定得很具体。对警署警长以下初级警务人员的纪律处分程序,由1名警司组成适当审裁体,委托1名督察主持;对督察级人员的纪律处分程序,则由1名总警司以上高级警务人员或警务处长委任的委员会,或布政司委任的委员会组成适当审裁体,委任1名警司主持。违纪者须到受委人席前应讯,凡不认错的均由适当审裁体组织聆讯。对违纪警务人员的处理,各级职责明确,在执行中有职有权,案件查处快,执纪力度大。

第二节警队的内部监督系统

一、投诉及内部调查科的功能

投诉及内部调查科是香港警队的内部监察机构,隶属警务处“丁”部门的监管处,直接向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监察)负责。投诉及内部调查科的主要职责是监察所有针对警队或警队人员的投诉,并就针对行使或声称行使警务或政府权力的当值或休班警队人员(含警务人员、文职人员和雇员)所作的投诉进行调查。

投诉及内部调查科总部由一名总警司管辖,辖下包括投诉警察课和内部调查课。科总部在港岛、九龙及新界的非警察建筑物中设立三个总区办事处,直接接受市民以口头、函件或电话方式进行的投诉。此外,市民亦可向任何一个分区、警署或任何一名警务人员投诉。接受市民投诉的分区、警署或警务人员须记录并上报单位指挥官和投诉警察课。

投诉及内部调查科对于轻微投诉,一般经总区指挥官转交分区指挥官,或经处长委任为警队纪律主任的警务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程序是指派一名督察级以上人员主持,循简易程序解决,即由调查人分别传召被投诉人和投诉人盘问,作好记录,对违纪人员进行口头或书面训诫,并记入本人的服务记录,要求在21天完成后,将该人的资料及案件档案经分区、总区指挥官呈交投诉警察课。对于严重投诉,或有可能引起刑事罪行指控的,则交由投诉及内部调查科负责调查,由被投诉人单位的指挥官指派一名与调查人员同等级别的警务人员协助,并提供调查场所、设备和寻找投诉人。

投诉及内部调查科核准人事编制共有122名警务人员和81名文职人员。组织机构图如下:

二、投诉警察课的职责及调查程序

投诉警察课由一名高级警司主管,向投诉及内部调查科总警司负责。其职责,一是就所有针对警队人员行为不当的投诉或刑事指控的调查;二是有关警方行政程序和执行方法有欠妥善引致投诉的调查;三是保障警队人员免受无理取闹及恶意的投诉。

投诉警察课有8个调查队,其中7个调查队负责处理针对警方的严重投诉;1个刑事调查队专责处理可能会被投诉提出刑事控罪的个案,同时对投诉人虚假不确供词提出检控。每个调查队包括1名总督察,2名高级督察/督察、1名警署警长、4名警长及1名警员。调查队有三个队派驻九龙,负责九龙区投诉个案的调查;两个队派驻荃湾,负责新界区投诉个案的调查;两个队派驻港岛区,负责处理涉及港岛、水警区及警察总部人员的投诉个案。而刑事调查队则设在港岛区,专责监察、调查全港所有源自投诉而对警务人员提出的刑事指控和不论源自何处而涉及警务人员的刑事指控。此外,有1名投诉警察课总区总督察负责监察转介各分区的轻微投诉,并作出最后定案。港岛、九龙、新界设立的三个投诉警察课总区,共有5名总督察,而每个总督察均配有2名高级督察、2名警长和1名警员协助他的工作。

投诉警察课对所有针对警察的投诉须向由非警务人员组成的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报告,所采取的调查行动和所作出的调查结果亦须向其报告。投诉警察课在向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提交报告前处理投诉的过程如下图:

三、内部调查课的职责及作用

内部调查课的主要工作,是就指称警队人员违反纪律事件而进行的责任研究,监察所有其他单位、部门及组织对指称警务人员牵涉刑事罪行事件进行的调查。同时,接受监管处副处长所指示的调查。另一方面,内部调查课也要协助警务处就有关警队的贪污案件的调查与廉政公署联络。

内部调查课的调查,由投诉及内部调查科的高级警司、内部调查课警司或该课总督察负责,与警队纪律主任和廉政公署行动处有关调查组保持密切联系。投诉及内部调查科的高级警司是代表警务处长与廉政公署联络的法定联络主任。

内部调查课的调查记录,呈交有关单位指挥官参考,并对有关警务人员在适当时候采取纪律行动。如一名警务人员在三年内积累两项“证明属实”、“无法完全证实”的投诉或四项任何类投诉,其记录将会被纳入投诉手册。对警务人员的使用和晋升有影响。

第三节警队的外部监督系统

一、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的职权

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成立于1986年。前称投诉警方事宜监察委员会,接手处理原来由行政、立法两局非官守议员警方投诉事宜常务小组负责的工作,于1994年12月31日改为现在名称。委员会是非法定而独立的组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为非警务人员,1996年已有15人,均由当时的总督委任。委员会主席由行政局议员出任,两名副主席由立法局议员出任,其他委员来自法律、教育、医学等各界和政党组织。

委员会的职权,是监察和检讨投诉警察课调查市民投诉警方的工作。具体说有四个方面:一是监察警方处理市民投诉的方法和调查结果;二是检讨警务人员引起市民投诉的各类行为的统计数;三是检讨警方的工作程序,找出引起投诉的不当之处;四是向警务处长提出建议。委员会获取投诉的渠道很多,如市民亲往或致电(函)投诉,经廉政公署转交,经立法局、司法部门或律师转送,由警察公共关系科、报界、电台转送,经政府其他部门转交,由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秘书处直收,在囚犯收押所或监狱中提取,以及其他途径等等。为了减少或避免市民因投诉警方的调查工作完全由警务人员负责而引起的误解,所以,除了警队人员互相投诉和市民投诉没有行使警察权力的休班人员的个案外,其余投诉个案的调查报告均须呈交委员会审查批准。

投诉警察课完成投诉个案调查后,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进行的监察过程如下页图示。

二、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能

委员会秘书处是独立全职机构,由1名首席行政主任出任秘书长,其下有23名文职人员,还有1名高级检察官担任委员会的法律顾问。监察工作由港岛、九龙、新界三个组负责执行,分别由高级助理秘书主管,另有一个策划及支援组负责会见证人、研究和宣传工作。

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程序是:

投诉警察课在完成调查工作后,按调查结果将投诉分类,并编写报告呈交委员会审查复检。委员会秘书处的行政主任会详细审阅这些报告,如有需要,会向秘书处的高级检察官征询法律意见。除了简单的个案外,所有投诉警察课的报告均交由秘书处在个案会议中讨论,会议由委员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在举行个案会议后,会以书面向投诉警察课提出意见或查询。在适当情况下,秘书长也会促请该课注意现行的警方政策、工作程序和惯常做法中的不足之处,并会建议改善措施。秘书处对投诉警察课的答复,均详细审阅。秘书处随后为这些投诉个案另行编写总结报告,供委员会委员考虑,每隔14天便将已审阅的个案,以传阅方式呈交各委员考虑。委员分为4组,分担审阅工作。每组有2名或3名委员,两位副主席各负责两个组的工作。每宗投诉个案均由各组的副主席及委员审阅。主席须审阅所有严重个案,以及任何由委员会秘书长及副主席或委员呈交给他审议的个案。如案情复杂、涉及政策问题或不能透过秘书处与投诉警察课之间的文书往来解决,便会提交委员会及投诉警察课联席会议处理。联席会议的主席由委员会主席担任。委员会批签报告后,投诉警察课将调查结果分别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三、廉政公署与警队之间的联系

警务处为香港政府最大及最严密的部门。在1981年,廉政公署为了完成警队数量庞大而具规模的防贪报告,建立双方良好的工作关系,廉政专员与警务处长同意成立警察防止贪污小组,负责协调在警务处的防贪工作。该防贪小组的职权范围是:

1.确定审查项目;

2.编排审查工作优先次序;

3.考虑审查报告的建议和工作进度;

4.审议防贪报告,并确定其中建议;

5.审议推行建议的报告。

该小组每年要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检讨,先征询警方各主要单位指挥官的意见,加上廉政公署的分析,订出下个年度工作具体意见及计划,再交由防贪咨询委员会通过。

警察防止贪污小组每年开会两次,一名高级助理警务处长获委任为防贪咨询委员会当然委员。

同时,廉政公署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每年举行8次会议,警务处长为当然委员。在会上,廉署行动处长向各委员汇报有关警队贪污的情况和趋势,促进警队调查和检讨工作。廉署的行动若牵涉警队人员的拘捕或搜查,行动前会简报总区指挥官,行动后亦会汇报。

另外,廉署行动处还派高级调查员,分别为警员复修、警长升级和初、中、高级指挥班设计并讲授反贪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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