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国际物流管理(5)

第八篇 国际物流管理(5)

第四章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货物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货物进出口情况,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国家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包括国际收支发生严重失衡或者受到严重失衡威胁时,或者为维持与实施经济发展计划相适应的外汇储备水平,可以对进口货物的价值或者数量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国家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在采取现有措施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进口的临时措施。

第五十六条国家为执行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措施,必要时可以对任何形式的农产品、水产品采取限制进口的临时措施:

(一)对相同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或者销售采取限制措施;

(二)通过补贴消费的形式,消除国内过剩的相同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

(三)对完全或者主要依靠该进口农产品、水产品形成的动物产品采取限产措施。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货物的出,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临时措施:

(一)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异常情况,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二)出口经营秩序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依照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第五十八条对进出口货物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临时措施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前予以公告。

第五章对外贸易促进

第五十九条国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出口退税、设立外贸发展基金等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第六十条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第六十一条国家通过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六十二条货物进出口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实行行业自律和协调。

第六十三条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国外歧视性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限制措施,维护企业的正当贸易权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未经批准、许可擅自进,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五条擅自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七条进出口经营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法收缴其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九条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资格。

第七十条货物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货物进出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发放配额、关税配额、许可证或者自动许可证明的决定不服的,对确定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资格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的规定不妨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口货物采取的关税、检验检疫、安全、环保、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

第七十三条出口核用品、核两用品、监控化学品、军品等出口管制货物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对进口货物需要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的,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的货物进出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货物进出口贸易的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判,并负责贸易争端解决的有关事宜。

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1992年12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29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7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6月13日国务院批准、1凹4年7月1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章国际物流管理制度与表格

第一节国际物流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保税仓库提货员岗位职责

⑴负责从保税仓库提取货物用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项目加工生产成品。

⑵按照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申请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⑶按时完成上级主管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记账员岗位职责

⑴负责接收并传递仓管员所传递的各种出、入库单据。

⑵配合仓库管理人员做好检查与盘点工作。

⑶负责核对仓单和出库凭证,进行核对登账,并制作相应的财务报表。

⑷做好出入库商品的归档工作。

⑸按时完成上级主管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⑴制定仓库管理运行及维护改造计划、支出预算计划,在批准后贯彻执行。

⑵严格贯彻执行仓库保管制度及其细则规定,防止收发货物差错出现。入库要及时登账,手续检验不合要求不准入库;出库时手续不全不发货,特殊情况须经有关领导签批。

⑶负责仓库区域内的治安、防盗、消防工作,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对意外事件及时处置。

⑷合理安排物料在仓库内的存放次序,按物料种类、规格、等级分区堆码,不得混合乱堆,保持库区的整洁。

⑸时刻关注仓库内物料的储存环境,经常关注温度、湿度、通风、鼠害、虫害、腐蚀等因素,并采取相应措施。

⑹定期对仓库物料盘点清仓,做到账、物、卡三者相符,协助物料主管做好盘点、盘亏的处理及调账工作。

⑺负责仓库管理中的入出库单、验收单等原始资料、账册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及时编制相关的统计报表。

⑻按时完成上级主管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报检员岗位职责

1.依法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并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和完整、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晰地填制报检单。

2.负责在限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关费用。

3.报检员应当对所属企业负责,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下列义务:

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的规定。

⑵在办理报检业务时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和完整、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晰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有关费用。

⑶参加检验检疫机构举办的有关报检业务的培训。

4.负责保存各种报检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5.负责按时完成其他与报检业务有关的工作。

五、报关员岗位职责

⑴负责持报关证、卡申报,如实进行申报,保证做到单证相符、单货相符。

⑵根据海关的要求,规范填制报关单、打单及正确删改单。

⑶不得参与任何走私等违法活动,不得向执法人员行贿。

⑷禁止从事代理他人报关及超越报关经营范围的行为。

⑸不得转让、外借本人的报关权及印章。

⑹不能通过虚假宣传广告或诈骗等方式来承揽报关业务。

⑺妥善保管好各种报关单证、票据与相关资料。

⑻对本人的报关申报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⑼按时完成上级主管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申报员岗位职责

⑴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填制进出,货物报关单。

⑵自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或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⑶按时完成上级主管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陪验员岗位职责

⑴保证在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按时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⑵按规定向海关人员提供其所需的单证并回答其询问。

⑶负责对查验结果签字确认。

⑷按时完成上级主管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税费缴纳人员岗位职责

⑴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所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各项税费的手续、海关罚款手续和销案手续。

⑵按时完成上级主管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⑴负责拟定合同草案。

⑵详细收集谈判对手的情况,为谈判提供建议。

⑶协助审核合同内容是否完备、条件是否合理。

⑷建立合同登记卡,监督合同的履约情况。

⑸合同保管与归类、存档。

⑹按时完成上级主管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审单员岗位职责

⑴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相关规定,仔细地审核信用证和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名称及其内容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是否严格符合信用证付款方式所强调的“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⑵按时完成上级主管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监卸员岗位职责

⑴负责按规定时间接船,确保进出港货物正常。

⑵严格按照货物的指示标志,组织搬运人员装卸、摆放货物,防止货物摔落损坏。

⑶雨天要备足防雨设备和雨具,防止货物同行李被淋湿。

⑷协同到达人员做好夜间到达货物的入库及夜间发放等各项工作。

⑸按规定标准与要求填写值班日记,将待办事项交接清楚。

⑹负责填写到达货物入库前发生的损坏、遗失的事故签证。

⑺按时完成上级主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节国际物流管理制度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填写标准

(一)适用范围

1.除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货物外,其余的进口货物申报手续均适用《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

2.某些非贸易渠道进口的物品,如捐赠物资,礼品,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进口的公用物品等,也适用本报关单。

(二)栏目填写标准

1.进口口岸:填明货物在中国的进境地点名称(第一口岸)。如文锦渡、广州等。可从提单上查悉。

2.经营单位:填明对外签订并执行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名称。要填写全称。

中外双方仅执行技术合作项目,未成立合作经营企业的,应填报参加该项目的境内单位。捐赠进口物资,应填报直接受赠单位。

委托报关企业代办报关手续的,应填委托单位名称。

3.收货单位:填明进口货物最终收货使用单位名称及所在地。

一般有三种情况:

⑴直接接受外贸公司调拨的收货单位。

⑵委托有进口权的公司进日货物的单位。

⑶自行从国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同一批货物有两个以上收货单位的,应填报收货量最大的单位。

4.合同(协议)号:填明本批货物合同(协议)的详细年份、字轨和编号及附件号码。根据进口合同查填。

5.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批货物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口或领有进口许可证的,应填明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码。如果批准文号、许可证号码不止一个,应逐一填写。

6.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明载运货物进口的船只名称、汽车/火车号码/车次。空运或邮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应填报实际进入中国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进境人员随身携带货物进境,应以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确定填报。

7.贸易性质(方式):填明本报单货物的贸易性质。

目前,使用白色《进口货物报关》申报进口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寄售、代销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免税外汇商品;其他贸易。

8.起运国别(地区):填明本报单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往或在运输中转国中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往我国的国家(地区)。如货物在运输中转国(地)发生了商业性交易,则该运输中转国(地)即为该货物的起运国(地)。

9.原产国别(地区):填明本报单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制造国家(地区)。

如果产品经过其他国家加工复制,以最后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

原产国一般以货物的产地证明书确定。

同一批货物,品种繁多、数量零星的,可以金额最大的货物的产地确定填报。

一份报关单上申报的几种货物如属于不同的原产国(地区),应在品名下分明填明。

要填写具体国名或地区名,不能笼统地填报某个地域或经济联合体的名称。

10.外汇来源:填具购买本报单货物所使用的外汇来源。

以白色《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的货物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几种外汇来源填报:

⑴中央外汇。

⑵地方外汇和地方留成外汇。

⑶中央各部留成外汇。

⑷不支付外汇。

⑸其他。

11.进口日期:填具负责运载本报单货物的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进境的日期。

12.提单或运单号:填具本报单货物的提单或运单号码。

具体填报方法为:海运填提单号;陆运填运单号;空运填货运单号;邮运填报税清单(包裹单)号。

13.运杂费及保险费/率:填具本报单货物所需支付的运、杂费及保险费的金额。

如果不能取得实际运杂费及保险费数字时,可按规定的定额率计算。

14.标记唛码:填具货物的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填写。

15.包装种类及件数:填具货物的包装方式及总件数。

包装种类指袋、箱、包、捆、桶等。一批货物有多种包装的,要分别填具件数。

16.重量:“毛重”指货物全部重量,“净重”指货物扣除内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

货物不只一项时,应逐项填具重量。

17.海关统计商品编号:应按照《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号别对应填报货物编号,并将编号与货名填写在同一水平线上。

18.货名、规相及货号: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

属于不同商品目录编码的货物,应分行填具。

19.数量:填具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

如《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有规定第二数量单位的货物,必须同时填具第二数量。

货物不止一项时,应分别按商品编号填具数量。

如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应进行换算,然后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填报。

20.成交价格:填具合同订定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款并注明币制。如是CIF条款成交的,要注明CIF到达境内口岸的地点名称。

如不止一项货物,应分别填报单价、总价。

21.备注:有关需要述明的问题在此栏填具。

22.集装箱号:如属集装箱运输的,应将集装箱数量及每个集装箱的号码在此填具。

23.随附单据:填具随本报单递交的单据名称及份数。

24.申报单位(盖章):填具办理货物申报手续的单位全称,并加盖印章。

报关员的姓名、报关证的号码、联络电话号码也应一并填具。

二、进口货物报关单(浅蓝色)填写标准

1.适用范围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进口货物,均适用本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2.栏目填写标准

⑴本报关单所需填具的栏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栏目一致,填写要求基本相同。

⑵“贸易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为:“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⑶外商投资企业以“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补偿贸易”或“租赁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应按相应贸易方式填报。

⑷“外汇来源”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为“不支付外汇”或“其他”。

三、进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填写标准

1.适用范围

进料加工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除机器设备外),一般贸易中,外商有价提供的原辅料,均适用本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2.栏目填写标准

⑴本报关单所需填具的栏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栏目一致,填写规范基本相同。

⑵在“贸易方式”栏上侧,应填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海关编号。

⑶“外汇来源”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中央外汇”、“地方外汇和地方留成外汇”、“中央各部留成外汇”和“其他”填具。

⑷对于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应填具白色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填写标准

1.适用范围

除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外,其余的出口货物均适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向海关申报。

2.栏目填写标准

⑴出口口岸:货物经海关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

⑵经营单位: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

⑶指运港(站):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港口、城市的全称。

⑷合同(协议)号: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包括年份、字轨、编号及附件号码。

⑸贸易方式: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的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边境小额贸易。

◎对外承包工程货物。

◎租赁贸易。

◎易货贸易。

◎出料加工贸易。

◎其他贸易。

⑹运抵国(地):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或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指运国(地区)名称。

⑺消费国别: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名称。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以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准,如售予甲国而运往乙国的,填具乙国的名称。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

⑻收货单位: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可依据出口合同、发票填写。

⑼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及火车的车次;对于空运或邮运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⑽装货单或运单号:填具货物的装货单号或运单号。

⑾收结汇方式:填具实际收结汇的方式。

⑿起动地点:填具货物的发货单位所在地名称。

⒀海关统计商品编号:填具货物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所对应的号别。

⒁货名、规格及货号: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如货物及规格不止一种时,应逐项填具。

⒂标记唛码:填具货物的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一并填写。

⒃件数及包装种类:填具货物的总件数。可从提单上查悉。包装种类指袋、箱、捆、包、桶等,如有多种包装的,应分别填明件数。

⒄数量: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如台、只、个、打等。如果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都要在折算后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具。整套机械分批出口时,应在本栏加注“分批装运”字样。

⒅毛重:货物的全部重量。如货物不止一项时,应逐项填报。

⒆净重:货物扣除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

⒇成交价格:合同规定的货物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件。如离岸价格、到岸价格等等。要在此栏注明币别。如果价格条件为CIF、C&F或包括佣金、折扣时,在计算成交总价时,应分别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折扣等费用,并填具FOB成交总价。

21.集装箱号:如果是集装箱运输,应将集装箱数量及每个集装箱的号码一并填具。

22.随附单据:随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有关单据的名称及份数。

23.申报单位:报关单位的全称、报关员的姓名、报关员证号码、联络电话号码、申报单位的邮政编码等一并在此栏填具,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24.申报日期:向海关申报的日期。

五、出口货物报关单(外商投资企业专用浅蓝色)填写标准

1.适用范围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出口货物,均适用本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2.栏目填写标准

⑴本报关单所需填具的栏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栏目一致,填写规范亦基本相同。

⑵外商投资企业用我国内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经批准购买我国内产品出口,贸易方式应按“一般贸易”填报。

⑶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补偿贸易”或“租赁贸易”等方式出口的货物,应按相应的贸易方式填报。

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浅黄色)填写标准

⑴适用范围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均应于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十五日内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

⑵栏目填写标准

本报关单所需填的栏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栏目一致,填写规范基本相同。

七、出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专用粉红色)填写标准

1.运用范围

进料加工合同项下的出口货物,均适用本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2.栏目填写标准

⑴本报关单所需填具的栏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栏目一致,填写要求亦基本相同。

⑵在报关单“贸易方式”栏上侧,应填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编号。

⑶如果进料加工出口成品所用进口料件值少于加工出口成品原辅料总值的20%,应在“备注”栏内填明“进口料值低于20%”的字样。

⑷进料加工所用进口料件的名称应在“备注”栏内填明。

八、出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浅绿色)填写标准

1.适应范围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项下的出口货物,适用此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2.栏目填写标准

⑴本报关单所需填具的栏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栏目一致,填写要求亦大致相同,但对如下栏目有一些特别的要求:在“贸易方式”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补偿贸易”或“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填报,除应填具贸易方式外,还应填具登记手册的海关编号。

⑵在“经营单位”栏,应填具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公司名称。

⑶来料加工成品申报出口时,如果所含进口料件(包括包装物料)的价值低于出口成品价的20%,应在备注栏加注“进口料值低于20%”字样。

⑷在“成交价格”栏,应将进口料、件费和工缴费分别填具。

九、进口准备工作管理制度

1.市场调查

在决定进口之前,必须对国内市场价格进行调查,弄清供方情况及价格趋势。

2.进口成本测算

通过成本估算,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决定是否进口。货物的进口成本为进口合同的成本价与进口费用之和。

进口费包括很多内容,如果FOB条件以从国外装运为基础,有如下内容。

⑴国外运输费用:从出口国港口、机构或边境到我国边境、港口、机场等的海、陆、空运输费用。

⑵运输保险费:上述运输途中的保险费用。

⑶卸货费用:这类费用包括码头卸货费、起重机费、驳船费、码头建设费、码头仓租费等。

⑷进口税。

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包括代征)的税种有:关税、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及地方附加税、盐税、进口调节税、对台贸易调节税、车辆购置附加费等。

◎关税:是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的一个基本税种。

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合同的到岸价)×关税税率

◎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地方附加税都是在货物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税种。

产品税、增值税和工商统一税三种税额的计算方法。

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税率)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税率

◎进口调节税:是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或其他原因加征的税种。其计算公式为:

进口调节税税额:到岸价格X进口调节税税率

◎车辆购置附加费:进口大客车、小客车、通用型载货汽车、越野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牵引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其他运输车,均由海关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费率是15%(随政策而变)。其计算公式是:

计费组合价格:到岸价+关税+增值税

车辆购买附加费:计费组合价格X15%

上述各种税金均以人民币计征。

◎银行费用。我国进口贸易大多通过银行付款。银行要收取有关手续费,如开证费、结汇手续费等。

◎进口商品的检验费和其他公证费。

◎报关提货费。

◎国内运输费。

◎利息支出。即从开证付款至收回货款之间所发生的利息。

◎外贸公司代理进口费。

◎其他费用,如杂费等。

3.报批进口货单

进口货物审批采用分级审批的原则。进口货物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敏感性重要进口商品,如粮食、食糖、钢材、化肥、木材、农药、农膜及其原料、棉花、石油、涤纶、腈类、橡胶、烟草等专卖商品以及为保护民族工业而限制进口的某些机电仪器产品,必须经过中央审批。

第二类是国际市场上供应相对集中、价格敏感或国内紧缺的重要物资,如羊毛、木浆、胶合板、牛皮、卡纸和瓦楞纸,重要化工原料、废船、显像管等由中央分配各地方一定的进口额度,由地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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