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四章 改邪归正

第三百六十四章 改邪归正

《尚书》记载的周代审判程序,在开庭之始就要求“两造具备,师听五辞”。蔡沈注曰:“两造者,两争者皆至也。周管以两造听民讼。具备者,词证皆在也”。

楚秦诉讼继承了这一原则。既认真听取原告的陈述,又不忽视被告的供述和辩解。

经过历朝历代的发展,时下查案需要“五听”和“听狱之两辞”技能。

所谓“五听法”,就是侦察、审讯案情的人,在侦察、审讯听取他们的供述时,要观察嫌疑人的语言、脸色、呼吸、听觉和眼神,从而作出判断,虽然比神明裁判先进许多,但是依然具有主观臆断色彩。

五听只是一种理论,现实生活中戏精太多,一般人靠五听根本无法分辨真伪。所以要兼“听狱之两辞”,还要“察辞于差”,即分析双方供述的矛盾,才能正确查案。

具体来说,五听的实际适用对象有不少限制:

“辞听”若是赶上善于诡辩狡辩或死不开口的人,察狱之官立马压力山大。

“色听”如若赶上了超级心大的主或者一贯红脸的关二哥,那青天大老爷可就心塞了。

“气听”,对内家功夫好、吐纳稳定的脸皮高手,估计肯定没戏,人家都能龟息。

至于“耳听、目听”,对于有缺陷的盲聋嫌犯都没处“下嘴”。

当然,这般难缠的犯罪嫌疑人毕竟还是少数。都说做贼心虚,面对审讯盘问,罪犯终究会露出蛛丝马迹,尤其是初犯者。

冯过虽算不上犯罪心理学专家,但因有着超越时代的见识,断起案来还真有一套。

比如,他暗暗观察那张刘氏,虽说哭的眼泪汪汪,但脸上却未见太多悲凄之色。而且,他还注意到这位年轻妇人在丈夫被杀居然还穿了一身映花棉袄,里面的中衣也隐约可见颜色鲜艳,而且头发梳的整整齐齐,这就不合常理了。若真是夫妻情深,丈夫遇害之际,还能保持仪容齐整、穿着鲜艳?

实际上,二人结婚八年无有生育,张三常年在外做生意,张刘氏一年中有七、八个月是独守空房的。

经询问张三家的左邻右舍,虽说未曾收集到张刘氏不守妇道的证据,但确有不少男人觊觎其美色,骚扰者不断。

据张三大兄说,许是张三知晓了些端倪,此次外出回家曾说过已将外面的生意了结的七七八八,以后会在本地寻份营生,不久其便遇害了。

结合种种迹象,冯过判断张三外出做生意的这几年,张刘氏大概是与人勾搭成奸,得知张三要回来守着妻子,又许是质问了心中怀疑,方让张刘氏和奸夫下决心除去“累赘”以求长相厮守。

张刘氏和李四毕竟不是陈年惯犯,再如何掩饰也压不住心中的鬼,让冯过一唬一诈说出一套完整的证据链,当即便心理崩溃,一五一十的交待了犯罪经过。

事实正如冯过所推测的那样,婚后张三常年在外行商,夫妻俩聚少离多。张刘氏性情外向,是个守不住寂寞的妇人,一来二去的便与本村李四勾搭上了。只因他们二人行事隐秘,并未败露丑事,外人只隐隐感觉不太对劲。

去年年尾张三回家,在兄长隐晦的提醒下决定不再外出,只在家乡做些买卖与妻子好好过日子。

一日,张三在外与友人喝酒时听人说起张刘氏经常打扮的花枝招展与男人嘻笑闲闹,回家时趁着酒劲质问妻子,张刘氏自是百般不认。

事后,她与李四说起此事。二人一合计,既怕事情败露,又恼怒张三决意呆在家中会坏了二人的好事。一番商讨之下,便生了杀心。

事发当天,张刘氏让张三喝了不少酒,待他酒醉沉睡后,便与李四一道向张三伸去了罪恶之手……

恰好次日,李四听闻时迁酒后“谋财害命将死者推入深沟”一事,顿时计上心头,将张三的尸体运至一处深沟,再由张刘氏去衙门报案。

至于为何要斫去张三的头颅,据李四交待是因为张三一直不闭眼,他看着心里害怕才下的手……

哼,杀人时就不怕吗?

案情真相大白,奸夫淫妇自有大定刑律惩处,也还了时迁清白。

呃,时迁是不清不白的。即便此次是他酒后吹嘘而引来无妄之灾,但“鼓上蚤”在邻近数州可都是大名鼎鼎的。

“后夜当使妙手空空儿继至。空空儿之神术,人莫能窥其用,鬼莫得蹑其踪。”

他时迁也可当得“妙手空空儿”之号,千次行盗无一失手,成了传说中的“侠盗”,官府却始终奈何不得。

若按定律,时迁简直就是百死莫谢其罪的了。

秦之法,盗马者死,盗牛者加。为了保护私有权,秦律对于轻微的盗窃罪,也处以刑罚。如“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对于群盗处罚更为严厉,如“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以为城旦”。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承秦制。汉律规定“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对盗牛马者施加死刑,这虽然是为了包含当时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恢复社会元气,但由此也可以看出汉律对盗窃罪处刑之重。据《汉书·肖望之传》载,由于镇压西羌反叛,西北八郡民陷于困顿,京兆尹张敞上书建议,有罪者“得以差入谷此八郡赎罪”,但“盗受财杀人及犯法不得赦者”不在此列。不过由于肖望之等人反对,最终并未实行。而对于无故侵入他人室宅庐舍、车船,其中或有盗窃嫌疑的,法律规定立即格杀而无罪。

后世各个朝代之法律虽各有更张,多沿袭汉法,对于盗窃,都加以重罚。以大定为尤。

“盗”与“贼”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相互关联的犯罪行为。所谓“盗”,《晋书·刑法志》云:“取非其物谓之盗”。由于“取非其物”的方式不同,又把“盗”分为“强盗”与“窃盗”两种。凡以威力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谓“强盗”;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谓“窃盗”。所谓“贼”,则指“杀人不忌”及“逆乱者”。可见“贼”罪也分为一般杀人贼和“逆乱”贼两类。所谓的“逆乱”贼,主要指以武装形式进行反抗斗争的人民群众及统治阶级内部叛逆行为。其时,人们已经把“盗”与“贼”看作是一种渐进的关系,经济反抗往往会转化为政治斗争,在“盗”与“贼”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说“盗”罪是“贼”罪的最初形态,“贼”罪则是“盗”罪的发展结果。

因此自北齐之后,历代统治者都把“盗”与“贼”视为一体,在立法中合为一篇。

平心而论,大定打击的对象主要还是劫掠,而非窃盗。而且,还曾经减轻饥民盗窃之罪,“故饥民可悯而不可疾,可济而不可杀”。

但,太祖常威颁布的敕令中规定,凡是盗窃赃物价值三贯以上的,一律处死。如果盗窃不成功,但是有伤人行为的,也一律处死。如果盗窃的财物没有达到上限,在盗窃过程中也没有伤人,那么就在额头刻上“强盗”两个字发配到千里外的牢城。从此“强盗”就成为了盗贼的终身代码,走到哪里都将被人一眼认出手脚不干净。

对于那些屡教不改,被抓住后还敢再犯的盗贼。大定的法律也做了规定,如果参与盗窃两次以上,即便是从犯,也处于死刑。因此对于盗窃来说,大定可谓乱世用重典,惩罚的力度可谓极大,稍不注意就人头落地了。

肯定有人会觉得这样的刑罚太重了,盗窃只是窃取钱财,只要不伤人性命的情况下,没必要判这样重。大儒朱子夫便言“今人说宽政,多是事事不管”——这样只会让奸人得志。那些张口闭口为盗窃杀人者求生的,你们可想过受害者的无辜吗?“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地也。”——只知道为盗贼辩解着想,却没想过良民的痛苦。

包拯也对小偷极端不爽,对抓获的盗窃犯往往从重从快进行处理,同时表示对于小偷不论多少远近,都必须统统抓获,免除后患。

是以,官府一旦较真,即便时迁再如何小偷小摸,也真的是“万死莫辞”了。至于说拿贼拿赃,呵呵,“莫须有”了解一下。

冯过惜才,想着将时迁收为己用,给对方改邪归正的机会,只要随着他这位通判大人做事,可以既往不咎,且一个月给二十两银子。

这,完全不用选啊,能成为“公人”,再不用提心吊胆地过活,且有不低的薪酬,傻子才不答应呢。

冯过将时迁交给冯七,政治工作自有人去做,得将时迁的思想给矫正过来。

一段时间后,他开始让冯七带着时迁外出“工作”。几番考察过后,时迁完全能胜任,便正式任命其为新组建的“悬镜司”副司长,配合冯七负责情报收集一事。

于时迁而言,学以致用,如鱼得水,算是踏上了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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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定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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