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婚姻之诉:财产(5)
郑欣宜把华冶高上公堂那日,林仲春没去围观,而是在院里等待抽签。
今日华庭书院全部分院的学子汇聚于星河广场。
一颗硕大的蓝色的星辰前,穿着各个颜色学子服的学子按照分院的顺序,整齐的排列,远远看上去,像是五颜六色的彩虹,观赏性极强。
林仲春是班里唯二的女生,一米六三的身高,也是班里第二矮的,理所当然就站在了第二的位置。
孙肇州略高,站在了倒数四的位置,而第一分院拢共有十八人。
两人位置相差甚远,说话也说不了,加之林仲春和班里其他人没有太多的沟通,于是只能沉默的站在人群里。
沉夫子与林仲春距离最近,可他与旁边第二分院的夫子有共同话题,这会儿讨论的热火朝天,连林仲春一直盯着他都没发现。
什么抽签啊,就不能抽完就回去吗,到底什么时候开始啊?
仰头看着逐渐升起来的太阳,星辰光滑的表面被太阳光反射,刺的她睁不开眼睛。
这个时候,郑姐姐应该与华冶对簿公堂之上了吧?
如林仲春所预测的那般,此刻,郑欣宜已经把诉状书递给了县令,与华冶跪在公堂。
交诉状书前,她看了看人群,待她没看见那位帮助自己的女娘林仲春时,心里慌了一下,随即脑海里过了一遍她交代她的说辞后,很快就镇定下来了。
县令都眼熟林仲春的字了,有一说一,那女娘写的诉状格式规整,字体规范,简单阅读就能对案情和诉求有清晰的了解。
若是那些讼师也能写的通俗易懂,不那么文邹邹的兜圈子就好了。
他看了眼人群,这才把视线挪到郑欣宜身上:「汝诉求与华冶平分家产,,要业来酒馆的归属权,且要求他签署夫妻和离书对吧?」
「是。」郑欣宜声音略抖,「据《大靖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夫妻离婚时,若有一方存在过错情形,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该少分或者不分。而过错情形包括抛弃同甘共苦的原配,休弃无亲无故的妻子。
华冶与奴家十二年共患难,同甘共苦,符合此条情形,望大人能在分割奴家与华冶婚后共同财产时,按照此条律法规定,秉公处理。」
县令对郑欣宜投以赞赏的眼光,上次她来,用汉朝七出三不弃的规定来找他,想让他用法律的强制性助她重新与华冶继续做夫妻。
而此刻,她运用了《大靖民法典》,求的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他敬佩的不是她求的事情的转变,而是她的心态。
女子不一定要依附男子才可得到好的生活,若是有人抛弃自己,自然也不用低声下气的求复合。
强求是没有好结果的。
华冶听了郑欣宜话,大吃一惊:「酒馆是我的,华府里的所有钱财也是我的,你受了那***的蛊惑就要抢我东西,门都没有!」
「蛊惑?」郑欣宜大笑,「不论是以前还是现在,要是没有我,你早就坟头草三米高了,更别坐拥荣华富贵。华冶,别给脸不要脸!」
她不后悔因为善心救了华冶,她反感的是善心救了毒蛇,犯恶心现在。
「公堂之上莫要争吵!」县令拍下惊堂木,「华冶,吾且问汝,是否抛弃糟糠之妻?」
华冶一脸委屈:「大人,郑欣宜她嫁给我十二年有余,母鸡一年蛋都生了几百个,何况是十二年,她连个子嗣都不给我留,不休了她,我还要供着她吗?」
「啪——」
惊堂木再次响起,县令道:「人非畜牲,岂能比较?华冶,本官且问你,是否抛弃糟糠之妻,另寻新欢?」
华冶不是傻子,他能看得出县令在恼火自己,但他并不觉得自己有做的不对的地方。
可大人问的话,他也没有可以否认的余地,便讪讪的说了句:「是。」
「郑氏,汝可有证据证明财产属于汝等二人婚后共同所有?」
「有。」郑欣宜点头,掏出先前从户籍处,以及房产登记的拓本,「奴家十二年前与华冶一起落户津渡城,后卖酒起家。七年前,还是奴家亲自去找人签订店铺租赁的合同,直到现在,那合同还在奴家这里。」
虽然后面他们买下了业来酒馆现在所处的位置,但旧合同也有效力,起码能够证明她参与过的痕迹。
凡事只要做了,就一定会留有痕迹。
林姑娘说的话,果然是有道理的。
衙役将拓本呈上,县令仔细查看后,道:「华冶,汝可有辩词?」
「有的!」华冶点头,「她那拓本是假的,就算是真的,那也只能说明她接触过,不能证明什么。她嫁给我的时候可是一点彩礼都没有,哪里有本钱去租店铺,跟我一起发家致富?」
县令:「郑氏,可有辩词?」
郑欣宜笑:「大人,奴家有证人。」
她这些年来,在津渡城也是有认识的人的,经过林仲春上次在业来酒馆一闹,许多酒客都愿意帮她作证。
郑欣宜嘴角微微上扬,华冶,你可要惨咯。
华冶心跳的飞快,毕竟他也心虚。
证人,谁会是证人?
县令:「证人在何处?」
「我是证人!」
「这!」
「我可作证!」
……
还没等郑欣宜开口,围观的人群里发出了好几道声音。
华冶定睛一看,这些不就是从他们卖酒开始,就一直支持他们的酒客吗?
郑欣宜她到底是什么时候开始准备的,为什么他一点察觉也没有?
真的没有察觉吗?
也不全是。
这几天业来酒馆生意惨淡,门客越发稀少,连秃头的老大爷都比他家的门客多。
可他半点都没有放在心上。
为什么呢?
还不是觉得郑欣宜一点威胁力都没有。
大意了!
县令对郑欣宜的准备也有些惊讶,扪心自问,他更希望女方胜诉。
现在大家对于被休弃的妇女更多报以敌意,总觉得这样的行为该唾弃的是女方。
然而没人思考过,男方的行为是否更不恰当。
因为女方没有子嗣便将其休弃,所以多年的陪伴就能视若无睹吗?
这是个什么道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