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币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3章·第1至5节

《铸币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3章·第1至5节

第三章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果因故不能按期报道者,应事先用电话、传真或信函等方式向学院教务处招生办说明原因,并办理请假手续,报道时随带相应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为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报到时,新生所在系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一)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情形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一)有以下情形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针对个别新生在征集的体检复检、政审和定兵过程中,因故未被批准入伍但又错过入学注册时间的,可凭县(市、区)征兵办出局的情况说明准予入学,补办新生报到手续);

2.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的,可折你去哪个保留入学资格两年(学生为公司法人或占股份30%以上的股东);

3.因病、特殊困难或其他原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流程(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入伍新生应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两份,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邮寄至我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2.其它形式的保留入学资格,应在新生报到时,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并按相关流程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三)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办理入学手续流程(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学院对新生提供的入学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2.对逾期(超过应编入年级新生入学报到时间)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若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教务处反馈。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按规定交纳学费等,在校学习期间的每学期开学前必须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一)报到并缴费者(含学费、住宿费等),予以注册。

(二)未报到或未缴费者(含学费、住宿费等),视为未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参加选课(取消已预选课程)、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擅自参加者视为无效。

(三)家庭经济困难者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因教学安排,开学时到外地实习者,在实习结束后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五)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六)学院认定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各系应及时将未注册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时间指录取通知书上的报道日期,在校学生开学时间指每学期校历的第一天上课日期,离校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校历放假的第一天,若学生参加本专业规定的所有教学活动结束后,可提前办理离校。

第二节—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普通本科的学制(以下称为标准学制)为四年或五年,专升本的标准学制为一年。

第十五条:以标准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一)普通本科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二)对于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因学业、休学或保留学籍等原因无法达到毕业要求的,普通本科允许延长学习时间两年,专升本允许延长学习时间一年。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再延长学习时间一年。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原则上以一学年为期限,累计不超过两年(专升本专业不超过一年),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其学习年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1.应征入伍的新生或在校学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自愿服义务兵役的,须出具部队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2.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学生,其学习年限不超过所修读专业最长学习年限的三年,但须提供创业方面的相关证明(学生为公司法人或为占股份30%以上的股东)。

第三节—课程设置与学分计算—

第十六条:课程设置是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中心环节。学院课程设置按类型分为通识必修课、学科(专业)基础必修课、专业应用方向必修课、任意选修课(含专业拓展选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院选课、专项课等))、技术技能型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六大类,各类课程均有规定学生应修读的学分数,其所包含的课程构成、学时及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一)通识教育必修课,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它是大学生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培养的基础部分。主要包括外语、计算机、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军事理论等课程。

(二)学科(专业)基础必修课,是学生必须掌握的本专业所属学科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课程。主要包括学科(专业)理论基础课、技能基础课等。

(三)专业应用方向必修课,是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的课程。专业应用方向必修课是在体现专业培养目标的基础上,着重体现专业特点和办学特色的主要课程。根据专业特点和需要,在宽口径专业内设置若干专业方向,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个方向,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四)任意选修课,包含专业拓展选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院选课、专项课等)。

1.专业拓展选修课,是为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面,进一步提高专业素质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基础和需要按学分要求选修。学生也可以在专业应用方向必修课中选修其他方向的课程,作业专业拓展选修课。

2.通识教育选必修课(院选课、专项课等),是为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知识领域,进一步提升科学精神和人文素养而设置的各种类别的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的能力、志趣和特长按学分要求任意选修课程。

(五)技术技能型实践环节,是培养学生获得对实际科学技术问题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动手能力、分析和综合能力、合作精神等,包括各种综合性与设计性实验、实习、技能训练、课程设计(学年论文)、以及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

(六)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生产相结合的过程,是本科生必不可少的教学阶段,是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它有着任何课堂教学或教学实习所不可替代的功能,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过程中有着特殊的地位。

第十七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课程学分数以0.5的整数倍计算。理论课程原则上以16学时记为1学分,集中在实验室实训的实践环节一般以24-32学时记为1学分。

第十八条:集中进行的军事训练、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与研究环节,一般以一周记1学分。

第十九条:标准学制四年的本科学生应修基本学分数为:理工类165学分,经济、管理、文学、艺术类160学分;标准学制五年的本科学生应修基本学分数为200学分;标准学制二年的专升本学生应修基本学分数为80学分。

第四节—课程管理—

第二十条:选课制

(一)选课制是学分制的核心,是学生学习自主权的体现。学生可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学院公布的开课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课程,已形成个人的修读计划,未选课的,不能参加听课、考试等教学活动,擅自参加的一律不予承认学分和成绩。

(二)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原则上未获得学分的必修课必须先选;又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该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凡与理论课配套的实验课,应同时选修。学生除选修本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外,鼓励选修跨专业、跨学科的课程。

(三)学生平均每学期修读理论课程学分不宜超过30学分(含重新修读),也不低于15学分。

(四)经审批统一的选修课不能随意退选,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在课程开课两周内向开课所在系或部门提出退选申请,经批准后生效。若需改选或补选其他课程也须在该课程开课两周内重新申请,否则不认改选或补选课程成绩和学分。学生选课批准后,必须参加课程宣布的教学环节学习。

(五)鼓励学生多选课程,多学知识,对任意选修课,学生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后多修的课程不收费。

(六)选课时应避免上课时间冲突,原则上学生在同一时间段不选修多门课程。

(七)如果同一门课程由多位教师在同一学期开课,学生可自主选择授课教师,但因上课时间冲突或人数限制,学生选课须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分级教学

为贯彻分类指导、因材施教的原则,根据学生专业类别,在一部分通识课中实行分级教学。

第二十二条:免修、免听或间听

(一)对退役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二)对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若因选课安排冲突,个人认为通过自学能掌握该门课程内容,可申请免听或间听(间断听课)。

(三)对课程重新修读的学生,若因特殊情况造成上课时间冲突,可申请免听或间听重新修读课程。

(四)免听或间听申请必须在课程选课生效的两周内提出,学生可登录教务网站

(五)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申请免听、间听。

第五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学生应当参加专业教育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成绩考核及格(合格)或60分以上的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十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察两类。

(一)课程考核方式,由各课程性质决定,学业评价实行全过程管理,加强学生平时成绩(含课堂参与度与考勤、作业、小测等),半期考成绩、实验成绩等的考核和登记,期末总评成绩将由期末考成绩及以上各部分过程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各自占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并由任课老师预先告知学生)。

(二)课程考核成绩记录方式包括以下:

1.百分制(整数)

2.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3.两级制:合格、不合格。

一般课程考试成绩以百分制、五级制记录,考察成绩以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录。

第二十五条: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数量”和“成效”两方面的评价方法。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数量的计算单位,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衡量学生学习成效的指标。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转专业,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成绩绩点=百分制课程成绩除以10减5(绩点小于1时以0处理)。

(二)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三)反通过补考获得及格以上的课程成绩,绩点均记为1,补考成绩在学生学业成绩档案中记录为:【(补考成绩-60)/2】+60。

(四)重新修读所获得的课程成绩,按正常考核的方法记录成绩和绩点。

第二十六条:补考、缓考、旷考与重新修读(重新学习)

(一)补考:学生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理论课程,若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在开课学期的下一个学期开学初按学院教务网站公布的时间进行,补考范围只限前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

必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须重新修读该课程。

任意选修课经补考后仍未获得规定学分的,须重新修读,重新修读的课程可选原课程或改选其他任意选修课。

(二)缓考:学生确因疾病(提供医院证明)或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期末考核的,可向所在系教学办书面提出缓考申请(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院选课、专项课等)缓考申请向院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必须在课程考核前三天提出(因病除外),经核实批准后生效,缓考作为自愿放弃一次考试机会,每生每学期申请缓考的课程一般不超过三门,缓考学生和补考学生一次参加考试,缓考城建正常考核成绩予以记载,不作为补考成绩处理,缓考不及格的必须参加重新修读。补考不允许申请缓考。

(三)旷考: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或者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均作旷考处理,成绩注明“旷考”字样。

1.期末考旷考的,不得参加补考。

2.阶段考试、期中考试旷考的,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直接参加该课程补考,且补考成绩记录按总评成绩×0.9折算。

(四)重新修读(重新学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根据每学期的开课计划自主选择重新修读未获得学分的相应课程,按规定时间在学院网站上完成选课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重新修读费用,收费标准按学院有关重新学习收费管理规定执行。未按时选课的,不得补选;未及时缴费的,取消相应课程重新修读资格。

学生对已通过课程的成绩不满意,可向教务处申请该课程重新修读,成绩档案已取得该课程的最高成绩记载,收费标准按学院有关重新修读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考核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可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体育教研部批准后参加体育保健课,视具体情况评定体育课成绩。

第二十八条:学院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并予以真实、完整的记载,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至本学院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课程相同、相近且学分相当的,直接认定该课程学分,其他已修课程可酌情认定为任意选修课。

第二十九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对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取得的成果,认定为创新创业学分,记录学业成绩。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详见第九节);也可以申请跨校(不低于我院办学水平的学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一条:学生参加学院与国外高校的联合培养项目,通过课程对接和学分互认方式实施联合培养。

第三十二条:学生如对课程成绩有疑义,以书面形式向试卷保管部门提出查卷申请(通识教育选修课(院选课、专项课等)试卷由院教务处保管,其他试卷由各系/部保管),经批准后转该课程的专业教师代为查实,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学生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两周内(假期除外)提出查卷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病请假或有特殊原因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学生请假在2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2周以内的由系主任审批,2周以上的由分教学副院长审批。学生请病假时间不得超过一学期总周数的1/3,请事假时间不得超过四周。

第三十四条:学生必须展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学生上课(含实验、实习、课设、实训等)均实行考勤。对无故旷课、擅自离校的,按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无论何原因,任一课程学生旷课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达到或超过教学规定数的三分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视为无效,必须重新修读。取消考试资格由任课老师具体认定。

第三十五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并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一)期末考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不得参加补考。

(二)阶段考试、期中考试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直接参加课程补考,且补考成绩记录按总评成绩×0.8折算。

第三十六条:实习进入毕业实践环节资格认定制。凡在进入毕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前,已修读但未取得学分总数累计达到或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的15%者,不能进入毕业实践环节。

第三十七条: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罚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作弊或剽窃、抄袭等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详见《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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